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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事] 中国金融组织模式的创新与发展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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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瑞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9-11 14:55:2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倒序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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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不成熟的经济体制下,中国金融的主要矛盾是金融开放与金融安全、金融发展与金融分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虽然次贷危机使得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存在诸多非议,但是并不影响其发展潮流,而已经开始融入国际金融体系的中国自然必须正确面对这一趋势。
一、世界混业经营模式下的金融运行组织形式
“混业经营只是综合金融服务的一个概念,它不是具体的一种模式或组织结构。”各国由于政治、经济基础不同、历史文化差异,特别是金融发展历史决定其不存在一致的混业金融模式。德国是采用传统的全能银行制,而英美国则更乐意采用金融投股公司模式。
(一)德国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ing)模式
德国是实行混业经营最为典型的国家,其金融机构的基本特征是全能性银行。全能银行不受金融业务分工的限制,不仅能够全面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业务,为顾客提供各种贷款、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资产管理和财产、人身保险等,还能从事实业投资。
德国全能银行起源于19世纪50年代工业化时期,而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遭到严重破坏,直到50年代后期,西德地区的银行业才恢复了战前状态,继续从事混业经营。德国之所以会形成全能银行制度,主要是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有关:第一,赶超式的工业方式推动了全能银行的产生。在工业化的发展进程中,为了超越美、英两国,德国选择了以ZF主导下的银行全面参与的经济模式。第二,德国金融市场发展落后,企业融资主要依靠银行,特别是历史形成的传统是银行与大企业的融合抑制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使得非银行金融机构远没有英、美国家发达。第三,英、美等国鼓励竞争,而德国却更积极推进合作和ZF对经济的管制。这就是德国形成垄断银行的思想基础。
德国全能银行的优势:德国的全能银行是集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业务于一体的金融混合体,能够低成本地为经济提供银行服务,保证了货币在金融部门快速流通,更广泛地分散银行风险、稳定了银行盈利。德国全能银行的这些优点,使得其能够比较灵活地应对这几年国际风险,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的几次金融危机中,特别是这次美国的次贷危机,德国损失最少,所受影响也最小,加上商业银行在证券市场中的回报,弥补了借贷市场中的损失,使得德国基本能安全度过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挑战。
(二)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1933年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颁布,明确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严格的分业经营,这一经营格式持续了半个多世纪。但是,《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不能限制商业银行寻求利润最大化的努力。它们一直希望绕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求能进入证券市场从事证券业务。在此情势下,金融持股公司便应运而生。根据美联储的相关规定,金融持股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25%或以上股份的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未达到25%,但能以其他方式控制公司,也可称为持股公司。
美国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最早产生于1956年的《银行持股公司法》,尔后在1970年进行了修改。1999年美国全面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银行持股法》进行大幅度修正,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法律术语。这一法案允许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允许金融控股公司收购证券、保险等非银行子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证券和信托机构可以有共同的高层管理人员,使得金融混业经营成为现实。英国与美国有相类似的金融控股公司,只不过英国是以银行为主导。在1981年以前,主要有清算银行、贴现银行、国民划拨银行、信托储蓄银行及一些商人银行、承兑银行等。1987年英国的《金融服务法》开创了大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多元化经营的先河。从目前英国的英埃德信托储蓄集团、巴克莱银行集团、国民西敏寺银行集团及汇丰、渣打等跨银行集团的组织结构看,它们属于“银行—母公司集团”。因为这些金融集团大多是原先的清算银行、商人银行通过跨领域形成交叉金融控股,并且经营范围基本上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甚至实业投资等业务。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第一,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意义上是,通过母子公司的控制和关联作用,形成同一集团在品牌、经营战略、营销网络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同优势,形成其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从特定的金融业而言,利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强关联性和互补性、金融资产的同质性,实现金融市场中的相互转化。第二,金融控股公司虽然实行的是集团化经营,从整体上有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但是母公司和各子公司之间又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基本特征是:“各自独立为法人、每个法人有自己的执照、各个法人从事分业经营,每个法人都有独立的法人治理机构”。但是,关键是要能够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传递,控制高杠杆特征带来的风险,美国的次债危机就是其教训之一就是没有做好这一点。
二、中国金融发展组织模式选择
(一)中国金融制度选择的特异性
1.中国金融发展的本土化。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金融制度选择在许多方面具有更大的难度。因为中国经济制度改革造成了其金融发展的特殊背景,特殊的历史使命。
第一,自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经济开始进行改革开放以来,ZF的主导思想就是将金融机构作为圈钱的工具。在1995年《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颁布以前,各级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要服从地方ZF的领导,地方ZF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和发展地方经济,指令各商业银行为企业贷款,或者要求证券公司为企业发行各种债券,然后又由证券公司垫钱兑付。虽然1995年之后法律明确银行独立于各级地方ZF,但是实践中的银行和证券公司并未能真正意义独立于地方ZF,许多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地方ZF的干预下,最终由各级金融机构承担。
第二,金融体系必须按照ZF的产业政策,为某些大型企业,特别是某些大型国有企业注入大量资金,资本供给制与免费资本制渗透到整个金融领域。如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的对国有银行本身的注资就是典型例子。除此之外,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家为了扶持某些重点产业或基础性产业,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大量优惠贷款,也包括股权融资、企业债券融资,而一旦企业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归还,ZF部门就会要求金融机构承担亏损,然后就由财政或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政策补偿。
第三,金融机构没有按市场化原则从事经营,金融体系必须承担社会稳定功能。商业银行自始至终都肩负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最终后果。一旦企业陷入困境银行则必须为其挂账停息或提供新的贷款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证券市场则必须为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包装上市,为其生存提供出路。同时,各种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积累,资产质量的恶化又需要中央银行进行最后的担保,以防止金融机构的破产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2.中国未来金融发展的制度环境。中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一体制转轨不是短时间内所能完成的。中国金融产业的市场化、国际化、自由化和混业化的发展与完善,除依赖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之外,还要有相应的ZF管理体制变革作保证。但是近阶段的金融产业将处在一种经济体制转轨周期长、传统与市场体制并存、ZF职能转变落后于经济体制转轨、制度变动的频繁、体制转换成本加大和国际化的竞争的外部环境中。双重体制的叠加使得许多政策的作用方式、效应发生变异,与单一体制下的影响效果存在较大的差异,ZF的深度干预又会导致市场功能的压抑和ZF干预的无效率或负效率。

(二)中国金融组织模式选择
金融控股公司之所以会成为英、美等国的主要金融企业组织形式,其主要优势是其独特的经济功能在金融市场激烈的竞争和企业内部协调管理、金融风险防范方面的卓越表现。
第一,金融控股公司在从事金融混业经营时,相比较其他模式,更具有防范风险的优势。德国全能银行经营各种业务,没有明显的防火墙,风险传染更为可能。而金融控股模式,不同的业务实际上由不同的子公司进行。其金融风险可通过持股、业务、管理人员等方面的限制,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之间设置屏障,以割断各种业务之间的风险传递,防止风险的相互传染。通过这种制度安排,规范金融控股公司与银行、证券子公司的交易行为,防范利益冲突、滥用地位及有利交易条件、资金不正当流通、资产买卖、信用担保,并确保金融控股公司中的某些人不会将所掌握的信息直接或传送给公司其他部门的人而被利用。第二,金融控股公司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金融政策传导,促进金融创新等方面具有更大优势。经济学家科斯认为,交易从市场转向企业内部,通过企业内部的行政权来实施,将大大地降低交易费用。金融控股公司是介于单个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的一种组织结构,这种结构具有其他单个金融机构不具有的功能,如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功能、实现金融政策传导功能和促进金融创新功能。
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是建立在其良好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环境基础上。作为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德国的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民族历史习惯决定了其实行全能制银行的基础。德国一直在国际金融业占据重要地位,其金融机构有三百多年的经营经验,这对全能银行制度起到了有效支撑作用。然而中国的金融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各种金融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水平不高,特别是中国整体经济还处在转轨时期,与此相应的金融体制也在不断地调整,作相应的变化。加入WTO之后,由于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使得中国金融市场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中国不具备适应全能银行的条件。   
(三)中国金融组织选择战略
金融控股公司是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应对国内和国际金融竞争而采取的组织模式,是体现发达国家金融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前面已经分析论证,相比较德国的全能银行而言,金融控股公司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并且实践中也形成了一批初具规模的金融控股公司。但是,长期以来,中国的金融机构处于被保护状态,过多地承担了ZF赋予的政策性任务,自身的市场化改革也远未到位。金融机构内部功能的扭曲和外在金融环境的压抑,使得中国大部分金融机构缺乏生存和竞争能力。为了适应世界金融形势,中国在金融组织结构的选择上,一方面要打造“金融航母”,培养金融集团,以增强竞争力,另一方面又要培养一大批中小金融机构,强调特色经营。
1.中国应该培育金融控股公司。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金融市场中的金融机构数量一直在持续减少,其根本原因是金融是一个规模报酬递增的产业,金融机构追求规模扩张以期通过市场垄断获取垄断利益,导致市场集中度不断上升。中国的金融市场,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进入世界500强外,大部分金融机构尚未上规模,上档次,市场竞争力不强。为了应对金融市场面对全球开放的局面,应大力加强市场性金融寡头的培育,其途径主要包括:一是现有大银行通过自身机构整合和产权结构调整,组建银行控股公司。二是不同区域性银行或中等银行进行交叉持股,实行一体化进程,组建新的银行控股公司,获取规模经济。三是银行、证券、保险和期货业相互持股,或组建新的金融机构,以实现范围经济。但是,中国在实行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时,应该对其批判地接受。通过这次美国次贷危机可以发现,金融控股公司也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首先是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持股,用较少的资金重复投资,以控制大量的社会资金。资本的杠杆效应再加上现代金融市场中衍生产品的杠杆效应的叠加很容易产生金融风险,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其次是如果未能在金融控股公司中建立牢固的防火墙,即会加大风险发生的可能,也会加速风险的传染。当然,面对这些缺陷,我们不应该因噎废食。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较好的组织模式的客观事实是不应该否认的,只不过我们使用时应加以注意。
2.大力发展专业化的中小金融机构。从美国等金融发达的国家看,中小金融机构并未因大量的金融集团的产生而消失,这充分说明中小金融机构不仅有存在的基础,也有大金融集团所不具备的优势:中小金融机构更加贴近客户,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弥补大型金融机构不能或不愿意从事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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