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二,第一次写论文,题目是以一个金融业分业经营或混业经营的国家为例,分析金融业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各有何利弊。以下是我的思路,希望听听大家的建议。
美国1933年以前是自然混业经营,1933年至1999年为分业经营,1999年后重回混业经营,我认为经历比较曲折复杂,因而反映利弊也比较全面。相比之下,德国一直实行全能银行制,单独举例不够说服力;日本和英国都是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之后金融业也发展很快,以它们为例也是可以的。
如何比较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利弊呢?虽然对照试验是自然科学里的方法,但是单纯的把这两种制度抽离出来进行比较是没有意义的,在不同的条件下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本身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它们的利弊必须放在同一个时点,同一个环境中进行比较。也许论文的题目改为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各有什么特征,以及这种特征在一定的条件下会引发什么,会更好吧。
1933年以前,美国金融业是自然混业经营,ZF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很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大萧条后,许多银行倒闭,当时的调查结果认为银行从事证券投资,加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设立了防火墙,确立了分业经营制度。但是有数据表明,大萧条中从事证券投资的银行倒闭率比不从事的要低,因为混业经营可以分散风险,把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这样看来,分业经营制度确立的依据是有问题的。分业经营后,金融危机得以平息,在以后的40年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相安无事,都很好的发展。但是我不知道哪些是分业经营带来的好处,这些成就是不是混业经营也能达到的呢?我不清楚该找什么方面的数据作为依据。
20世纪70年代开始,科学技术的进步为混业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证券业的发展使得直接融资更受青睐,商业银行的利益空间被压缩。此外,日本、德国、英国等国家逐渐转为混业经营,有很多大银行崛起,美国丧失了金融业的主导地位,国际竞争压力增大。种种条件下,很多商业银行以控股公司的形式,规避分业经营法律,开展证券业、保险业业务。看了很多论文后,关于混业经营制度,大多是记叙性的,分析为什么转为混业经营,但很少有混业经营后,对金融体制和商业银行的实实在在的受益分析。还是找不到证据。同时,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更像是商业银行这种微观主体,根据自身发展状况,策略,目标和当前形势进行的选择,而国家金融业分业or混业是在提供一种许可。花旗银行曾经与旅行者合并,增加了保险和投资业务。之后又因为收益不好,把保险业务分离出去,回到专长的本行。以国家为主体研究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利弊,是不是不太合适呢?以企业为主体,归纳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特征,会更合适吧。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在法律上给予混业经营一个名分,数据显示1999年~2004年美国并未出现混业经营,银行合并的高潮,银行依据利益最大化目标,决定适合自己的经营方式和规模大小。
在阐述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史后,归纳提炼出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利弊。
所以现在我的关键问题在于,找不到具有说服力的数据,来进行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利弊分析。(金融知识太欠缺了,大一会计没有好好学,资产负债表都看的吃力。。。)
希望听听大家的建议,我应该关注哪些方面的变化,还有论述的思路怎样改进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