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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热点解读] 浙江富豪吴英集资诈骗案终审获死刑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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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宣判后,吴英的父亲、妹妹久久不愿离去。


  昨天下午,雨下得有点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过往行人稀少。

  法院门口贴着一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告:本院定于2012年1月18日下午3时30分,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宣判东阳市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上诉)一案

  吴英父亲吴永正穿着一身黑棉夹克,下午2点多赶到法院,他看上去精神不错,和守候在此的几位媒体记者打招呼。他的手上,拿着那个随身携带的茶杯。

  吴父事先没有接到通知

  对于开庭宣判时间,吴永正说是看了法院门口的公告才知道的。

  昨天上午9点,我们联系吴永正时,他还在东阳,说没有接到通知,不知道女儿的案子要宣判。

  两个小时后,吴永正给我们打来电话,说两位二审辩护律师已接到法院通知,让他们赶到金华中院去。

  吴永正在二女儿的陪同下,匆匆从东阳赶到金华。

  两位来自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照东、张雁峰,一位刚从北京赶到金华,一位还在广州来金华的路上。杨照东说,昨天上午他才临时接到法院电话,电话里没有说明是宣判的事,但他能够预感到是要宣判了,马上买了从北京到杭州的飞机票。

  去年4月7日二审开庭后,吴英案一直悬而未判,吴永正等得心急,甚至为此还病倒了,亲属因此不让他住在东阳乡下。

  杨照东说,这样超期审判的案子确实不多,不过法院在程序上一定是履行了“延期报批”的手续。一般这种案子都比较复杂,审判过程要非常慎重。

  开庭时间推迟两个小时

  法庭内外,站着不少法警。

  原定下午3时30分的开庭时间,一直拖到下午5时25分才开庭。

  公诉人席上,坐着一位检察官。

  辩护席上,坐着辩护律师杨照东。

  吴永正和二女儿一前一后,就坐在媒体旁听席边上。法警礼貌地询问了他们的身份。

  与一审时开庭相比,这一次来的媒体记者不是很多,除了一家省外媒体,其余七八家都是省内的媒体。

  扎着马尾长辫的吴英被两位女警带上法庭,她穿着一件及膝红色羽绒服,外披黄夹克囚服,脚戴镣铐。

  法官宣判之前,吴英回头看了看父亲,欲言又止,她的眼睛看上去有些红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在庭上宣读了吴英集资诈骗案的二审宣判书。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吴英听着听着,又一次回头看了一眼父亲和妹妹。

  法官说,原判认定吴英为个人犯罪准确,吴英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称,吴英没有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主观上没有诈骗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欺诈事实,没有用虚假宣传欺骗社会公众,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审理范围,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另外,吴英检举揭发他人,经查均系其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而向他人行贿,依法不构成重大立功。

  吴英在二审审判中辩称,其仅够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二审辩护人提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要求改判无罪的理由,均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二审裁定。

  “给我带两双棉鞋进来”

  宣读完判决书后,法官宣布闭庭,将吴英押回看守所。临走前,吴英再一次回头,用东阳方言对父亲说了一句,“给我带两双棉鞋进来”。

  吴永正坐在旁听席上,一言不发,沉默了许久。

  吴英的二妹听到这个消息,当场失声痛哭。

  离开法院,吴永正坐进一辆杭州牌照的小车,对于记者的追问,他只说了一句,“我们会抗诉”,就让司机开车走了。

  对于这个结果,吴英的辩护律师杨照东也称自己事先没有想到。他说,二审宣判结果出来之后,吴英家人感到有些迷茫,但吴永正最后表现还是非常坚强,仍然决定要让律师积极抗诉。

  下一步,案件结果将移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他们已经和吴英的家属商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期间,仍然会进行抗诉,把自己的辩护意见反映上去,作最后的努力。

  背景

  吴英案一审于2009年4月开庭。

  2009年12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于2011年4月7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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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诈骗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 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 金华市 东阳市 被告人 吴英

沙发
仙潮 发表于 2012-1-19 10:19:0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金融性案件不能就那么随随便便的纳入死刑的范围,去死刑化也就简单的变成了政治话语下的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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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叶风尘 发表于 2012-1-19 11:39:1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集资7.7亿,自己非法占有,就算是成立,也无非就是几百万而已。主要集资对象就11个人,怎么就代表公众了?这个案子让我们想起20几年前的一件案子,就是沈太福案,也是以非法集资,判了死刑。但是公司清盘倒闭后,债权人基本上都收回了投资。这一类的“非法集资”和所谓的“老鼠会”等是不一样的,本身是以投资为目的,而不是以利率为诱饵,实施的经济诈骗。所谓的非法占有,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公诉机关在这里搞了个诡计,把违法集资和诈骗混成了一个案子,其实完全是二个案子,作为经济诈骗,要有起诉人,不能检查机关自己控诉。显然这是根本不成立的,这个案子唯一的焦点或争议,在于集资是否合法。众所周知,民间集资是中国经济的一个特色,属于灰色地带,你小打小闹,可以默许,你大动干戈,就属于非法。更多的层次上,是我们金融体制本身存在的弊病,是我们法律本身设计的弊病,我们既孕育了民间集资存在的土壤,又故意的模糊了“合法”和“非法”存在的法律界限,然后,当有人走入这个雷区的时候,又高高的举起手中的屠刀,用以宣示自己的神圣利益不容侵犯,好吧,我们读懂你的利益了,但是能不能给人的生命留一点点的尊严,能不能给不幸触雷的人一线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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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zhuosn 发表于 2012-2-1 21:19:3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96d58601012p6q.html 吴英本无罪,何来“罪不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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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zhuosn 发表于 2012-2-2 08:57:1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一级大法官:



辞岁声中,闻吴英一案二审急急终结:维持原判,上报死刑复核。但细读判词,见案有不妥。静夜思之,心情沉重。冒昧陈词,幸勿鄙视。

吴英集资诈骗一案,事发于集资。而问题在于:对于民间金融、地下金融所起的市场作用,认识分歧,意见不一;对集资诈骗罪的罪状描述,也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化而有变化。至于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分野,法律界则已取得两点共识,明确载入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吴英案,略予申明——

一是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诈骗罪脱胎于诈骗罪,故有诈骗罪的一切特征。查识别与判定集资项目是否诈骗,以两种特征最为客观:一是集资的对象,二是投资的去向。浙江省2008年出台的《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就此所做的阐释极具典型性,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固定的人员(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以此衡量吴英案,其集资对象都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并非社会不确定公众;查其资金去向,也大多流入当地实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换句话说,吴英未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投资项目诈骗债权人。其投资眼光或可质疑批驳,其经营手段和目的不仅合情且未违法。参照上述规定,至为明显。

二是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犯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在吴案中体现为债权人本金。也就是说,判断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根据她的行为是否具有侵占债权人本金的恶意。许诺高额利息不能支付,属于诚信有亏,而非刑法上的入罪理由。至于吴英是否确有此恶意,未见全部证据,不敢轻下断语;但以常理度之,如有心设局诈骗,早会仿效国中巨贪,变卖资产卷款逃逸,岂能在当地留下大量资产?对此不难明察。

概括以上两点,吴案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于法似均有未合,加之诸多债权人牵连案中,且对吴英鲜有指控,又有重要举报线索尚未追查,如从重对吴执行死刑,恐难服众。

理性地站在改革开放的高度考量吴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实,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更何况杀人宜少应慎已成国策!少杀,是政策指向;慎杀,乃法律要求。“两可”(可杀可不杀者不杀)方针正是二者的集中体现,因而是理应逐案遵行的圭臬,至上的标尺。吴案留人刀下,应属入情入理。

毋庸讳言,此案的最终结果,将对数以千亿计的民间金融产生示范效应。面对金融市场日趋复杂的情势,如何判处,可能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最高《2011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将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列为重要改革任务,十分正确。盖因这是死刑执行前的查阙补漏,守护正义与公正的最后一关,诸多环节,唯此为大。尚能明辨慎思,力避失误,则法制幸甚;受其益者当决非吴英个案,国家甚幸!

愚者之虑,或有一得;是否有当,恳请细酌。

                                    张思之

                                    20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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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zhuosn 发表于 2012-2-3 20:28:1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92517e0100tgfe.html  简简单单看吴英无罪的理由   于兴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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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osn 发表于 2012-2-3 20:39:4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http://news.163.com/12/0203/16/7PBQDOIK00014AED.html  难道发审委审核通过的上市公司诈骗就有“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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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osn 发表于 2012-2-3 20:40:1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http://news.163.com/12/0203/16/7PBQDOIK00014AED.html  难道发审委审核通过的上市公司诈骗就有“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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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deconomy 发表于 2012-2-5 17:50:3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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