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学生实习工”不受《劳动法》所赋予的各项保障,侵犯“学生实习工”权益的事件也屡屡发生,“学生实习工”的权益保障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建议加快出台学生实习工指导意见;建立学生到企业实习备案制度;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强化企业责任并加大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对学校的监督指导。
近年来,随着我国产业转型升级与梯度转移的需要,很多沿海地区企业搬迁至我国西部地区,带来了新的就业机遇;与此同时,由于西部地区一时间无法提供充足的劳动力资源,这些企业在生产旺季又面临着“用工荒”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8月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能视为就业,因此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在《劳动法》逐步完善及修订的过程中再无具体条款涉及学生实习工,这就导致实习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处于“真空”状态。
企业使用“学生实习工”的主要形式包括:校企合作、政府部门就业角度参与、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单位。目前,我国很多地区“招工难”与“就业难”长期并存的结构性就业矛盾是导致企业使用学生实习工的根本原因。近年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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