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男方)与小王(女方)婚后购买一房屋进行投资,产权证所有人登记为小张。几年后两人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小张在隐瞒小王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老赵,双方办理完了过户手续。老赵入住后不久,小王得知房屋被卖的消息,于是向老赵提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此前的房屋买卖无效,要求老赵退还房屋。老赵认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原房屋产权人仅登记为小张,买卖已完成,拒绝退房。于是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老赵退房。
案情分析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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