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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激励理论] 【转载】聂辉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来龙去脉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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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ub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1-6-10 15:19:1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倒序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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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颁奖后,契约和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两位著名经济学家获奖,聂辉华教授发表的评论文章,转载于此,以飨坛友

20世纪70年代,伴随信息经济学的异军突起,经济学家开始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研究微观经济主体的激励问题。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框架是,将博弈主体分为委托人和代理人两类,并将两者之间的交易看作一种契约(contract),研究委托人如何通过收入转移和风险分担来激励代理人。因此,信息经济学又可称为代理理论、契约理论和激励理论。早期的契约理论假定契约是完全的(complete),即缔约双方可以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并以可证实的条款写入合同之中,而且合同能够被第三方(如法院)无成本地强制实施,因此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在事前设计精细的激励机制。然而,由于有限理性和交易费用的存在,现实中的契约通常是不完全的。首先,缔约双方难以预料到未来的所有或然事件,因为世界存在不确定性;其次,即便缔约双方知道会有不确定性,也难以用某种共同语言来描述所有的不确定性;再次,即便缔约双方能够预料并且描述某种不确定性,也难以用可证实的方式写入合同之中并且被第三方实施(Hart,1995)。如果契约是不完全的,那么事前精细设计的机制可能在事后失去了效果,当事人不如在事前签订一个简单的契约,然后在事后进行再谈判。出于对完全契约假设的不满,以及从另一个角度设计最优契约的动力,催生了一个新的经济学分支——不完全契约理论(incomplete contract theory)。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早期思想可以追溯到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他在1937年那篇经典论文中指出,“由于预测的困难,关于商品或劳务供给的契约期限越长,那么对买方来说,明确规定对方该干什么就越不可能,也越不合适”(Coase,1937,p391)。进一步,科斯暗示,如果契约越是不完全,那么一种称之为“企业”的关系就会出现。197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蒙从类似的角度讨论了雇佣契约和销售契约,认为前者是一种权威关系,即雇员在一定范围内服从雇主的指挥(Simon,1951)。雇佣契约能够代替销售契约,一方面是因为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越强,这样对雇主就越是有利,另一方面雇员也将得到更多报酬。西蒙所指的雇佣契约其实就是一种不完全契约。但西蒙无法回答一个质疑:既然存在不确定性,为什么缔约双方不能等到不确定性消除之后再签订契约呢?这就需要引入资产专用性。克莱因等(Klein等,1978)指出,如果契约是不完全的,而缔约双方又需要投入专用性资产,那么事后双方就会陷入双边垄断的锁定状态,此时一方会利用这种锁定状态对另一方敲竹杠(hold up),榨取对方的准租金。当存在资产专用性时,如果没有事前的契约,那么事后敲竹杠的风险就更大。由于事后缺乏承诺,敲竹杠会导致当事人的事前人力或物力投资水平降低,这导致了低效率(Grout,1984)。

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威廉姆森提出了一种解决敲竹杠问题的办法。他认为,当资产专用性程度足够强、交易频率足够高和不确定性程度足够大时,将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说用统一治理的关系契约代替市场治理的古典契约或第三方治理的新古典契约,可以减少敲竹杠所造成的交易费用(Williamson,1985)。相对于市场来说,合并后的统一企业作为一种科层,拥有更多的行政控制手段和更好的事后调适能力,可以减少两个企业之间的讨价还价成本和敲竹杠风险,从而节约交易费用。通俗地说,如果两个独立的经理人变成了一家人,那么他们之间敲竹杠的程度显然会减弱。当然,合并后的企业由于规模扩大,会增加官僚主义成本,这会部分地抵消合并带来的正面收益。因此,均衡的企业最佳规模将在合并带来的收益和增加的官僚主义成本之间权衡取舍。通过引入资产专用性,威廉姆森实际上将科斯的交易费用术语变成了一个可证实的概念,这一贡献是巨大的。

然而在哈特看来,威廉姆森的逻辑并不能令人满意。首先,如果两个企业合并或一体化就可以减少敲竹杠和降低交易费用,那么为什么不将所有企业都变成一个企业呢?其次,尽管威廉姆森提到了官僚主义成本是阻碍企业无限扩张的因素之一,但是这个因素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变更并不是一类因素。换言之,威廉姆森从产权的角度指出了企业合并的收益,却没有从产权的角度指出企业合并的成本,这在逻辑上是不一致的。因此,关键的问题是,究竟两个企业合并这种产权关系的变更带来了什么成本?

在1986年那篇开创性论文中,哈特及其合作者格罗斯曼首次提出了一个正式的产权理论模型(Grossman-Hart,1986)。他们将企业看作是一个不完全契约,其中可以在事前契约中明确规定的权力称为特定权利,而无法规定的其它权利称为剩余权利或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双方先在事前签订一个初始契约,并投入专用性资产,然后等自然状态的不确定性出现之后再进行谈判。在再谈判时,当出现与初始契约没有规定的情况时,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一方将负责做出决策。剩余控制权通常是财产权的所有者拥有的,因此关键问题是,如何在事前契约中配置财产权。产权的配置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得到产权的一方在再谈判过程中拥有更多谈判力,从而增强了事前的投资激励,而失去产权的一方则减少了事前的投资激励。因此,为了最大化双方的事前专用性投资水平和总剩余,应该在事前的契约中将产权配置给投资重要的一方或者不可或缺的一方。两个企业是否合并,要看合并给兼并方增加的投资激励是否足以抵消被兼并方减少的投资激励,由此决定了企业的最佳规模。后来,哈特及其合作者又将工人的激励考虑在内,研究了更一般的情形,进一步完善了产权理论模型(Hart-Moore,1990)。

哈特是不完全契约理论的集大成者,他和合作者从企业的产权理论入手,通过建立严格的数学模型,奠定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核心部分。自他们1986年的开创性论文发表之后,产权理论模型被应用到公司金融、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产业组织、国际贸易、法律经济学和新政治经济学等多个领域,从而构建了一个丰富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学派。目前,不完全契约理论已经成为制度经济学最重要的分析框架。然而,这一理论并非完美无缺,它也面临了严重的挑战。

(本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2月24日,第11版。作者聂辉华曾在哈佛经济学系跟随哈特教授从事一年博士后研究,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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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不完全契约 契约理论 聂辉华 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William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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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eyes 发表于 2022-5-23 10:43:1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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