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注:1. 2010年及以前,劳务派遣人员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进行统计。2011年以后,劳务派遣人员按照“谁用工谁统计”的原则进行统计。2.自2012年开始,三次产业划分执行国家统计局《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统字〔2012〕108号)。
天津 注:1. 1998-2004年城镇从业人员中包括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但仍与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2.从2006年起社会从业人员城乡划分执行新划分标准。
河北 注:1999年起资料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人数。
湖北 注: 因2015年开展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部分数据进行修正,使2015年全省全社会从业人员数据产生较大波动。
湖南 注:全省从业人员人数及分三次产业从业人数根据劳动力抽样调查资料推算。
贵州 注:2010年数据是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长表数据推算,2005-2009年数据是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采用趋势离差法进行修订,2011年及以后按同口径进行推算。
云南 注:2000年及以后就业人员人数,按一、二、三产业划分的就业人员人数计算方法有调整,详见本篇末指标解释。
青海 注:为了与《中国统计年鉴》口径保持一致,与历史数据有可比性,2001至2010年就业人员总数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相关数据进行了修正,2011、2012年就业人员总数是根据人口和劳动力抽样调查的推算数,分产业就业人数按全面报表结构推算。
各省统计年鉴
注:2003年以后就业人员中不包括社会自由就业人员(内蒙古)。
注:
1998年起就业人员中不含城镇单位离岗职工(黑龙江)。
1978-2008数据来自于《新中国60年统计资料汇编》
2009年以后数据来自于31个省(市)统计年鉴
内蒙古、山东、湖北1979年数据缺失,取前后两期的平均值进行替代。
天津1978-1984年数据缺失,用天津1985年的三产比重计算天津1978-1984年的三次产业就业人数。
黑龙江2011-2013年数据缺失,用吉林省2011-2013年的三次产业就业人数构成来计算黑龙江省三次产业就业人数。
浙江1978-1984年数据缺失,用浙江1985年的三产比重计算浙江1978-1984年的三次产业就业人数。
重庆1978-1984年数据缺失,用重庆1985年的三产比重计算重庆1978-1984年的三次产业就业人数。
甘肃1978-1982年数据缺失,用甘肃1983年的三产比重计算甘肃1978-1982年的三次产业就业人数。
2017年黑龙江数据修正调整,2018年新疆数据缺失,线性插值法补齐。
2019年数据更新:
注:2011-2018年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就业人员数据对就业人员数据进行平滑修正。(《广东统计年鉴2020》)
新疆2018年数据来自于《新疆统计年鉴2020》
西藏数据缺失,根据线性插值法补齐。
辽宁数据缺失,根据2018年三产占比计算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