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非标”
“非标”,一个中国独有的金融名词,从诞生之初,就饱受争议与误读。8号文首度官方定义了“非标”,可以这样的定义是否准确?而事实上“非标”的定义几经修改,而且在具体的执行标准和统计标准上,也存在不同的口径,比如银行理财资金对接“两融”收益权,在有的银行算“标”,有的银行则算“非标”。
本报记者 柳灯 北京报道
“非标”,一个中国独有的金融名词,从诞生之初,就饱受争议与误读。
什么是“非标”?几乎一致的标准答案,很多市场和媒体人士甚至可以背诵出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正式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即“8号文”,官方首次对“非标”做出了上述定义。从此之后,“非标”盖棺定论,更是成为规避监管和管制套利、层层嵌套抬高社会融资成本等的代名词。与此同时,各种“非标转标”的手法不断被“创新”出来,随即又被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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