作为我国地方公共设施建设主要融资手段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近几年受到日益严格的限制,地方融资平台为政府筹措公共设施建设资金的职能,被代之以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以PPP模式筹措建设资金。然而,由于PPP模式在我国运作并不成熟,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对于PPP模式来说,其设立的主要动机不应是融资和转嫁债务风险。
推出PPP的两种错误理念
PPP译义为公私合作关系,是指公共和私营部门合作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的任何安排。它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也高度成熟于英国。英国政策规定,政府可通过外包(公私合资和伙伴关系)吸引民间参与公共设施建设。同时还规定,任何民间参与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都必须证明该项目在民间参与模式下的成本和效益要优于传统政府自办的模式。
我国PPP模式推出的初衷是解决政府融资难,建设资金困难的问题,这本来无可非议,但是在政策落实的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希望尽可能多、甚至所有项目建设资金都从私人企业获取的思想就存在严重问题,它将导致PPP模式的推行缺乏可持续性。
把PPP当作融资工具的理念,在PPP概念没有正式提出但事实存在的过往实践中也有明显的反映。一个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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