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在分析目前我国贸易摩擦特点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企业解决贸易摩擦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企业应采取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贸易摩擦;WTO规则;WTO争端解决机制
近年来,在世界市场持续低迷的形势下,我国出口连续保持两位数的高速增长,同时也步入了国际贸易摩擦高发期。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入世至2005年,我国与其它国家发生贸易摩擦188起,涉案金额约97.18亿美元,较90年代年均37.6起增加了66.49%,不但反倾销、保障措施和特保调查案猛增,往年较少见的反补贴、SA8000案等也相继出现。
一、目前我国对外贸易摩擦的新特点
1.反倾销仍是主要的贸易摩擦形式。2006年5月8日WTO秘书处公布的2005年下半年反倾销调查报告显示,在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地区)中,我国仍居首位,为33起,比2004年同期多9起。另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数字,2006年上半年我国遭受到贸易救济调查共42起,其中反倾销29起,涉案金额达到4.5亿美元,而去年同期我国受到的反倾销案件是20起,涉案金额为2.96亿美元。
2.贸易摩擦发生的领域不断扩展。截至2005年11月底,我国被反倾销调查的产品约4000种,涉及五矿化工、机电、轻工、纺织、食品土畜等多个行业,摩擦领域呈由“点”到“线”,由“线”到“面”之势,其中农产品、纺织品逐步成为国外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热点。
3.贸易摩擦形式呈多样化趋势。(1)技术壁垒的约束性日趋严重。据商务部科技司调查,2005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170亿美元,与2000年相比,出口产品受限比例提高了56%,损失金额增加了54%。2005年遭受国外技术壁垒的出口货物金额也超过了25%。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往往打着环保、安全等旗号,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随着传统贸易保护手段的减弱,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使用,对我国产品出口的影响越来越严重。(2)特别保障措施案成为我国贸易摩擦的新问题。特保措施条款是WTO成员为防止我国出口产品在人世后以较低的关税水平涌入各成员国市场,对其国内产业造成冲击而设定的条款。目前,美国、欧盟、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家或地区已相继完成了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特别保障条款”的国内立法。(3)贸易差额、人民币汇率、知识产权保护及社会责任标准等成为引发贸易争端的新型导火索。如,近三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的61起知识产权调查案中有15起涉及到了中国47家企业。2005年上半年又有7种中国产品被立案调查知识产权侵权,包括DVD、拖拉机、药品、汞电池、油墨打印机等。
4.贸易摩擦对象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蔓延。从目前看,对我国发起贸易调查绝对数量最多的是美国和欧盟,占总数的五分之二,但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阿根廷、巴西、南非等国与我国之间的贸易磨擦案呈快速上升的趋势。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统计,发达国家对我国反倾销立案数量比例已经从20世纪80年代的97%,降低到目前的60%;而发展中国家的立案数量比例则从过去的不到3%,快速上升到40%。
二、我国企业应对贸易摩擦存在的问题
1.企业缺乏应诉主动性。据外经贸部消息,“人世”后我国企业应诉率逐步提高,平均应诉率达71.43%,其中对北美、大洋洲地区应诉率为100%。可是在应诉率提高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还有相当多企业应诉不积极这一事实。从目前情况分析,我国企业应诉不积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一些企业内战内行、外战外行,不知道应诉的程序、规定,缺乏相关知识;二是许多企业存在畏难情绪,他们在与外方打交道时怕麻烦,怕花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甘愿退出国外市场;三是一些企业对立案国市场依赖程度低,一旦遇到调查,宁可花钱买其他国家的原产地证、甚至放弃市场,也不愿承担应诉责任,支付应诉费用;四是一些企业存在“沾光”的想法。应诉的时候往后躲,胜诉了都想占便宜;五是我国的行业组织和进出口商会对企业应诉支持不够,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案件,相关信息少,语言障碍大,很多企业得不到起码的指导和帮助。
2.企业法律意识淡漠,法制观念差。加入WTO后,企业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面临的法律环境更加完善、透明和统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除国内相关法律必须遵守外,有关国家的法律也要尽量避免抵触,否则就有可能引起摩擦。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现状不容乐观,企业法制观念不强,不懂法,不依法经营的情况比比皆是,而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会使企业经常授人以柄,被告上争端解决机构,还会使企业因为不懂法而面对外商的不法行为不能“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3.企业对WTO的各项协议、规则缺乏了解。WTO体系庞大,具有实质意义的多边协定和协议共29个,还有25个以上的附加部长宣言、决定,其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范围相当广泛。目前我国企业对WTO这些规定复杂、文字晦涩的多边协定和协议的研究还非常有限,对WTO繁杂冗长的条款还有相当一部分一知半解。对WTO规则的“灰色区域”,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条款,对协议、协定的漏洞及其利用等问题,我们的研究还很不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仅谈不上利用协议和规则维护自身利益,还会因不懂规则而增加受罚的机会。另外,“人世”前,我国经贸纠纷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解决,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企业并不熟悉,这也给今后我国利用这一机制带来了障碍。在发达国家已进入游戏规则阶段的时候,我们还对规则一无所知,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危险。
三、解决上述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一)增强应诉的主动性。
1.企业要增强应诉的勇气和胆略。发生贸易摩擦后,企业如果不应诉,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就可对不应诉的国家或企业直接做出“缺席审判”,这就意味着企业将多年苦心经营开发出来的市场拱手相让。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不去应诉,反倾销将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连锁反应。退出这个市场的商品急于涌入另一个市场,必然在另一个市场又引发一场低价竞销,从而引发新一轮反倾销,形成恶性循环。所以,对外方的有关诉讼,我国企业只要产品质量过硬,出口手续完备,就应积极应诉,据理力争,努力保住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一席之地。
2.落实“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我国现行招标商品基本上是有偿使用,每年有巨额出口配额使用费,可拿出1%-2%作为中央外贸风险基金,专门用来支付争端应诉费用,如争端败诉,所有应诉费用自外贸风险基金中列支,如果胜诉,有关年度配额由应诉企业有偿使用,采用协议招标方式分配。针对有的企业想坐享其成,等别的企业应诉成功后“搭便车”的现象,应采取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在国外对我出口产品裁定“单一税率”或应诉取得全胜时,对积极应诉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出口经营优先权,对专门扰乱出口经营秩序,又不积极应诉的企业则不允许再继续出口。而且,现在欧盟、美国等多数国家已改变了过去“单一税率”的做法,对应诉和不应诉企业实行差别税率,某些企业搭便车的想法已不切实际了,所以最好的出路还是在于出口企业团结一致,积极应诉。
(二)强化企业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法制与规则意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企业要想作为市场运行的主体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依法经营,并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今后企业应加大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的力度,成立专门机构培训相关人员,使学法、知法、守法的意识自觉贯穿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通过法律来监督企业的活动,有关法律、法规一经通过,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所以,企业应尽量利用各方面力量争取参与、影响政府立法决策。在这方面,国外企业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如美国的一些大公司都十分重视参与国会的立法活动,并派出专门代表到华盛顿设立办事处,进行有关法律草案的研究与游说活动,包括评估某一法案的通过、修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通过各种方式影响议员提出或更改某一法案,影响某一法案的通过。鉴于此,我国企业可通过向人大代表或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等形式使立法机关了解企业的想法和现实情况,从而使法律的制定更贴近企业现实,增强企业守法的动力。
(三)加强对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力度。
1.增强对WTO各项协议的研究力度。“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企业要想利用WTO规则去开拓市场,维护利益,就必须先深入了解它,并有专业队伍去加以研究。(1)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有层次、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WTO基本知识的普及学习,对WTO各项协议有一个大概了解,以尽早避免出现违背WTO协议的政策和行为,从而减少因此产生的争端;同时应有一批具备一定水平的经贸和法律工作者队伍对WTO体系进行深入的研究;各高校应积极开设WTO课程,增设有关WTO的专业,普及WTO知识;研究机构应增加对WTO各项协议的研究立项,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2)企业应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强联系,争取资源共享。国内企业可联合设立WTO研究基金,对和WTO相关的科研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尤其是研究WTO协议条款、成员国如欧盟、美国国内反倾销法和有关国际公约、海关税则的项目;企业还可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到单位讲座、交流,或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到高校去培训、进修;企业内部可成立相应部门,专门负责收集国内外对WTO的研究成果,WTO新一轮谈判的有关信息,对WTO规则变化动态地跟踪研究。
2.研究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对发展中成员的优惠贯穿于整个WTO法律体系的始终,在WTO所有协议中都不同程度地有所体现,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应该深入研究,用足这一来之不易的“国际权益”。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优惠,企业更应该深入研究,在对外经贸活动中明确自己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应享有的权利,在同他国的企业发生摩擦时,会利用自己应享有的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3.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内容纷繁复杂,鉴于目前中国加入WTO时间不长,对WTO规则的研究尚未全面铺开,应将重点集中于机制应用的对策性研究上,以便在发生争端时争取对我国有利的局面,避免被动。另外,应加强对WTO争端解决程序与案例的研究,因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体系庞大,规定复杂,要在国内推广有相当难度。而争端解决机构受理个案后所做出的裁决书,都是直接运用WTO的各项规定和各种原理具体分析的结果,内容详实,针对性强,是我们学习WTO知识的好教材。而且通过对个案的研究,我们还可从中总结出一些经验教训和诉讼窍门。 (来源:《经济纵横》)(王洪会 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