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ryhumor
4819 16

[求助]求助几个政经的问题! [推广有奖]

  • 0关注
  • 0粉丝

高中生

80%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405 个
通用积分
0
学术水平
0 点
热心指数
0 点
信用等级
0 点
经验
371 点
帖子
27
精华
0
在线时间
14 小时
注册时间
2005-2-10
最后登录
2017-6-6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小弟最近在看高教三版的政经,有不少问题要请教各位达人:

1,所有制、所有权、产权到底有什么区别,我怎么觉得书上写的很乱啊?

2,为什么说具体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永恒条件,它又怎么形成了分工?

3,“社会形态可以跳跃地发展,但社会经济形式不能跳跃发展”

社会形态是指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包括经济形态,政治和意识形态。

这里涉及的经济形式,经济形态,经济基础有什么区别啊?

拜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19 16:05:56编辑过]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经济基础 社会形态 人类社会 意识形态 具体劳动 政经

沙发
阿儒 发表于 2006-8-20 00:2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四章 什么是产权

产权是一个非常不确定的范畴,这种不确定性来源于现实生活中产权的存在及其运动的复杂性,由于这种复杂性使得人们在认识和考察产权时得以从不同的历史前提出发,从不同的经济生活方面,以不同的研究目的和方法,去概括和解释产权。而每一种解释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又总是似乎能找到一系列现实历史的支持,进而使得产权范畴缺乏统一的说明。这种不确定性不仅导致产权研究上的深刻分歧,而且表明产权问题无论是在经济学研究还是在法学研究上的不成熟性。

无论从怎样的价值观、历史观出发去审视产权命题,定义并解释产权均是必要的,尽管严格地说,这种定义和解释或许应当在对产权运动全部方面和过程进行深入研究之后才可能科学地做出,但在展开产权问题讨论之前,对关于产权的定义做一原则的阐释并对各类思想史上提出的定义加以比较,在比较中特别指出产权定义上必须予以充分注意的混乱,仍是极其必要的。这恰是本节的基本内容。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敬请指正 ---阿儒

使用道具

藤椅
阿儒 发表于 2006-8-20 00:2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一节.西方学者产关于产权定义的比较
在西方经济学者中,从亚当•斯密开始直到19世纪末,对于财产权问题,表现出三个基本倾向:一是将财产权的核心归结为对资产的所有权,产权即为所有权;二是将这种所有权进一步理解为“天赋人权”,即平等地获得排他性的资产权利是历史永恒的自然,因而法权式的私有权而不是特权式的私有权应成为社会的制度基础;三是财产权作为制度前提被作为假定存在条件排除在正统的微观经济学和标准的福利经济学分析之外,正统理论承认私有产权的重要但并不认为经济学应当分析它。
直到20世纪初,一批制度经济学家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的罗纳德•科斯(Ronald.H.Coase)的产权理论提出之后,逐渐引起人们对产权问题的重新关注,特别是到20世纪70年代之后,这种关注越来越普遍,对产权的定义也就越来越多样化。在此就其主要观点加以介绍和比较。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敬请指正 ---阿儒

使用道具

板凳
阿儒 发表于 2006-8-20 00:2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1、认为产权即为财产所有权,并进一步把财产所有权解释为包含多方面权能的权利束。
这种观点的表述最简单明确且具有权威性的是来自《牛津法律大辞典》,该辞典认为:产权“亦称财产所有权,是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
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进而把所有权解释为包括广泛的因财产而发生的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权利束的观点,在理论上阐述更为详尽的,也是具有代表性的是配杰威齐(S.Pejovich)等人。配杰威齐首先指出:“产权是因存在着稀缺物品和其特定用途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产权详细表明了在人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所有的人所必须遵守的与物相对应的行为准则,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准则的处罚成本。“这种准则即为所有权。他的关于产权即为所有权的定义,与罗马法、普通法关于产权的定义是一致的。在罗马法中,产权被解释为几种权利的集合,即所有权(在法律限定下的对某种财产的使用权)、侵犯权(穿过他人土地权)、收益权、使用他人资产权利、典当权。看起来似乎罗马法把所有权仅仅作为产权的一个内容而不是等同于产权。但配杰威齐进一步指出,罗马法中的“所有权”不过是对自身资产的使用权而已,而使用权是包含在通常所说的所有权范畴之中的。配杰威齐认为,所有权包括四方面的权利:一是使用属于自身资产的权利和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资产的权利,统称使用权;二是从资产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包括从自己所有的资产上取得收益和租用他人资产并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统称收益权;三是变化资产的形式和本质的权利,即处置权;四是全部让渡或部分让渡资产的权利,即交易权。配杰威齐认为作为上述四种权利统一的所有权,实际上也就是罗马法中所说的产权,只不过罗马法中把“所有权”特别定义为使用权。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敬请指正 ---阿儒

使用道具

报纸
阿儒 发表于 2006-8-20 00:2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2、认为产权是一个比所有权更为宽泛,包含一切关于财产权能在内的范畴。
许多学者在分析中自觉不自觉地沿用了这一观点,也就是说,认为产权不等于所有权。这一点在《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已有所反映,该书特别分别定义了产权和所有权,区分了Property和Ownership如的不同含义。
把产权作为区别于所有权且具有比所有权更宽泛内容的范畴加以阐释的学者中,P.阿贝尔是较有代表性的,他认为,产权包括:“所有权,即排除他人对所有物的控制权;使用权,即区别于管理和收益权的对所有物的享用和收益权;管理权,即决定怎样和由谁来使用所有权的权利;分享残余收益或承担负债的权利,即来自于对所有物的使用或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和成本分享和分摊的权利;对资本的权利,即对所有物的转让使用、改造和毁坏的权利;安全的权利,即免于被剥夺的权利;转让权,即所有物遗赠他人或下一代的权利;重新获得的权利,即重新获得业已失去的资产的可能和制度保障;其它权利,包括不对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加以约束的权利、禁止有害于使用权的权利。”显然,这里的产权定义是远比所有权更为宽泛的范畴。
3、认为产权是法律或国家(政府)强制性规定人对物的权利。
法兰西民法中明确规定:“财产权就是以法律所允许的最独断的方式处理物品的权利。”它包括三个要点,一是产权必须是法律严格规定并允许的;二是产权是对物的权利;三是产权所有者的权利在满足前两条的前提下具有绝对性,产权不仅包括收益权而是包括一切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并且所有者可独断任意行使。
这一观点,在《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也可以找到,该书认为,产权是“政府所认可的或规定的个人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这里实际上也承认了两点,即一方面肯定产权必须是政府(国家)规定的,另一方面指出是对物(客体)的权利关系。
事实上,许多法学家和法经济学家均是这样理解产权的,即产权在国家法律认定或规范下形成的,产权即物权。可以说,这一关于产权的定义,反映了相当一批法学家、法经济学家的观点。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敬请指正 ---阿儒

使用道具

地板
阿儒 发表于 2006-8-20 00:3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4、认为产权不仅包括人对物的权利,而是一个更广泛的人的各类权利的综合,是一种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这一观点的一种比较典型的表述,是把产权等同于人权,认为产权与人权是统一的。巴塞尔就指出:“在产权与人权之间作出区分是荒诞的。人权只不过是人们产权权利的一部分。”艾尔奇安和艾伦则进一步指出:“试图比较人权与产权的作法是错误的。产权是使用经济物品的人权。试图区分使用财产权的人权和公民权的不同同样是误人歧途了,公民权并不与使用物品的人权相冲突。显然,这里不是一般地把产权作为人对物的权利,甚至不是一般地把产权作为经济性质的权利,而是作为与人权密不可分的,甚至作为人权核心基础内容的权利。这种思想在早期资产阶级学者中已产生了,但专门系统考察并特别指出产权与人权的统一性却是当代学者所做的工作。
认为产权不仅是人对物的权利,而是一种更广泛的权利的另一种观点,是使产权的对象性更加泛化,不仅将人对非物品的权利包含进来,而且把部分非经济性质的权利但却与经济行为相关的权利包括进来。比较有代表性的表述是P.施瓦茨作出的,他认为:“产权不仅是指人们对有形物的所有权,同时还包括人们有权决定行使市场投票方式的权利、行使特许权、履行契约的权利以及专利和著作权。”这一定义的特点是极大地扩张了产权概念的外延,把物权、知识产权、劳动力所有权、市场投票权、行政权以及各类法权统统包含进来。严格地说,在这里只要是人的权利均可被视为人的“财产”,因此确切地说,这里讲的不仅是“产权”,更是“权产”,即权利财产,权利便是财产。这种观点在当代相当一些有影响的西方经济学者和法经济学者的著述中或多或少地有所表现,如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布坎南(GolneM.Buchanan)著述中对此便有鲜明体现。
相当数量的经济学家不赞同把产权归结为人对物的权利,而是把产权归结为由于物而发生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西方早期学者费雪(L.Fisher)曾指出:“一种产权是当它承担享用这些权益所支付的成本时的自由权或是允许享用财产的收益……产权不是物质财产或物质活动,而是抽象的社会关系。一种产权不是一种物品。当代学者如菲吕博腾(E.Furubotn)等人就特别强调,产权不是指人对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指出这是产权的本质。他们指出:对于产权概念“要注意的中心点是,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这种关于产权的定义有两个特点,一是把人与物的关系视为产权由此发生的直接现象性原因,进而把人与人的关系视为产权的本质所在;二是把产权视为一种经济性质的权利,视为人们社会地使用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社会性质的关系。”
5、认为产权是一种形成人们对资产的权威的制度方式,产权不是一种静态的客体,而是一系列旨在保障人们对资产的排他性权威的规则,进而是维持资产有效运行的社会制度。
把产权视为一定的社会制度的观点本质上与将产权看作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观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这种观点不是就产权本身内容,而是更注重从产权的形成机制上来定义产权,也就是说,从作为人对资产的权威的形成方式上来定义产权。这种观点较有影响的代表为阿尔奇安(A.A.Mehian),他明确指出:产权是授予特别个人某种权威的办法,利用这种权威,可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方式。“显然,这里不仅是把产权作为—种权利,而且更强调产权作为一种制度规则,是形成并确认人们对资产权利的方式。”
阿尔奇安特别分析了作为形成人们对资产权威方式的产权,考察了这种产权发生的两条基本途径,即一方面产权是在国家强制实施下,保障人们对资产拥有权威的制度形式;另一方面,产权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人们对资产能够拥有权威的社会强制机制。由此来定义产权,可以将产权理解为由政府强制和市场强制所形成的两方面相互统一的权利。阿尔奇安所说的这种产权定义,在当代西方产权理论研究中,被称为阿尔奇安“产权范式”。这一范式是以资本私有产权为分析对象,认为私人产权一方面是“国家所强制而实施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各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另一方面产权是市场竞争机制的本质,市场竞争价格机制不过是个人产权的运动形式,正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才真正动态地形成产权,正是由于产权的存在,也才有可能存在市场竞争机制,竞争是私有产权本质的要求和固有的属性,因此产权可定义为市场竞争权利机制。“这种把产权解释为市场竞争机制,以产权分析来理解市场竞争,把市场竞争视作产权的本质要求和基本属性的观点,弥补了其他学者分析中只把产权理解为国家权力确定和实施的法权的不足,使政府强制和市场竞争并行不悖地成为产权界定的理论核心。也就是说,这里不仅把产权视为国家强制的法权,而且视为市场经济运行本身固有的权利。”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敬请指正 ---阿儒

使用道具

7
阿儒 发表于 2006-8-20 00:3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6、认为产权定义应从其功能出发,而不能抽象地加以解释,或者说真正的产权只能就其某种功能具体地定义,脱离对其功能的分析抽象地定义产权缺乏解释能力。
张五常以私有产权为考察对象,认为从其功能上看,私有产权包括三个权利,即一是私有的使用权(有权私用,但不必然私用);二是私有的收入享受权;三是自由的转让权。产权既然是包括上述三方面功能的权利体系,因此定义产权也就需要从其功能作用出发具体地加以概括,而不能抽象地概括为所有权。他进一步认为,“所有权”的概念在经济上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因为所有权是一种抽象的存在,理解所有权应当也可以将其分解为使用、转让和取得收人的权利,定义产权需要从其具体功能作用上定义,而不能抽象一般地去定义。在西方学者中被广泛引用的德姆塞茨(H.Demsetz)的关于产权的定义,本质上也是从对产权功能和作用理解出发来定义产权的,他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产权包括一个人或者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的内在化的激励”。在这里,他把产权同样首先理解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简单地对物品的关系,但他并未给产权下一抽象的具有一般解释能力的定义,而是把产权视为一种多方面权利集合的权利束,从功能上分解这一权利束,分别从受益受损、外在性内在化、交易的合理预期等方面定义产权的作用,进而将产权归结为一种协调人们关系的社会工具。
法经济学家的重要代表R.A.波斯纳在其1977年再版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对于产权的解释实际上也是从产权的功能出发的,他从产权体系是否能有效发挥作用的角度概括了产权有效体系的三个标准,即,一是普遍性,也就是说,要使产权有效发挥作用,必须使资产普遍有其所有者,他强调的是个人所有的普遍性,哪一领域的有限资源缺少所有者,哪一领域就必然无序且无效;二是独占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产权越是独占和完整,资源配置越有效,只有当交易费用极高,使得独占性排斥了产权的转移时,产权独占性才会降低资源使用效率;三是可转让性,即产权必须是可以自愿自由地交易,否则资源配置难以有效。实际上,波斯纳并没有给出一般的产权定义,而是根据对产权社会作用的理解,从如何才能保障这种社会作用有效的目的出发,提出了衡量一定产权是否有效的三个标准,而他对产权定义的理解恰恰通过这三个标准得以体现。
总之,在当代西方学者中,由于各自研究目的不同,研究方法不同,因而对于产权理解存在许多差异,各自赋予产权的含义以及强调的重点极为不同。上述只是就其主要有代表性的观点加以考察。对于整个西方产权理论的演变和发展在后面将进行专门分析。
显然,不可能给产权做出一个统一的具有全面而又精确的定义,人们总是从某一角度根据特定的研究需要和特殊的理解来定义产权,因此,准确地定义产权概念,总是要在“产权”之前加上一系列特殊的条件,不同界定条件下做出的产权定义是难以直接统一的。所以,不同学者关于产权概念的不同,与其说是源于对产权范畴本身的理解不同,不如说是讨论产权时给定的前提条件不同。但从西方学者关于产权的定义中,尽管存在种种差异,归纳起来,以下三点含义是共同的。
首先,产权是一种权利,并且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这种权利必须是可以平等交易的法权,而不是不能进入市场的特权,正因为如此,产权才构成市场机制的基础和运动内容,否则便没有市场经济。尽管在解释这种权利发生的方式上存在差异,或者强调它是国家法律强制生成的,或者强调它是国家法律强制和市场竞争运动共同生成的;尽管在概述这种权利的具体内容上存在差别,或者是将其概括为人对物的诸种权利,或者将其概括为人对物及非物的诸种权利,或者将其归结为经济权利,或者将其拓展到非经济权利领域;但总的来说,人们不否认它是作为上层建筑而表现的可交易的权利。
其次,产权是规定人们相互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并且是社会基础性的规则。尽管对产权的功能和作用人们理解不尽一致,尽管对产权经济社会作用的主要表现方面人们划分也不尽统一,尽管对产权作为规则是否能够有效,人们提出的条件和给出的衡量标准也有所不同,但各种关于产权的定义均承认它是基础性地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尽管人们对产权是指人作为主体与物的客体间关系,还是指由于人与物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存在分歧,但各种定义均承认产权是源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对人的权利和责任的规范,并且承认这种规范首先是明确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如果做了产权界定所不允许的事情,必须负怎样的经济责任,也都强调产权作为规则,核心功能是使人的权利与责任对称,强调使权利严格受到相应责任的约束,从而承认产权具有将外部性制度性地转化为内在性的可能,具有向人们的行为提供合理预期根据的功能。
其三,产权是一种权利束,它可以分解为多种权利并统一呈现一种结构状态。无论人们怎样不同地刻画这一权利束内部的结构,但在承认产权包含广泛内容这一点上是一致的;无论人们是怎样以所有权的各种权能结构来等同产权构造,但在认为产权不能简单地等于狭义所有权(即隶属权)上是共同的。一个趋势是,西方学者对于产权权利束的定义,越来越展开,不仅包括排他性的所有权,排他性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自由的转让权,而且还包括资产的安全权、管理权、毁坏权等;经济学家使用的产权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讲,不仅包括侵权法和合同法,普通法和成文法,而且还包括民法、刑法关于财产权利与责任的含义在内;甚至有的学者把非资产的权利,作为“财产”包括在“产权”命题之中。承认产权是一多种权利构成的权利束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演变而不断扩张这一权利束,是当代西方学者关于产权定义及其变化的重要倾向。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敬请指正 ---阿儒

使用道具

8
阿儒 发表于 2006-8-20 00:3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二节 定义产权范畴的基本原则
在考察完当代西方学者关于产权的定义后,我们可以扼要阐释定义产权概念所需恪守的基本准则,为尽可能严格、准确地定义产权提供必要条件,并以此作为尔后讨论的基础,提供必要的逻辑起点。
无论产权概念的具体内容怎样丰富,无论随历史的演变,产权制度本身可能将发生怎样的变化,无论研究者出自各不相同的目的,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赋予产权范畴怎样的内涵,至少关于产权定义在以下几方面是可以也应当明确的。
1、产权作为关于财产的权利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权利范畴
产权以现实存在的经济性质的财产利益关系为基础,表现并保护现实的财产关系,同时,作为权利制度产权来自社会法律的肯定,是法定的权利。在市场经济中产权是法权。
2、产权作为关于产权权利其内涵是包括各种财产权利在内的权利束
一般地说,广义的产权即为财产权,是指与财产相联系的各方面权利,或者说是指人们对财产在社会经济生活运动中存在的各方面的权利,因而产权是包括财产多种权能在内的一种权利结构体系,某一种权能是产权的一部分,但并非全部,除非在讨论中给出特别条件限制并做出专门定义,否则,不能以财产权的某一方面权能替代整个产权范畴。这里有三点必须加以说明:第一,产权区别于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尽管所有权范畴可以拓宽,但所有权范畴最核心、最本质的是说明财产的隶属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处置权;其功能最根本的在于明确财产权利的排他性,否则便无“所有”可言;而产权概念则是更为宽泛的范畴,它可以包括所有权以及与之不同但相联系的收益权、交易权、支配权等等,也包括与所有权有别且联系可能并不直接的一系列财产权,如委托—代理制下发生的代理权、经营权、使用权,在公司制度下集合的公司法人产权与股东所有权的区别就更加显著,显然,这些也属于财产权利范围,因而属于产权范畴,不能将产权权利束简单地等同于所有权,这不仅是因为用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范畴难以概括生动复杂的现实财产关系的运动,而且还由于这种等同可能会导致对整个企业制度改造,特别是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改造的完全不同的解释。第二,在产权权利束中如何划分其中所包括的权利结构,并无定论,人们可以从经济学角度去划分,也可以从法学角度去划分,人们可以将其区分为所有权、隶属权、处置权、收益权、经营权、使用权,也可将其区分为所有权、支配权、分配权、使用权,还可以区分为占有权、交易权、剩余索取权等等。但有两方面的问题必须注意,一方面,无论作怎样的结构划分,必须明确各种权能相互间的关系,尤其是要说明产权束中不同权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程度,否则结构划分便无意义,因为产权结构在理论上的划分是基于财产关系在现实运动中的各项权能的社会分离;另一方面,在区分产权各项权能时,应区分是从财产使用价值形态出发还是从财产价值形态出发,从不同形态出发对产权权能的划分可能完全不同。
严格地说,从财产使用价值形态出发划分的权能结构解释不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权运动,因为市场经济中产权运动的主要形态是价值运动,比如对实物资产而言,可以将其产权划分为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等权能,对使用价值物而言,所有并不一定是实际占有,如欧
欧洲中世纪的土地,所有权是国王掌握,但占有权却是国王封的庄园领主权利,他不仅可以占有不属于他所有的土地,并且可继承,因此对使用价值的资产而言,区分所有与占有便有重要意义,但对价值形态而言,所有和占有的区分并无意义,实际上是等同的范畴;再比如,使用权,对于使用价值形态的财产来说,这种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对于价值形态的财产来说,其运动的目的在于价值实现和增值,使用只是具体劳动的过程,是实现价值运动的物质技术过程,经济学并不关注这一过程,这一过程只是工艺学和有关技术学关注的领域。市
市场经济中的财产权利结构与使用价值形态的财产权利结构相关联但却有严格区别,不仅不能混同二者的区别,而且更不能从使用价值形态的财产权能结构划分出发,力图寻找市场经济中财产权利分离的模式。第三,如果需要以产权概念作为有别于所有权并且不包括所有权含义的范畴,为讨论提供便利,那么不能含混地统而论之地运用“产权”范畴,必须对所运用的“产权”范畴加以特别界定。否则,既可能把本来不包括在内的所有权含混地包括在内,也可能把本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含义的经营管理权等混同于具有所有权内容的产权,从而使问题变得极为复杂。比如人们所熟悉的“企业法人产权”,显然企业法人产权不是也不包括“所有权”,否则必然出现一物二主,在出资者和所谓企业法人之间发生所有权冲突,事实上构成对出资者所有权的侵犯,同时,“企业法人产权”显然也有别于通常所说的企业管理权,企业法人产权制约经营管理权但不同于经营管理权,否则为何在所有权、管理权之外又提出一个“企业法人产权”概念呢?如果把“企业法人产权”作为一个有别于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的范畴提出并加以运用,那么,就必须对这一概念做出严格的界定,指出它的确切内涵,指出它与所有权和管理权的根本区别,不加区分地运用这一范畴,不仅会导致理论上的混乱,而且会对实际经济生活中的财产关系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也就是说,当人们不是在广义上,即一般地运用“产权”范畴时,当人们把产权权利束中的某一类权利独立出来称为“产权”时,必须对此做出说明,不能用所定义的狭义的产权替代或混同一般宽泛意义上的财产权利。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敬请指正 ---阿儒

使用道具

9
阿儒 发表于 2006-8-20 00:3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3、定义产权主要的难点在子解释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定义产权有两种倾向均需注意防止。
一是把产权与所有权相割裂,脱离所有权去讨论产权,这在相当数量的西方学者中是存在的。他们以在委托—代理制下,特别是在股份公司制度中,所有权越来越远离企业而表现为单纯的收益分享权和股市上的股票交易权为由,得出所有权在现代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弱化的结论,进而在其产权理论中将所有权研究排除在外。必须指出的是,这种观点与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现实均是不符的,无论产权概念包含怎样广泛的内容,无论产权内涵中包括怎样的有别于所有权的含义,作为关于财产权利的产权,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包括所有权在内,并且所有权构成整个产权体系中最基本的权利,产权体系中其它诸方面的权利均或多或少,直接或间接地与所有权相联系,无论产权运动在现实中怎样具体、复杂,在抽象意义上解释产权及其运动的本质,仍必须从认识所有权人手。事实上,在现代公司制度和市场经济中,所有权的约束作用只是形式发生了转化而不是弱化,更不是逐渐历史地消失,所有权只是从古典企业制度中的所有、支配、经营诸项权利集于一体向各项权利进行分离转化,转化之后所有者虽然往往不再内在于企业直接约束企业行为,但其所有权并未丧失也未弱化,只是转化为股息、红利分享权、对公司事务的依程序进行的表决权、董事的任免权、公司终止后对其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尽管委托—代理制下,产权诸项权能分解后,存在所有者对代理者监督的有效性问题,即所谓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但这一问题的存在和人们对此的关注,本身就说明所有权并未消失,西方学者之所以关注并不断努力在制度上强化这种监督,本身便表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仍是西方资本主义制度赖以存在的根本。二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这在相当一批中国学者中广泛存在。这种混同至少容易产生三方面混乱:一方面容易导致把不是所有权的权利视作所有权,把一般产权中的非所有权的权能当作所有权,从而为实践中的对所有者权益的损害提供支持,如“企业法人产权”,若简单地视作“企业法人所有权”就会导致对原所有者的侵犯;另一方面,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无论怎样拓宽所有权内容,所有权毕竟有其本来含义,难以解释现实中复杂的产权现象,所有权毕竟具有静态性质,难以解释财产权利运动中的特征;此外,把两者等同,容易导致对改革实践的曲解,一系列发生在企业产权领域的变革,作为产权束中的许多权能发生了分离、分解、变更,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发生了根本性质变化,以产权束中其它方面权能性质、权利主体的变更来证明所有权本身发生了根本变化,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的必然的逻辑结论,而这一结论既不符合中国改革事实,也不利于推动改革。西方部分学者解释西方国有企业私有化进程,解释俄罗斯、东欧诸国的制度变化,甚至解释中国改革,把中国的承包、租赁等等多种并未根本改变所有权主体、性质,但产权体系中其它权利发生转移的形式,如经营权、使用权、占用权等发生的变更,解释为私有化,显然是不符合中国的事实的。
4、产权作为财产权利,作为有别于所有权的范畴其存在的根本意义和制度前提是市场经济
也就是说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出有别于所有权的产权范畴才有讨论价值,其原因是: 一方面,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尤其是企业资产的权利才是可以并且必须交易的权利,可交易权构成现代产权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属性,这种可交易性,不仅表现为产权体系中的所有权的可交易性,而且表现为产权束中其它方面财产权利的可交易性,只有不同条件下交易的规则和方式不同而已,市场经济作为交易的经济,其社会关系的本质在于这种交易是各种关于财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让渡。正由于这种可交易性,使得明确产权界区,明确交易中的责任和权利界限变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交易成本的高低,进而关系到市场机制的效率,而且关系到交易是否必要,是否可能。可交易性构成现代市场经济中产权本质特征之一。
另一方面,既然产权是指可交易的权利,同时又是法权,那么,产权的运动在法律形式上必然是以契约来组织的,而契约关系的建立,是以当事人之间在买卖交易中的事先形式上的平等为条件的,这是法权的禀赋之一。也就是说,产权不能是世袭的不可交易的特权。这是作为市场经济机制制度基础的现代产权的又一本质特征。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敬请指正 ---阿儒

使用道具

10
阿儒 发表于 2006-8-20 00:3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三节 马克思关于公有制社会、所有制,所有权的基本思想
马克思所讲的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包括消费资料。马克思区分了所有制与所有权范畴,所有制是反映经济关系的经济范畴,所有权制是指所有制作为法律范畴的反映。因而可以说,所有制是所有权的经济内容,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从理论上来说,两者是同一个整体,只是从不同的方面来反映同一个社会关系;从现实上来说,两者往往存在差异。从抽象分析的意义上来说,只有假定所有制与所有权范畴是一致的,才能够不加区别地使用所有制和所有权范畴。
1、马克思对所有制(权)分析的基本指导思想:历史唯物主义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也是始终贯穿于马克思经济学理论的指导思想。马克思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考察人类社会生产关系运动历史,考察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运动过程,揭示出公有制最终替代私有制的历史必然性,这种必然性的根本在于私有制社会、包括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生产关系与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运动。
对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一历史规律认识上的偏差,集中表现为两种倾向,一是机械地、静止地理解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忽视生产关系变革对生产力发展的能动作用,否定在特定社会的特定历史阶段变革生产关系的可能性。这种倾向的错误,不仅为社会主义制度产生的历史实践所证明,而且也为资本主义制度替代封建社会的历史所证明。二是否认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根本决定作用,无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主观地构造所谓先进生产关系。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史和建设史上,这两种倾向都出现过,前一种倾向集中体现在否定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可能性,否定在我国建立公有制社会的客观必然性上;后一种倾向则集中体现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级,经济体制选择,经济发展目标的选择,实现发展目标的方式、方针、战略的选择等一系列方面的“极左”思想和路线上。
在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生是否具有生产力发展的客观基础和历史要求?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的相对落后性质,从而,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实践与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革命首先发生在资本主义经济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发生了矛盾;另一方面我们实践在存在的种种先说,对生产力发展带来的重大损失,也使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应不应当建立,有无优越性?等等问题成为长期争论的命题。之所以说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取代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制度有其历史的必然,首先在于这是一种历史事实,不是从主观上可以随意否定的事实,作为历史的事实,其发生必然包含着历史运动的客观可能性和必然性,这种可能性和必然性最深刻的根源当然也只能在于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其次,如果说社会主义的建立是出于发展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所以,同样,社会主义的经济改革也是出于中国生产力发展的历史要求,改革是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发展和深入,而不是根本取消社会主义事业,改革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与社会主义的根本对立,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成就,既是对改革本身历史进步性的证明,也是对社会主义生产力的证明。我们检验改革的根本标准,必须建立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上。
2、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财产制度分析的主要特点
马克思的主要经济学说,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关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运动的分析,是关于私有制产生、发展、灭亡运动过程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考察。首先,在马克思看来,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一切剥削阶级社会经济关系的概括,同时又是剥削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这个基础既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前提,又是社会经济不断再生产的结果。在商品社会,一切市场交易本质上不过是不同所有者的所有权相互间的转让,所有制(权)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产权的交易构成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内容。
其次,马克思考察了市场条件下与自然经济下的所有权运动的差异。第一,市场交易中的所有权是一种受法律肯定的纯经济性质的权利,自然经济中的所有权除具经济属性外,还同时具有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等非经济属性,财产权上的超经济性质,构成前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对市场制度的根本性排斥。事实上,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社会”的重要特征,也在于行政权力与基本生产资料(土地)的所有权结合为一体,行政官员的级别与土地公有量统一在一起,政治特权的大小与拥有财富的多少结合在一起。第二,与之相适应,自然经济社会中财产权的运动首先不是服从经济规则,更不是服从市场交易规则,而是服从特权规则,西方封建社会,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是不能买卖的,在中国封建时代尽管土地可以买卖,因为存在地主土地私有制,存在交易,但这种交易首先要服从封建特权,尤其是服从皇权的约束。第三,市场交易社会中的财产所有权及其运动具有同一的社会形式,即一般价值的运动形式是货币的,而在自然经济社会中所有权及其运动只具有各种自然形态,或千差万别的特殊历史形式,所以,市场社会中的财产权利的大小是可以用同一社会尺度去比较,用同一制度工具(货币)去衡量。而自然经济社会中的财产权利却无以进行同一的量的比较,所以也就难以等价交换。
其三,马克思指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股份制企业中基本所有权、支配权、管理权之间相互分离的结构特征。马克思指出,在股份企业制度中,“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 一方面,这种资本的所有权与支配权(公司法人产权)的分离,以及所有权,支配权与管理权的分离,是对传统(古典)的资本企业私有制的历史扬弃,这种历史扬弃的根本动因是出于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这是一种适应生产社会化水平不断提高而采取的企业产权制度上的制度性分工,目的当然在于提高资本权利的效率。另一方面,在这一历史扬弃过程中所有权不同方面的权能发生了制度性的分离,因而也就使得一部人获得了支配他人或社会的,而不是自有资本的权利,只要存在这种权利分离的制度,相应地就存在一部人“拿社会的财产,而不是拿自己的财产来进行冒险”的可能 这是股份制度最大的漏洞,也是为获得资本权利分离的制度性分工效率而付出的代价,如何在这种效率和代价之间取得均衡?至今仍是经济学关注的重要难题。
3、马克思对未来理想社会财产制度的基本态度和设想
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本质上是对私有制的彻底批判,因此,在马克思眼里,作为一个与私有制根本对立的新社会制度,只能是公有制,或称社会共同公有制。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这种财产制度的形成,或者说它对私有制的根本否定,是以生产力发展到这样的程度为历史条件的,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根本不能继续适应生产力发展,并且生产力只有摆脱资本私有制的束缚,只有承认其社会性质才可能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是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对成熟的资本主义制度否定的产物。
其次,在马克思设想的公有制中,社会成员在生产资料面前具有无差异的事实上平等的权利,公有制作为一种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是由社会直接占有,社会共同占有全部生产资料意味着每一社会成员既作为所有者又作为劳动者平等地占有社会生产资料,所以也就不能在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即无偿地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制度可能。
其三,公有制自然不存在所有制(权)上的界区,因此也就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交易。马克思指出,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被有计划的自觉组织所替代,对社会生产的自发的市场调节,将让位于按照社会和每个成员的需要进行的有计划的调节。公有制对私有制的否定,同时就意味着计划对市场的否定,因为公有制下根本不存在商品关系,不存在市场,不存在商品矛盾运动的一切颠倒和异化。
其四,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是个体的人与整体的社会相互间权利高度协调统一的制度。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小生产的私有制的否定,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推动的生产的发展,又进一步提出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那么,如何理解这种在未来共同占有制度下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呢?这里的“个人所有制”显然不是通常所说的私有制,因为马克思在同一段话中就明确说明了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况且马克思的理论宗旨就是倡导与一切私有制决裂。这里所说的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一方面,包含着对未来社会中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辩证关系的深刻理解,从哲学意义上而非一般的经济学意义上概括个人与社会的权利关系。在私有制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在根本利益上是对立的,只有在公有制或共同占有制度下,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间的根本利益才可能协调,才可能形成社会在成员之间,进而社会与个体人之间无差异的真正平等权利,因而,每个单个人的充分发展同时也是社会整体的要求,社会整体的利益同时也就是每一个体人的利益。个人的即社会的,社会的也是个体人的,因而这种“个人所有制”同时就是社会共同占有制。所以马克思又将这种未来社会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称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 “社会个人”这一范畴本身就意味着个人与社会的统一,“社会共同占有”并不是对个人权利的否定,而是使个人权利实现获得前所未有的空间,“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并不是对社会共同占有制的否定,而是社会共同占有制度的真正充分的实现形式。另一方面,私有制社会使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人类社会不断进步,不断发展,最根本的目的在于不断提高人类自由发展,全面成长的程度,共产主义作为新的生产方式的意义就在于它能够比较以往的一切制度更彻底地推动人的解放,更充分地推动“人的本质力量的新的证明和人的本质的新的充实” 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本身并不是人的发展目标,之所以要建立共产主义社会,是因为在共产主义公有制社会下,个人能够得到一切私有制社会所不可能获得的全面自由成长,建立公有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人的自由发展和解放,所以《共产党宣言》指出:“代替即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恩格斯甚至说,除了这句话外,再也找不出更适合的话来简洁地表示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了。 正是从把未来社会的本质理解为个人的自由发展的意义上,马克思把未来社会的财产制度,称作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也就是说,从建立共产主义社会,建立社会共同所有制的根本目的上,定义公有制。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敬请指正 ---阿儒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JingGuanBbs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4-30 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