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强化对违规减持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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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市涨到高位,上市公司大小非开始疯狂套现,有的超比例减持、并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仅6月1日到9日,深交所已经发了10份关于违规减持的监管函,涉及10家上市公司的股东或高管。  笔者认为,违规减持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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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强化对违规减持处罚力度

  股市涨到高位,上市公司大小非开始疯狂套现,有的超比例减持、并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仅6月1日到9日,深交所已经发了10份关于违规减持的监管函,涉及10家上市公司的股东或高管。

  笔者认为,违规减持严重破坏了市场的“三公”原则,应该加大处罚力度,以维护市场公平。目前大小非减持违规,主要是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该条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然而有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超过5%一定比例才公告,甚至振振有词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收购办法》)第十三条如何理解,深交所早在2008年投资者教育中就指出,当投资者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交所有关人士对此则明确指出,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不是整数手,投资者可以持股达到该比例后最后一手成交作为达到法定比例并触发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时点。也就是说,投资者投资某只股票,在买入4.999%或者4.9999%、没有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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