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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达国家物流法建设看我国物流立法未来走向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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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达国家物流法建设看我国物流立法未来走向

2011-8-1

摘要:我国物流立法缺乏科学性,直接可操作的物流法律规范不多,出现了大量物流法律规范的频繁修改,同时物流立法缺乏国际视野。

2009年国务院出台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明确指出:“加强对物流领域的立法研究,完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规划》是我国政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产业政策,而法制健全才是行业快速发展和产业政策实现的重要保障。

综观我国物流法律现状,物流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对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瓶颈恰恰在于法制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如我国物流立法缺乏科学性,直接可操作的物流法律规范不多,出现了大量物流法律规范的频繁修改,同时物流立法缺乏国际视野,缺少对国际经验的借鉴,很难伴随物流发展而调整立法策略。通过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日本和欧洲的物流法建设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为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可借鉴的成功经验。

发达国家物流法建设的特点

物流起源于美国,发展于日本,成熟于欧洲,他们在国家物流法律体系的完善、政府宏观政策的引导等方面,各具特色。

美国物流法建设特点。美国没有制定针对物流的统一的法律规范,物流法律体系表面看起来法律规范比较零散,但在重要物流业务环节上都有非常直接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进行管理,如各种运输环节必须遵守《美国法典》中的运输法或航运法和联邦法规汇编中的相关法案;对整个物流业的宏观管理重视政策引导,如2005年美国出台了《国家运输科技发展战略》,为此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物流市场进行放松管制,大力推动了运输业的发展;为适应物流发展需求及时调整物流政策,美国物流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加强管制到放松管制的剧大变化,与其各个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营造了良好的物流市场环境,同时在运输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丝毫没有放松。

日本物流法建设特点。日本颁布了专门规范物流行业的《物流法》,并通过制定《物流二法》、《物流效率化法》、《综合物流施政大纲》和《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等一系列促进综合性物流发展的法律规范和政策,全面指导物流业的发展;对物流业的宏观管理以政府调控为主导,由政府制定发展物流的纲领性政策文件,从宏观上引导本国物流业的发展。如1996年,日本政府在其《经济结构的变革和创造规划》文件中指出:“物流改革在经济构造中是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到2000年为止,既要达到物流成本的效率化,又要实现不亚于国际水准的物流服务,各相关部门要联合起来共同推进物流政策和措施的制定”;物流政策法规体系完备、细致,特别重视对运输业的管理,并根据本国企业小而多的实际情况,规范物流企业行为,限制垄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欧洲物流立法特点。欧洲物流立法以英、德、法三国为突出代表,物流发展经历了从垄断到自由、从强化管制到放松管制的特点。英国的物流政策从严格的准入制度转变为放宽准入、强调市场监管;德国重视通过产业政策控制物流业的布局及其规模与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强调联邦政府统筹规划、州政府扶持建设、企业自主经营的发展模式;法国以成熟、完备的立法为前提,成功的实现了铁路政企分离的改革,促进了物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物流业的一体化发展,解决了发展瓶颈,推动了物流业的现代化进程。

我国物流立法未来走向

2009年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帮助物流业走出经济危机影响下的低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证明了宏观政策引导对物流行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影响。这一点同美国、日本物流法建设的特点一致,通过比较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预测我国物流立法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是重视物流政策的宏观调控地位,制定综合性物流法律规范。发达国家的物流法建设经历告诉我们,在未制定统一的、专门的物流法之前,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出台行业政策,指引发展方向,引导物流业的发展是有效的,如1997年日本通过了《综合物流施政大纲》,1998年统计,全日本从事物流业的公司就多达几百家,从业人员约150万人,行业政策促进日本物流业发展效果明显。政策具有全局性、灵活性、见效快等特点,政策与立法“一动一静、一快一慢”形成互补,适合我国国情。我国要在短时间内建立一部层次分明、门类齐全、结构严谨的《物流法》是相当困难的,所以目前通过物流政策的宏观管理是非常必要的,但在条件成熟时,应制定《物流基本法》,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流运行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发挥“物流宪法”的指导作用。

二是整合现有物流法律规范,完善物流法律体系建设。我国物流法律现状存在明显的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效力层次低、法律效力不强,立法滞后、存在立法空白等严重问题,所以目前的工作重点应放在理顺现有单行法的层次结构和逻辑脉络上,通过汇编、修订、废止现有法律和适当补充立法等方法,形成以宏观政策为主导,以物流主体、物流各环节、物流环境和物流标准化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为主体的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系统性强、协调性好的物流法律体系,实现物流活动规范化。

三是加强重点领域法制建设,由点及面的开展法制建设。现代物流是一种综合性的经济活动,解决日益增多而复杂的物流法律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发达国家物流法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抓住重点,解决物流发展的瓶颈问题会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我国急需解决的重点领域包括:

健全物流市场准入制度。应通过立法明确从事物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和资格,规范各类物流主体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设置进入物流市场的“门槛”。这是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在这个问题上,发达国家已经经历了从加强管制到放松管制的过程,由于我国物流发展处于“初期阶段”,应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在市场准入方面还应加强管制。

制定《物流合同法》填补立法空白。我国《合同法》没有“物流合同”的概念与相关规定,而物流合同尤其是第三方物流合同是集委托、运输、仓储等各环节于一身的综合性物流服务合同,使得物流行为的法律基础——物流合同“无法可依”,给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通过明确物流合同的概念、性质、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问题,填补立法空白。

加快物流标准的制定和协调工作。物流标准化的建设是引导我国物流行业与国际接轨的最佳途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物流标准的不统一和缺乏行业标准问题非常严重,如《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对货物的计量标准与国际运输集装箱的标准化规格无法接轨,阻碍了我国物流国际化发展的进程;我国目前只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对于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都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标准。





作者: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孟琪 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2011年第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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