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经中有两个必要劳动时间:
第一个是劳动价值论中的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果生产A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12小时,那么A商品的价值就由这12小时决定。假设每小时社会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用货币表现为1元(下同),那么每件A商品的价值就是12元。
第二个是剩余价值论中的再生产劳动力价值的必要劳动时间。因为劳动力价值可以还原为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所以,劳动力价值就由生产这些生活资料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如果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6小时,那么劳动力价值就是6元。
假设工人生产商品(比如A)所用的时间恰好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再生产劳动力价值的必要劳动时间就是6小时。
也就是说生产生活资料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了劳动力价值,而劳动力价值又决定了再生产劳动力的必要劳动时间。
你能理解这两种必要劳动时间的区别吗?
进一步分析,如果工人劳动12小时生产出了A商品,他创造的价值就是12元。这是因为A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12小时决定的,而与再生产劳动力的必要劳动时间多少小时是完全无关的,也就是与资本家花费在劳动力上的成本价值的多少是完全无关的。
如果劳动力价值是6元,从而必要劳动时间是6小时,劳动力上的成本价值就是6元,工人六小时必要劳动创造(即再生产)的就是劳动力价值,剩下6小时就是剩余劳动,创造的是剩余价值。
这就是说,根据劳动价值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的观点,劳动创造的价值、从而产品的价值完全可以大于成本价值,而不是只能等于成本价值。
而你批了20多年马经,竟然连马经中有两个不同的必要劳动时间都不知道,竟然会把剩余价值论中的必要劳动时间当成了劳动价值论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你20多年批的都是你自己的稻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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