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ofuzhi 发表于 2012-1-8 21:13
以前没想到过这个求大于供的问题,觉得后有启发。求大于供不就是垄断地租的产生方式吗?这个是完全由个别 ...
以前没想到过这个求大于供的问题,觉得后有启发。求大于供不就是垄断地租的产生方式吗?这个是完全由个别的供求状况决定的,确实是特例。而且是由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和支付能力决定的,其价格确实背离价值。
楼主说的不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那部分价值无法实现马克思应该也谈到过。因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个含义,一是几个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还有一个是社会依据满足需求的原则分配在某种商品生产上的时间。其实这就已经决定了超出需求的商品是无法实现其价值的状况存在。而根据竞争的原则,必然是那部分个别劳动时间大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产品无法实现价值。估计就是楼主说的不能被补偿的那部分亏损。而反过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计算也不能把这部分不能实现价值的商品的生产计算进去,否则就出现了两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了。所以马克思说得其实还是挺清楚的。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e=2&from^^uid=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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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现在发生求大于供的情况,从而拉高价格大于价值,那么过去必定有求小于供的情况,也拉低价格小于价值。因此从总体来说这两者拉平了。因此不要独立地来看求求大于供的情况,除非人们可以获得“天外来财”,从而形成额外的需求拉动。
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实质意义,就是说明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而那些不必要的劳动时间,并不能构成价值,同样,那些高于价值的价格,也只是暂时的现象,在竞争之下它趋向于消失。因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下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也必须要在充分的供给竞争下才能成立,如果是垄断,则产生长期的求大于供,价格长期高于价值,就使劳动价值论显得不再成立了。
个别劳动时间大于社会劳动时间的部分,不能获得正补偿,但也必须要补偿其亏损,这种补偿我称之为“负补偿”或“亏损补偿”。因此这部分亏损并没有象马克思所说的那样“白白浪费掉了”。浪费掉了的东西,也要补偿回来,就看由谁来补偿,补偿的方式如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