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卖方的商品卖方完全可以赋予其外在的价值属性,与买方无关,这没问题。其次,买方是否也同样对其赋予价值,那就不一定。买方只有觉得能满足需求的时候才会对其赋予价值。也就是说,商品是否被赋予价值肯定是单方的,双方的就需要条件。但这些都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是,买卖双方根据什么来定价。从卖方的角度,商品可以根据耗费的劳动量或劳动时间定价,而买方则不是,买方是根据其对商品的需求度定价。到底谁的根据正确,只能由事实来检验,正确性从实践中来。现实中我们常见黄婆卖瓜,自卖自夸。黄婆夸什么呢?她夸的正是她的西瓜又大又甜水分多,能最大限度的满足买方要大个、又要甜、又解渴的需求,而绝不会夸她的劳动耗费如何如何天大,因为买方根本不关心,提了也白提。这样,双方关注的焦点就集中在西瓜的有用性与买方的需求度如何实现对接上。双方的定价依据,哪里还见劳动耗费或劳动时间的影子?正确的答案来自实践,来自现实中的事实,如果对事实而不顾,仍坚持自己的想象,那最终的结果是自欺欺人。
此外,劳动价值论之所以言之凿凿的称劳动量决定商品价格,是源于一种理论上的推导和认识上的局限。即认为在一定时期内,总供给与总需求总是相等的,所以需求的价格(购买力)与供给的价格(生产力)总是相等的,这样就决定了供给的价格等于需求的价格,决定方就在供给方,而不在需求方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倒推,不代表现实。现实中的总供给与总需求都在不断变化的,是动态的。其次,需求永远是有效的,而供给则不一定,存在着大量的无效供给,否则怎么会有大量的生产被淘汰。因此,供给方总是根据需求方来供给,而不是相反根据供给方的供给来满足需求方的需求。这就意味着供给是根据需求而供给,决定权在需求,而不在供给。也就是说,价格的最终确定是需求方的决定,而不在供给方的一厢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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