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言人通报了对首批20起大股东违规减持已审理完毕等情况,指出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担负不可违背的诚信义务,要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切实履行好诚信义务,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在此,笔者就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谈点看法。
所谓诚信义务也即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目前我国《公司法》对董监高的信义义务规定比较明确,第147条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8条还规定了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不过,目前《公司法》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也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但既然董监高对公司及股东负有诚信义务,那么对于可以控制公司董监高人事任免并间接影响公司决策和经营的控股股东,是不是也应该负有诚信义务(信义义务)?
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Southern Pacific Co.v.Bogert一案中,首次明确指出控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法院认为,控制股东实质上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受托人,控制股东进行控制时,不论其利用方法如何,必须对中小股东履行诚信义务,就好像公司董事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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