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境外交易者、经纪机构可用外汇作为保证金
24日,央行发布公告,对境内原油期货交易跨境结算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明确,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该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告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原油期货的资金账户设置和资金处理作了明确安排。其中规定,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的资金在境内实行专户存放和封闭管理,不得用于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
公告还明确,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外汇作为保证金,外汇保证金结汇后方可用于境内原油期货资金结算。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补充结算资金缺口等需要结汇、购汇的,通过存管银行办理。
公告规定,存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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