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商品基本属性之一的价值,其实是一种“商化”价值。从宏观经济学特别是政治经济学上看,人类劳动是“商化”价值的唯一源泉;从微观经济学特别是交换经济学上看,交换相对方愿意并能够支付的对价(即交换价值)是其具体表现形式。从长期、大量交换的平均值看,后者无限趋近于前者;但严格说来,前者是一种理论上的(理想化的)抽象,因而是一种拟制性的存在,而非具体的、现实性的存在。
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看,“商化”价值源于人类的生产劳动(不是个别的、具体的劳动,而是共性的、抽象的劳动,即人类脑力和体力的耗费)。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在经过人类的加工制作(生产劳动)后,其“商化”价值总是比加工制作前要大一些;对这部分增加值,一般称之为新增价值;其中,被直接劳动者获得的部分,称为劳动报酬(工资);被生产资料所有者特别是资本所有者获得部分,称为“剩余价值”或“资本增值”。
一般而言,新增价值特别是其中的“剩余价值”(“资本增值”)是生产经营者“赚钱”的根本来源。在工、商分离的情况下,掌握直接生产者提供的一部分新增加值特别是其中的“剩余价值”(“资本增值”)的支配权,是商业利润的终极源泉。
从微观经济学特别是交换经济学的角度看,商业利润来自于“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这个差额,一部分来自于直接生产者的“利益(利润)减让”,一部分来自于对交换相对方愿意并能够支付的对价的区间(一般而言是波动的)的“成功利用”。——如果商业利润不靠坑蒙拐骗、巧取豪夺的方式获取,而靠健康有益的、可持久持续的方式获取,就应当更多依靠直接生产者的“利益(利润)减让”,而更少依靠对交换相对方愿意并能够支付的对价的区间的“成功利用”(即在其使用上进行“自我约束”),否则,很可能招致社会的(国家的或民间的)制裁或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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