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缺失导致农民负担加重的一般解释
第一、市场缺失引起的公平损失构成农民负担
公平具有三方面的内涵,即:起点意义上的公平、过程意义上的公平和结果意义上的公平。起点的公平是指先于交易活动本身的初始权利的界定必须公平,以确保每一个人都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过程的公平是指规则的公平,即游戏规则的设定必须公平,以确保付出同等的代价获取同等的收益;结果的公平,则是指对同等的个体给与同等的评价,同时对不同的个体给予不同的评价,以确保表面的平等不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公。
由于市场的缺失,上述三种意义上的公平对于农民来说都严重缺乏。制度市场的非均衡和政治市场的不成熟,导致初始权利界定的不平等;而同样不成熟的经济市场的运作,使得市场外的各种力量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则放大了这种不平等,事实上是规则的扭曲,导致过程的不公;最后,与市场相适应的分配制度的不完善,不仅对同样的个体没有给予同样的评价,而且对不同的个体也没有给予不同的评价。农民负担,即是上述三种不公平的体现。
第二、市场缺失引起的效率流失构成农民负担
对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色彩尚很浓厚的中国农业来说,市场和效率的内在关联是不言自明的公理。市场的缺失导致效率的流失,效率流失是分母意义上的农民负担。这是因为农民负担具有相对性:不仅负担额度,而且农民收入的高低也决定着农民负担的轻重。如果说负担额度的大小,只是从绝对的意义上说明了农民负担,那么效率的高低以及由此决定的农民收入递增程度的高低,则从相对的意义上说明了农民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化程度和农民负担存在负相关关系,农民负担是由市场缺失而引起的效率流失的体现。
第三、市场缺失膨胀了的交易费用构成农民负担
“交易”和“生产”概念相对应。如果说生产活动是人对自然的活动,那么交易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活动。正如生产活动会发生一系列的成本一样,交易活动也需要支付各种各样的费用即交易费用。首先,不同的交易方式产生不同的交易费用。按照康芒斯的分类,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买卖的交易费用、管理的交易费用和限额的交易费用三个方面。(4)其次,经济体制或经济制度本质上就是人与人发生经济关系、进行交易活动的一种方式,因此,把交易费用理解为制度运行的成本也是合理的。不同的经济体制对应着不同的交易费用。由于交易费用的节省能使当事人的经济收益增加,因此人们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会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制度)中选择以实现交易费用的最小化;人们在一定条件下采取一种经济体制(制度)而不是另外一种经济体制(制度),是由于前者的交易费用低于后者;一个经济的体制(制度)结构也会达到某种“均衡”,这种体制(制度)均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同经济体制(制度)下交易费用的相互关系。
交易费用的理论,用于分析农村市场的发育,揭示出两个方面的农民负担。一方面,农村市场的缺失,意味着康芒斯所说的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仍然占据相当地位,亦即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仍在相当多的领域和相当深的层次中发挥着作用,那么,理应被买卖的交易(市场交易)所取代但仍未取代的管理和限额的交易所引起的成本,构成了对于农民的负担。另一方面,市场的缺失,也意味着市场本身的发育尚未成熟,那么,由于市场制度集合内部本身的不均衡,引起的交易费用,也构成了对于农民的负担。
最后、归根结底,农民负担是市场缺失引起的农民利益损失的体现
公平的效用,不仅是伦理道德精神之上的,而且直接体现为利益的对比,否则人们便不会求之心切;效率的高低,总和大小不等的馅饼一一对应,也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说明人们对其念兹在兹的原因;至于交易费用的膨胀,则意味着对利益的直接扣除,更是人们所不愿支付的。因此,如果说市场的缺失意味着公平、效率的流失以及交易费用的膨胀,那么,市场的缺失,同样意味着利益的损失。因此,由农村市场发育滞后所引起的无论是对于农民的不公、农业效率的降低还是农民支付的交易费用的提高,都是以农民负担形式体现出来的农民利益的损失。可见,农民负担实质上是市场缺失在农民经济利益上的体现,是由于市场缺失而引起的农民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