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ofuzhi 发表于 2012-1-11 23:37 
你这么一说,我觉得其实消耗本身就是补偿。消耗首先发生,如果出现价值有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则消耗的 ...
我觉得其实消耗本身就是补偿。消耗首先发生,如果出现价值有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则消耗的一部分就成为补偿,只是这个补偿由谁支付可能不同。如果是生产者以低价出售产品,或者销毁产品,就是他投入生产的那部分资本担当了补偿作用。如果这部分资本是借款,就是借款人的资本起了补偿的作用。如果借款人本人可以从其他途径筹款,那这另一部分人有承担了补偿的作用,这种传递关系最终会有一个终点,就是你说的弱势群体。
这个思路其实超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范围了,是一个社会总资本的消耗和补偿过程。结果就是,凡是无法实现价值的产品都是对社会总资本的浪费,这构成了供求平衡的要求,因为这样消耗和补偿就可以相抵了;供过于求就产生了负补偿,社会总资本减少;供不应求,价格上涨,价格超出价值那部分成为了新的积累,成为正补偿,社会总资本增加了。不知道这个理解对不对。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page=4&from^^uid=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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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说消耗本身就是补偿,比如你不能拿你干活这种行为来补偿干活所产生的消耗吧。对于干活来说,要有食物来补偿干活所消耗去的体力,让体力恢复。消耗所获得的产品,能够补偿这种消耗,它要么劳动者自己消费这些产品以使自己获得补偿,要么通过交换,用别人生产出来的产品来获得补偿。
消耗与补偿是可以错位的,因为消耗可能被有权有势的人转嫁出去,让那些最没能力将别人消耗转嫁过来的消耗再转嫁出去的人来承担。比如我说过:一些人搞企业根本没搞什么污染防护,由此而节省了大笔钱,但这些污染却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让他们患病,生活品质下降,从而为此支出了大量钱财。而他们又从何而来这些额外支出的钱呢?如果他们能够获得额外的这些钱,就说明他们也有能力将企业所产生的消耗转嫁给别人,但最终,那些弱势群体没有这个能力,因此只能承受,只能穷困到无以复加的田地。
由此来看,我的“代价补偿价值论”,我的研究对象“耗费--补偿”系统还是很有意思的。而它在经济学上则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基础的,即一个人如果他的耗费不能得到社会与市场的承认,则他的耗费要么不能得到正补偿,要么由别人来补偿(负补偿),因此,每个人都要提供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否则在耗费补偿系统上面就会麻烦与复杂起来,而在劳动组合与分配问题就会产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