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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萍乡学院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条 在招生录取时,我校一般按照100%~120%的投档比例接收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投放的电子档案。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原则:同一批进档考生的专业按“志愿优先,高分优先”的原则,先安排专业第一志愿,对不能满足的再安排专业第二志愿,直到调剂为止,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另在江苏省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录取规则,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文理类: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依次录取,专业与专业之间没有分数级差。    体育类:根据各省(区、市)的投档规则录取。     艺术类:认可各省艺术统考成绩,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上线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各省(区、市)对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所有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份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    

  • 萍乡学院招生简章

        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和学院合法权益,结合学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萍乡学院(国标代码10895)    办学类型:全日制综合性本科院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安源新区    办学地点:江西省萍乡市    第三条 学校2013年面向全国27个省(市、区)招收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纪检监察办公室、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办公室,隶属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按照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规模,根据办学条件、学科特点、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各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册。    第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报请生源地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对跨省计划内的专业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条 在招生录取时,我校一般按照100%~120%的投档比例接收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投放的电子档案。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原则:同一批进档考生的专业按“志愿优先,高分优先”的原则,先安排专业第一志愿,对不能满足的再安排专业第二志愿,直到调剂为止,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另在江苏省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录取规则,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文理类: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依次录取,专业与专业之间没有分数级差。    体育类:根据各省(区、市)的投档规则录取。     艺术类:认可各省艺术统考成绩,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上线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各省(区、市)对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所有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份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各专业收费标准请查询“萍乡学院招生网”。    第六章 奖励、奖学、助学贷款措施    第十八条 1)对优秀学生的奖励政策:①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③学校奖学金:1000-1500元/年/人;2)对贫困学生的扶助措施:①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人;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人;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人。②学校助学金:500元/年/人。③学校设立爱心助学基金、勤工俭学岗位等;3)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的要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当地市教育局申请,可办理最高限额为6000元/年的助学信用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萍乡学院本年度本专科层次招生,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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