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师范学院招生章程(2009年) 大庆师范学院招生章程(2009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完善招生规章,做到依法治招,确保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大庆师范学院。 第三条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一所以教师教育为特色,文学、理学、教育学、工学、法学和管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学校坐落于经济发达、驰名中外的石油城——大庆市。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上级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负责解决招生及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招生; 2.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校基本情况和招生政策; 5.负责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 6.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8.配合、支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服务与协调工作。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及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结构及就业率等为依据,克服盲目性和短期行为。 第十条生源计划的制定以各地人才需求情况、对等招生协议落实情况、上级总体平衡情况及考生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为依据。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招生就业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寄(送)到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录取工作。 1.志愿优先原则。首先根据考生的报考人数,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如果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再依次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考生。 2.分数优先原则。在120%的投档比例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合格考生,总分相近的情况下,再考虑考生的单科成绩、特长、身体状况等其它因素。 3.凡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按专业招生名额从高分到低分满足其第一专业;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须服从调剂;没有填报我校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4.考生录取专业确定后,不予更换专业。 5.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6.英语专业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外语语种均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招生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考生也可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十四条相关专业所设置的培养方向,是强化学生专业技能的一种方式,学生毕业时在毕业证上不予体现。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六条学校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除国家奖励政策外,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和“铁人”奖励基金。 第十七条学校为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采取帮助特困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设立助学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发放临时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多项助学措施。 第十八条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六日内寄出。 第六章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西路 邮政编码:163712 咨询电话:0459-55100885510288 网址:http://zsjy.dqsy.net 电子信箱:zsjy@dqsy.net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报送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后,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大庆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
大庆师范学院招生章程(201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完善招生规章,做到依法治招,确保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大庆师范学院 第三条学校代码:10235 第四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上级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负责解决招生及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招生; 2.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校基本情况和招生政策; 5.负责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 6.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8.配合、支持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服务与协调工作。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及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结构及就业率等为依据,克服盲目性和短期行为。 第十条生源计划的制定以各地人才需求情况、对等招生协议落实情况、上级总体平衡情况及考生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为依据。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招生就业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寄(送)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录取工作。 1.各批次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要求不低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相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专业录取时,按考生实际分数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录取。 2.投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要求制定,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100%比例分配专业,缺额专业将在剩余投档考生中依据分数择优录取。 3.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果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 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在其他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结束时,按高分到低分调剂到缺额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非第一院校志愿进档的考生依据分数择优录取,调剂至缺额专业。 4.专业录取时,我校执行教育部有关对考生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的规定。对于考生享受的各种政策,学校在提档时予以认可,专业录取时则按高考实际分数排序,在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顺序为有政策加分的考生,英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 5.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并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投档线后,在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省份,按省统考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使用我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成绩的省份,按我校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6.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体育统一测试成绩合格并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体育类本科最低投档线后,按照体育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7.学前教育专业录取办法: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并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投档线后,在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省份,按综合分(文化课×70%+专业课×30%)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使用我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成绩的省份,按我校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8.考生录取专业确定后,不予更换专业。 9.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10.英语专业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外语语种均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招生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招生办公布,考生也可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http://zsjy.dqsy.net)查询。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我校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学校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除国家奖励政策外,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和“铁人”奖励基金。 第十六条学校为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采取帮助特困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设立助学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发放临时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多项助学措施。 第十七条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六日内寄出。 第六章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西路 邮政编码:163712 咨询电话:0459-55100885510288 网址:http://zsjy.dqsy.net 电子信箱:zsjy@dqsy.net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适用于2010年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九条招生咨询工作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条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一律予以退回。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自公布后实施。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本章程由大庆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大庆师范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完善招生规章,做到依法治招,确保我校2012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大庆师范学院(10235) 第三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上级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负责解决招生及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及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录取原则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好录取工作。 1.各批次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要求不低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相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专业录取时,按考生实际分数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录取。 2.投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要求制定,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100%比例分配专业,缺额专业将在剩余投档考生中依据分数择优录取。 3.理工、文史专业录取办法: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对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非第一院校志愿进档的考生依据分数择优录取,调剂至缺额专业。 4.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并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投档线后,在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省份,按省统考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使用我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成绩的省份,按我校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5.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体育统一测试成绩合格并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体育类本科最低投档线后,按照体育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6.学前教育专业(艺术类)录取办法: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并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投档线后,在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省份,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使用我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成绩的省份,按我校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7.专业录取时,我校执行教育部有关对考生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的规定。对于考生享受的各种政策,学校在提档时予以认可,专业录取时则按高考实际分数排序,在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顺序为有政策加分的考生,英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 8.考生录取专业确定后,不予更换专业。 9.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10.英语专业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外语语种均不受限制。 第九条招生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条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招生办公布,考生也可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http://zsjy.dqsy.net)查询。首页1[2]下一页尾页
大庆师范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完善招生规章,做到依法治招,确保我校2013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大庆师范学院(10235) 第三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上级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负责解决招生及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及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首页1[2][3][4][5]下一页尾页
大庆师范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完善招生规章,做到依法治招,确保我校201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大庆师范学院(10235) 第三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上级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负责解决招生及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及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录取原则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好录取工作。 1.各批次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要求不低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相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专业录取时,按考生实际分数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录取。 2.投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要求制定,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100%比例分配专业,缺额专业将在剩余投档考生中依据分数择优录取。 3.理工、文史专业录取办法: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对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非第一院校志愿进档的考生依据分数择优录取,调剂至缺额专业。 4.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并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投档线后,在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省份,按省统考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使用我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成绩的省份,按我校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5.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体育统一测试成绩合格并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体育类本科最低投档线后,按照体育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6.专业录取时,我校执行教育部有关对考生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的规定。对于考生享受的各种政策,学校在提档时予以认可,专业录取时则按高考实际分数排序,在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顺序为有政策加分的考生,英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 7.学校按大类录取的学生,一年级进行通识教育后,按照学生的意愿和成绩进行专业分流。 8.考生录取专业确定后,不予更换专业。 9.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10.英语专业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外语语种均不受限制。 第九条招生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条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招生办公布,考生也可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http://zsjy.dqsy.net)查询。 第四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我校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学校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除国家奖励政策外,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和“铁人”奖励基金。 第十三条学校为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采取帮助特困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设立助学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发放临时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多项助学措施。 第五章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佳路23号 邮政编码:163712 咨询电话:0459-55100885510288 网址:http://zsjy.dqsy.net 电子信箱:zsjy@dqsy.net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招生咨询工作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十六条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本章程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自公布后实施。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本章程由大庆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