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这个帖子前几天被我一不小心帖错帖到点评时事版了。发现之后我又发帖做了一个说明。今天一上来收到一条信息,原来是点评时事的版主大人,告知已经把我的帖子删了,因为现在已经不涉及同时发两个版面的问题,所以我就又转帖到了这里。
特此说明!
一稿多投又何妨? 文 / 一家村主 [转帖] 长期以来,对于文人来说,一稿多投是仅次于抄袭的不道德行为,一旦被人发现,立刻会招至别人的口诛笔伐,好象一稿多投,弊莫大焉,害莫大焉。杂文家舒展有篇杂文在三种报刊上发表,立刻便有人在《文学自由谈》上兴师问罪。最近,《青年与社会》杂志刊出了“不受编辑部欢迎的人”的“黑名单”,榜上有名者达20人。编辑部发表的谴责文章说,这20人中,有的是一稿多投者,有的是剽窃者,文章声称要对一稿多投者和“借腹生子”者予以“封杀”。紧接着,《中国青年》杂志对此全文转载,并郑重声明“《中国青年》声援《青年与社会》”。笔者非文坛中人,极少向报刊投稿,所以无缘名列“黑名单”。笔者以为,文坛“文抄公”早已臭名昭著,怎么“封杀”也不过分。但思来想去,却弄不明白为何将“一稿多投”与“剽窃”混为一谈,一稿多投到底何敝之有、何害之有?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一稿多投,不包括新闻类作品。众所周知,新华社发稿是面向全国新闻单位的,报刊可以随意选用,这可算是典型的一稿多投。有些重大新闻,几乎所有报刊都予以刊登。基层通讯员一稿多投,采用的新闻单位越多,说明稿件的新闻价值越高,不会遭到指责。笔者不敏,不知为何新闻类作品可以一稿多投,文艺类作品就不可以了呢? 探究一稿多投之弊,就不能不说一说一稿多投的后果。一稿多投的后果无非有三:没有发表、被一家报刊发表和被两家以上报刊发表。没有发表和被一家报刊发表,说明一稿多投对于报刊、读者并没有什么敝和害。问题的关键在于稿件被两家以上报刊发表。对于报刊社来说,似乎并没有什么大的损失。稿子被多家报刊采用,首先说明稿件的质量高,其次说明所采用的报刊需要这方面的稿件。对于好的作品来说,影响越大越好。当今报刊多如牛毛,各类报刊都有自己的读者群(如专业报刊)和发行范围(如地市级报刊),一篇好稿在多个媒体发表,受惠的是读者,有何不可呢? 现在多数报刊社都规定:来稿一般不退,愈三个月未见采用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这种一派官商作风的规定也很不合理。有些稿子(如杂文、评论)新闻性很强,如果你不用,却让作者苦等三个月,届时作者想别投他处,稿子恐怕已成了明日黄花。再说,一篇稿件难道需要三个月的编辑周期吗?编辑如果觉得可用,而近期却发不出,应尽快通知作者。否则,就不能责怪作者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是否违犯了著作权法呢?笔者查阅了国家版权局编的《实用著作权知识问答》一书(1996年版),其中规定:“对于不要求取得专有出版权的报社、杂志社,作者可以将一篇稿件同时投给其中若干家刊登。”报刊社(出版社)与作者有专有发表权(出版权)合同约定的,则不能一稿多投。报刊社若想取得专有出版权,在接到作者投稿后应立即与作者联系,不与作者联系的,作者可视为“不要求取得专有出版权”。 一稿多投会不会给编辑带来工作上的被动呢?窃以为不会。作者一稿多投,便是向多家媒体授予了发表权。你如果见到别的报刊已发表该作品,便将稿子“枪毙”,平庸之作无所谓,若是深得读者喜欢的作品也如此处理,实际上是放弃了作者授予你的权利,放弃了与别的报刊争夺读者群的机会。现在,几乎所有的报纸都设有“文摘”版,并且有许多文摘杂志,并未因刊登的稿子已被别的报刊发表过而影响其发行量和声誉,读者也并未对它不买账,反而非常欢迎。既然有“好书不厌百回读”之说,那么,我们也可以这么说:好文不厌百回发。关键是稿子的质量! 对于作者来说,一稿多投大概分三种情况:其一是,有的稿件投到某报刊长时间不见刊用,作者遂投往另一家报刊,不料两家报刊却相隔不长时间同时见报了;其二是,作者同时将同一稿件投往两家或数家报刊,结果稿子陆续在多家报刊发表;其三是,作者明知稿件已被某报刊发表,却还继续投向别的报刊。对于第一种情况,作者可以说没有什么责任;第二种情况也无可厚非,是作者保护自己的权益的不得已的做法。第三种情况则另当别论。我想,报刊社要限制、封杀的,应是第三种情况。 不过,即使作者一稿多投属于第三种情况,也没有什么大的弊端,大可不必视之为洪水猛兽,一稿多投毕竟与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有本质的不同。据说“《十五的月亮》十六元”,而有些歌星可以一支歌唱上一年、数年乃至一生,每登台唱一次都有进项。为什么作者焚膏继晷地写出来,就只能发表一次、得一份稿酬呢?对文艺创作要求得过于苛刻,怎么能鼓励创作人员的积极性呢? 当然,这只是笔者的一己之见,尚祈博雅之士明以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