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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经验与疑问] 转:一稿多投又何妨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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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这个帖子前几天被我一不小心帖错帖到点评时事版了。发现之后我又发帖做了一个说明。今天一上来收到一条信息,原来是点评时事的版主大人,告知已经把我的帖子删了,因为现在已经不涉及同时发两个版面的问题,所以我就又转帖到了这里。

特此说明!

一稿多投又何妨?   文 / 一家村主 [转帖] 长期以来,对于文人来说,一稿多投是仅次于抄袭的不道德行为,一旦被人发现,立刻会招至别人的口诛笔伐,好象一稿多投,弊莫大焉,害莫大焉。杂文家舒展有篇杂文在三种报刊上发表,立刻便有人在《文学自由谈》上兴师问罪。最近,《青年与社会》杂志刊出了“不受编辑部欢迎的人”的“黑名单”,榜上有名者达20人。编辑部发表的谴责文章说,这20人中,有的是一稿多投者,有的是剽窃者,文章声称要对一稿多投者和“借腹生子”者予以“封杀”。紧接着,《中国青年》杂志对此全文转载,并郑重声明“《中国青年》声援《青年与社会》”。笔者非文坛中人,极少向报刊投稿,所以无缘名列“黑名单”。笔者以为,文坛“文抄公”早已臭名昭著,怎么“封杀”也不过分。但思来想去,却弄不明白为何将“一稿多投”与“剽窃”混为一谈,一稿多投到底何敝之有、何害之有?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一稿多投,不包括新闻类作品。众所周知,新华社发稿是面向全国新闻单位的,报刊可以随意选用,这可算是典型的一稿多投。有些重大新闻,几乎所有报刊都予以刊登。基层通讯员一稿多投,采用的新闻单位越多,说明稿件的新闻价值越高,不会遭到指责。笔者不敏,不知为何新闻类作品可以一稿多投,文艺类作品就不可以了呢? 探究一稿多投之弊,就不能不说一说一稿多投的后果。一稿多投的后果无非有三:没有发表、被一家报刊发表和被两家以上报刊发表。没有发表和被一家报刊发表,说明一稿多投对于报刊、读者并没有什么敝和害。问题的关键在于稿件被两家以上报刊发表。对于报刊社来说,似乎并没有什么大的损失。稿子被多家报刊采用,首先说明稿件的质量高,其次说明所采用的报刊需要这方面的稿件。对于好的作品来说,影响越大越好。当今报刊多如牛毛,各类报刊都有自己的读者群(如专业报刊)和发行范围(如地市级报刊),一篇好稿在多个媒体发表,受惠的是读者,有何不可呢? 现在多数报刊社都规定:来稿一般不退,愈三个月未见采用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这种一派官商作风的规定也很不合理。有些稿子(如杂文、评论)新闻性很强,如果你不用,却让作者苦等三个月,届时作者想别投他处,稿子恐怕已成了明日黄花。再说,一篇稿件难道需要三个月的编辑周期吗?编辑如果觉得可用,而近期却发不出,应尽快通知作者。否则,就不能责怪作者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是否违犯了著作权法呢?笔者查阅了国家版权局编的《实用著作权知识问答》一书(1996年版),其中规定:“对于不要求取得专有出版权的报社、杂志社,作者可以将一篇稿件同时投给其中若干家刊登。”报刊社(出版社)与作者有专有发表权(出版权)合同约定的,则不能一稿多投。报刊社若想取得专有出版权,在接到作者投稿后应立即与作者联系,不与作者联系的,作者可视为“不要求取得专有出版权”。 一稿多投会不会给编辑带来工作上的被动呢?窃以为不会。作者一稿多投,便是向多家媒体授予了发表权。你如果见到别的报刊已发表该作品,便将稿子“枪毙”,平庸之作无所谓,若是深得读者喜欢的作品也如此处理,实际上是放弃了作者授予你的权利,放弃了与别的报刊争夺读者群的机会。现在,几乎所有的报纸都设有“文摘”版,并且有许多文摘杂志,并未因刊登的稿子已被别的报刊发表过而影响其发行量和声誉,读者也并未对它不买账,反而非常欢迎。既然有“好书不厌百回读”之说,那么,我们也可以这么说:好文不厌百回发。关键是稿子的质量! 对于作者来说,一稿多投大概分三种情况:其一是,有的稿件投到某报刊长时间不见刊用,作者遂投往另一家报刊,不料两家报刊却相隔不长时间同时见报了;其二是,作者同时将同一稿件投往两家或数家报刊,结果稿子陆续在多家报刊发表;其三是,作者明知稿件已被某报刊发表,却还继续投向别的报刊。对于第一种情况,作者可以说没有什么责任;第二种情况也无可厚非,是作者保护自己的权益的不得已的做法。第三种情况则另当别论。我想,报刊社要限制、封杀的,应是第三种情况。 不过,即使作者一稿多投属于第三种情况,也没有什么大的弊端,大可不必视之为洪水猛兽,一稿多投毕竟与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有本质的不同。据说“《十五的月亮》十六元”,而有些歌星可以一支歌唱上一年、数年乃至一生,每登台唱一次都有进项。为什么作者焚膏继晷地写出来,就只能发表一次、得一份稿酬呢?对文艺创作要求得过于苛刻,怎么能鼓励创作人员的积极性呢? 当然,这只是笔者的一己之见,尚祈博雅之士明以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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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一稿多投 不道德行为 文学自由谈 中国青年 无可厚非 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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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3948 发表于 2005-1-20 11:2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曾经跟贴支持.看来也一并删了. 原贴的大致意思是支持"一稿多投又何妨"的主张.并公开了自己曾经一稿多投的事实. 当然,上述第三种情况,也即作者明知稿件已被某报刊发表,却还继续投向别的报刊的情况我认为是不妥的,因为这应该是采用转载方式了,即使作了修订也应该注册原出处。

我的处女作和第二作都曾一稿多投并被两家报刊发表.在此我特向至今尚不认识的采用我的稿件的编辑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歉意. 那是1987年的事了.当时我二十出头,在县农村工作部工作,并在读于人民大学函院农业经济专业.自然对农村改革产生了兴趣.那时的我不认识任何一个编辑,也有过投稿后石沉大海的经历,而自己还颇有点自负,总想在国家级、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自己的主张.当然,稿件能否发表是毫无把握的。于是采取了打印后多投的方式,并计划一旦一家采用便通知其他报刊. 我的那篇处女作首先被《农经理论研究》(双月刊)1987第2期采用,我收到采用通知后,我既兴奋不已又将信将疑。碰巧当时有事去人民大学,我曾到学校能看到理论期刊的地方去查看,证实后已经是我投稿后两三个月了,我也就没再去通知其他报刊社。没想到,在4月20日的《山西日报》理论版求索栏我又看到了这篇文章。第二篇的经历与第一篇差不多,分别在《农经理论研究》第5期和《山西农经》(季刊)第3期发表。其实每次我都还投过一些更知名的杂志,但没有被采用。作者写出作品,当然会希望能在权威的知名刊物上发表,但如果每个都等上两三个月,才能再转投,轮到我能发表的报刊至少也得半年以上,这显然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一稿多用后其实并没有什么害处,反而有不少优点:从编辑来说,可以显示编辑选稿的眼光,所谓英雄所见略同。从作者来说,可以避免编辑们因种种原因对作品删节带来的缺憾,从读者来说也可以借此引起对此文的重视或从比较中更完整更深刻地了解相应作品。 上贴中的以下两段话可谓有理有据,讲的太好了。这里引用一下。 一稿多投是否违犯了著作权法呢?笔者查阅了国家版权局编的《实用著作权知识问答》一书(1996年版),其中规定:“对于不要求取得专有出版权的报社、杂志社,作者可以将一篇稿件同时投给其中若干家刊登。”报刊社(出版社)与作者有专有发表权(出版权)合同约定的,则不能一稿多投。报刊社若想取得专有出版权,在接到作者投稿后应立即与作者联系,不与作者联系的,作者可视为“不要求取得专有出版权”。 一稿多投会不会给编辑带来工作上的被动呢?窃以为不会。作者一稿多投,便是向多家媒体授予了发表权。你如果见到别的报刊已发表该作品,便将稿子“枪毙”,平庸之作无所谓,若是深得读者喜欢的作品也如此处理,实际上是放弃了作者授予你的权利,放弃了与别的报刊争夺读者群的机会。现在,几乎所有的报纸都设有“文摘”版,并且有许多文摘杂志,并未因刊登的稿子已被别的报刊发表过而影响其发行量和声誉,读者也并未对它不买账,反而非常欢迎。既然有“好书不厌百回读”之说,那么,我们也可以这么说:好文不厌百回发。关键是稿子的质量!

我认为对于喜欢专稿的报刊来说,应该采用经济手段去引导,而不应该采用封杀的方式。比如让作者承诺专投,然后付较高的专稿稿酬。

就写经济学论文的作者来讲,一稿多投如果说是为了多拿稿酬,我觉得几乎是没有的。为了拿稿费来干这行,那他也太没有经济头脑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0 11:35:08编辑过]

《经济学探索》http://jjx.3948.net 网站站主。联系电话1332744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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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xjok28 发表于 2005-7-25 19:5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法律层次的探讨,却不知国外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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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ham001 发表于 2005-7-29 08:4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不一稿多投,投中几率太低。几个月已过,也许别人的成果早出来了。你的文章白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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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tsc2 发表于 2005-7-30 20:0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赞同文章观点. 如今的中国学术界不一稿多投就没有出路...

换过来说,一稿多投了也未必有出路...

要改的是学阀作风

更多文章请点击我的专栏,欢迎移步http://charlielzheng.chinavalue.net 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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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200608 发表于 2008-8-5 18:5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很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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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MaggieWWJ 发表于 2008-8-13 16:3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不让一稿多投是出版单位怕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个人认为是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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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srn2266 发表于 2008-8-15 09:5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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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 发表于 2008-8-24 21:2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无妨,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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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sherman_shi 发表于 2009-9-25 23:50:5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贺海波、吴理茂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收到来信,反映贺海波、吴理茂等人的论文可能存在学术不端的行为。

  贺海波,原浙江大学教师;吴理茂,原浙江大学教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NO.30500661)负责人。

  经调查核实,贺海波作为第一作者,吴理茂作为通讯作者发表的四篇标注科学基金项目(NO.30500661)资助的论文存在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经调查核实,贺海波作为第一作者,吴理茂作为通讯作者发表的四篇标注科学基金项目(NO.30500661)资助的论文存在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论文1: He Haibo, Yang Xianzhe, Shi  Mengqiong, Zeng Xiaowei, Wu Limao, Li Lianda, Comparison of cardioprotective effects of  salvianolic acid B and benazepril on large myocardial infarction in rats,Pharmacological Reports 2008,60,369-381 存在抄袭剽窃、编造数据以及一稿两投(论文1和论文3互为一稿两投)的行为。

  论文2:He Haibo, Shi Mengqiong, Zeng Xiaowei, Yang Jun,Li Yikui, Wu Limao, Li Lianda, Cardioprotective effect of salvianolic acid B on large myocardial infarction mediated by reversing upregulation of leptin, endothelin pathways, and abnormal expression of SERCA2a, phospholamban in rats,Journal of Ethnopharmacology 118 (2008) 35-45存在抄袭剽窃和编造数据的行为。

  论文3: He Haibo,Shi Mengqiong,Yang Xianzhe,Zeng Xiaowei, Wu Limao, Li Lianda, Comparison of cardioprotective effects using salvianolic acid B and benazepril for the treatment of chronic myocardial infarction in rats,Naunyn-schmiedeberg’s Arch Pharmacol(2008) 378: 311-322存在抄袭剽窃、编造数据以及一稿两投(论文1和论文3互为一稿两投)的行为。

  论文4: He  Haibo,  Shi  Mengqiong,  Zeng  Xiaowei, Yang Xianzhe, Wu Limao, Li Lianda, Decreased FKBP12.6 expression and enhanced endothelin receptor signaling associated with arrhymogenesis in myocardial infarction rats,Phytother. Res. 22 1115-1124 ( 2008) 存在抄袭剽窃和编造数据的行为。

  科学基金项目(NO.30500661)负责人吴理茂将其中的两篇文章(论文3和论文4)作为研究成果提供在2007年度《资助项目进展报告》中。另外,吴理茂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两篇标注该基金项目资助的论文为一稿两投,分别为:

  论文5. Wu Limao, Qiao Hongxiang, Li Yikui, Li Lianda, Protective roles of puerarin and Danshensu on acute ischemic myocardial injury in rats,Phytomedicine 2007 Oct; 14(10):652-658

  论文6. Wu Limao, Qiao Hongxiang, Li Yikui, Li Lianda, Cardioprotective effects of the combined use of puerarin and Danshensu on acute ischemic myocardial injury in rats,Phytother. Res. 21, 751-756(2007)

  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认真研究了调查报告和相关材料,认为贺海波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标注科学基金资助(NO.30500661)的文章存在恶性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吴理茂作为基金项目负责人和上述论文的通讯作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监督委员会决定撤销该科学基金项目(NO.30500661),并取消贺海波科学基金申请资格7年(2009-2015年),取消吴理茂科学基金申请资格5年(2009-2013年)。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from^^uid=997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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