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能也不必计算的——另解《资本论》(18)
关键词:马克思;资本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种含义;计算
关于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商品价值”决定的关系问题,在我国主流马派中已经争论了几十年至今尚无定论,耗费了许多很有才华的经济学家的精力,但少有成果又于事无补而可能还得继续争论下去,这值得深思!如果我们能认识到马克思在第一卷表述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就已经是在简单劳动和供求一致两个重要的特殊的前提下以及用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表现“商品价值”的基础上了,而不是如主流马派所说的那样在第一卷先舍象了市场竞争和供求的影响等等,那么,我们就不会认同主流马派对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做的许多鱼目混珠的解读!
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是事先就可以知道的静止的先验的存在,而是生产领域中的起点形态的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经过社会评价后转化变成的结果,它是终点形态的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而且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现在时态的概念,理论上只是用这样的抽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表现商品交换结果后的各种商品价值量的,而不是商品交换前就已经存在有这样的抽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商品价值量并据以进行商品交换的!主流马派中的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种含义和“商品价值”的关系问题争论的各方,大多都鱼目混珠的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静止的先验的而且事先就可以计算的唯一的量。争论各方都举出各种计算实例来批驳对方或证实己方的观点。所有这些煞有介事地杜撰一些数字进行计算的假定,都纯属无稽之谈!而且都是计划经济思维的表现!殊不知当马克思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理论上说明商品价值量的表现时,并不等于他认为在实践中就能够人为地事先从所谓的生产劳动领域出发来计算商品价值量。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表示在理论上是一种一定和现有的社会生产力条件及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客观地存在着的某一范围内的量值(状态量,并且是以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表示的),这类似于数学中的中值定理,是一个有待于在交换成功后才能确定的某一个中间的变量值!恩格斯特别指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能用确定的劳动小时表现出来的:“当我说某一商品具有一定的价值的时候,那我就是说:(1)……;(2)……;(3)……是以社会方法即通过交换来确定的一定量社会劳动的产品;(4)我表现这个数量,不是用劳动本身,也不是用若干劳动小时,而是用另外一个商品。……因此,我确认,它们所代表的社会劳动时间是以社会的方式计量的,而且是被看作是相等的。但是这种计量,不像通常用劳动小时或工作日等等来计量劳动时间那样,是直接的、绝对的,而是迂回地、以交换为中介来进行的,是相对的。因此,即使这一确定数量的劳动时间,我也不能用劳动小时表现出来,因为我仍然不知道劳动小时的数目,而同样只能迂回地、相对地通过另外一个代表等量的社会劳动时间的商品把它表现出来。”[20,332]。它只是用简单劳动来统一表示各种单位商品所包含的抽象的人类劳动量,它只能在生产者的背后由社会过程相对地决定,即它是只能在市场交换过程中来抽象的量,是通过千百万人次的交换这一社会性的活动,通过“社会”的过程抽象出来的具有“社会性”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这时它是已经把供给、需求、科学技术、生产力等等一切复杂因素都考虑在内的、为社会所必需的、有效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它绝不是现实的、具体的、起点形态的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来计量的劳动量。它只是揭示了商品交换关系的本质就是: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每个生产者都不直接生产供自己使用的必需品,而是专门为别人生产用于交换的物品。每个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必须通过交换过程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因此,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表现的“商品价值”反映的是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关系。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全社会统一的尺度来衡量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程度并表现为商品价值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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