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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保混业经营大势所趋,监管机构走向何方?一下转帖自金时网: | | 记者 张兰 2006-10-20 10:48:41 | 就在国内关于“建立‘国家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能否不辱混业监管使命”的讨论还在持续之际,记者在19日举办的“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第13届年会”上听到了来自国际保险市场上更为“大胆”的建议———“能否建立一种国际监管机构,把不同国别的监管机构都召集起来确定统一的国际监管标准?”
金融混业之“痛”
对于北美工业协会代表的如此建议,来自美国ACE保险公司的罗伯特·库苏马诺表示“想法确实很值得人理解”,但是他同时也对该建议的不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尽管这与我们的共同政策相吻合,但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完全是自愿组织,我们有功能但是没有能力来执法。” 在这里评价这位代表的建议显然实际意义并不大,但是在他的建议背后却潜藏着这样一个信号:面对金融混业经营,即使是金融监管水平业已很发达的欧美国家也备感头痛。这一点在法国安盛保险公司的与会代表菲利普·多纳特的发言中更是表达得淋漓尽致,他在发言中感慨:“对于金融集团风险的管理,这到底是乌托邦还是一种现实呢?” 在国内,随着“德隆事件”的东窗事发,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的缺位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当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今年以来,金融混业频闻急管繁弦:中国人寿成为中信证券第二大股东、平安保险成功收购深圳商业银行89.24%的股权、交行和建行拟在内地设立保险公司、平安积极竞购广发行,各保险公司争持银行股……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愈演愈烈的金融混业活动无时无刻不在牵动着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神经。 再打开国门,诸如中国人寿、中国平安这样的金融集团公司已经游弋在国际金融市场当中了,国外金融集团公司也纷纷涌入国内市场。正如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主席阿尤帕所言:“中国有13亿人口,总保费收入达到624亿美元。对于这样一个世界排名第11的大保险市场,谁会对此无动于衷呢?” 然而,菲利普·多纳特的担忧同样也适用于中国。“对一个单独公司的风险进行监管就已经很难了,如果还要对一个在不同国家开展不同业务的金融集团进行监管就更是难上加难了!”根据他提供的数据,金融行业大概占了法国GDP的7%,但是违约率或者拖欠率却占了总违约率的17%,金融行业违约的风险明显高于其他行业。
监管能力之“考”
不同于其他行业,金融业的本质就是进行风险转移,这就需要有适当的监管方法,并且有非常复杂和高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于金融集团来讲,因为它们不同的业务积累了不同的风险,并且分布在不同的国家,所以对它们进行有效监管尤为重要。 菲利普·多纳特说:“金融集团看起来就像是一艘航行在大海中的巨轮,巨大的身形可以让它走得很快很有力,因此它可以航行过很多海洋。然而,正是因为它必须要走过很多不同的海洋,我们就不得不认真地考虑一个问题———它到底是不是安全的呢?” 很显然,对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进行有效的风险衡量是非常必要的。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涌现、精算水平的不断提高,金融业风险评估的成本大为降低、风险衡量也日益精准,然而真正让监管机构感到困难的问题是:风险评估的真正目的在于对风险的有效管理,究竟如何才能“有效”呢? 对于这一点,没有哪个国家的监督官能够拍着胸脯说自己找到了缓解金融混业之痛的良方。每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都在自觉或不自觉中践行着中国的一句老话———摸着石头过河。菲利普·多纳特说:“金融集团风险的管理不可能有一个十全十美的模式。即使有这样的模式,它的出现也必然会引起一些新的风险。” 可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金融混业监管都在考验着一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管理水平。在信用体系相对完善、金融管控水平相对发达、法制建设相对完善的国家,监管机构尚且要“步步为营”,反观我国的金融业,如果不能快速建立完善的监管协调机制,潜伏在金融行业中的风险雪球就很有可能越滚越大。
中国政府之“鉴”
在我国,尽管政府长期以来对金融业实施严格的行政性分业经营,然而市场却在实践中不断上演着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模式转变,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更是让分业经营的边界变得日益模糊。 2005年,《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台,三只银行系基金相继推出,这被许多人看作是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一个重要标志。随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其中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 今年以来,央行行长周小川多次向媒体表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正在逐渐走上试点和探索的道路”,市场上出现关于国家拟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的传言,金融业盼望已久的“混业经营”已渐行渐近。 然而,摆在我们面前的挑战并不亚于机遇。投资者往往缺乏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全面了解,风险意识不足。金融机构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也相对欠缺。尽管目前金融监管部门已建立起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系机制、联席会议机制等协调机制,但如何实现加强对跨市场金融产品、金融组织的风险监管,同时又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减少重复监管,仍是一个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关注的问题。 在这样一个“摸爬滚打”的阶段中,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要“又快又好”地发展,借鉴国外监管机构的先进经验不可或缺。谁又能说19日举行的“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第13届年会”中,各国的保险监督官在交流中不会碰撞出足以改变未来金融市场的“火花”呢? | 金融时报 (2006年10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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