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AULK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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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求助:如何将下面这段话模型化?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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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粮食流通的体制变迁与权利交易

制度变迁的实质是权力和利益的转移或再分配,即权利的重新界定。而古今中外的事实是,权力(利)的转移和再分配通常只有两条途径:一是强夺,二是购买。在人类历史上,自愿让权大多非出自本意。显然,革命是典型的夺权,它不考虑被革命者是否愿意,一般也不给予相应的补偿;改革则是典型的买权,不仅要征得让权人的同意,而且双方还要就补偿达成一致。中国粮食流通制度的变迁就是这样一个权利交易的过程。这里既有权利和权利的交换,也有权利和义务的交换,通过这种交易以便对原有的权利和义务重新加以界定,这在客观上推动了体制的变革(张曙光,2001)。

(一)传统粮食流通体制的形成与权责的限定

1953年,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分别出台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和《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两个文件,标志着中国传统的粮食流通体制开始成形。传统粮食流通体制运作的基本原理是由政企合一的国营粮食系统在垄断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业务的同时实现粮食的计划配给,进而强制实现粮食供求的总量平衡、结构平衡和区际平衡。传统的粮食流通体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一套非常完整的、强度极高的粮食计划体系,这种体系一直延续到改革前夕,形成了以粮食为依托的方方面面的权责关系。

从政府与粮农的关系来看,政府有权依法向粮农征税,并相应地承担向粮农提供服务的义务。除此而外,政府的权利和义务还有:向粮农下达生产和种植计划,同时负责收购粮食;规定粮食收购价格,同时向粮农提供适当价格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某些产前产后服务。这一点在一些粮食、棉花和其他农产品的集中产区表现得十分明显,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形成了一个颇为完整的制度结构。虽然其运行成本较大,但还不是完全没有效率,且尚能正常运行,不仅政府离不开它,而且生活于其中的农民对其也相当依恋。与此相对应,作为粮食生产者,粮农由于未取得土地的财产权利,其使用权也是不完整的,农民没有了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自由权利,同时也解除了进行生产投资和经营开发的责任;粮农只管种出粮食,生产安排、投资分配和储存、调运、销售、加工等产前产后一系列活动及其风险,概不承担;农民无权自由出卖自己生产的粮食,也无权参与决定自己产品价格的形成,同时也就免除了承担市场波动风险的责任。粮农种粮的激励仅仅来自于口粮的供给和售卖余粮的收入。

从政府与粮食消费者的关系来看,政府取得了粮食的垄断权,也就承担了负责粮食供应的义务;政府取消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也就提起了定量配给的责任;政府掌握了实行低工资政策的权利,同时也就背负了对劳动者以相应补偿的义务,低粮价就是其中之一;由于实行低粮价政策,政府也就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责任,包括经营粮食的费用和亏损补贴;政府有权实施票证之类的管理办法,也必须承担票证流通和管理的成本和风险。与此同时,消费者丧失了自由选择粮食消费的权利,同时也免除了对买不到粮食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个人承担了使用票证的不便和成本,也就取得了在一定条件下把无价证券变成有价证券的权利;个人丧失了在工资上讨价还价的权利,却取得了在粮食价格问题上向政府施加压力的地位和能力[1]

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粮食购销制度并非独立经济主体之间通过自由交易而形成的自由经济权利,而是根据某种“社会契约”形成的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盛洪,1991)。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政府的权利很大,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相应地较大;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利较小,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相对较小。因此,从某一单一主体来看,权利和义务似乎是对等的。没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取得了某种权利,也就相应地承担起一定的义务;承担了一定的义务,也就取得了相应的权利。从多个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看,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又是不对等的,政府由于其所具有的强制性质,依靠其所掌握的国家权力,剥夺了其他主体的权利而处于垄断的地位;粮农和消费者由于丧失了起码的经济自由权利,只得按照政府的直接安排和指令活动。不仅如此,由于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界限有时很难确定,在一种情况下是权利,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变成了义务。因此,基于权责界定的传统粮食购销的制度安排存在着内在的矛盾,使得这种制度安排或者说权利关系运行成本过高,这一切不仅成为改革的基本动因,而且成为改革起步时的制度背景和制度资源。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粮食流通体制变迁及其权利交易方式

2004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明确规定: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政策性用粮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同时,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条例》的实施标志着粮食流通体制比较彻底地实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这一成就的取得经历了一个逐步前进和积累的过程,与体制变迁的权利交易紧密不可分。

1、权利交易一:压缩计划定购、扩大市场议购

压缩计划定购和扩大市场议购,是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过程的两个侧面。改革以前,粮食经营基本上由政府或国营粮食部门独家垄断,只允许农民或社队集体间进行少量调剂,不允许非粮食部门和私商插手粮食经营。1978年10月商业部根据中央精神批转了恢复粮油购议销才迅速发展起来。1985年政府取消了统购、派购制度,采取了合同定购和议价收购并行的收购“双轨制”。与此同时,政府多次减少征购品种和数量,扩大议购比例。2004年5月中央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一取消三放开”即: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市场,放开粮食收购,放开粮食价格。之后,粮食定购制度才被终止。

粮食购销制度一方面涉及政府与农民的权利关系,另一方面涉及政府与居民俱权利关系。粮食购销的市场化改革实际上就是要通过权利交易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重新加以界定。压缩计划定购和扩大市场议购就是权利重新界定或交换的方法。在这种压缩的扩大的过程中,政府在逐步放弃自己垄断的某些计划权利的同时,也卸下了所承担的计划义务;农民和居民个人在获得某些经济自由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义务。例如,从粮食收购方面来看,计划定购数量的减少和市场议购数量的增加,一方面意味着政府对农民生产活动控制权力的缩小和对农民承担供给义务的减少,前者表现为计划定购以外的部分政府不能像过去那样直接控制,后者突出地表现在“三挂钩”的政策仅仅与计划定购的部分相对应;另一方面意味着农民生产经营权力的扩大和承担市场风险义务的增加。这主要表现在对市场议购部分,农民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和自己的利益预期来决定和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经营成功,他将获得全部利益,如果经营失败,他也将为此而承担全部损失。因此,定购和议购的一消一长,就是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前进。

2、权利交易方式之二:提高粮价和收入补贴

在粮食购销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中国政府曾经多次采取了提高粮食购销价格的措施,与此同时,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给予相应的补贴。虽然这种措施本身并未根本改变原来的制度安排,但却改变了相互之间的相对利益关系,因而仍然具有某种改革的意义。

鉴于传统体制下有意压低农产品价格,中国农村的经济改革一开始就采取了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的措施,与多年的粮食提价相对应的是销价基本未变。显然,这是在维持原有制度框架的前提下推进了制度的边际改革,至少是为改革创造了条件。因为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得益的首先是农民。对此,代表农民利益的农业部门和产粮省区的偏好最明显,而且在每一次粮食提价方案中该部门方案的提价幅度也最高。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的态度与此不同,由于提高粮食收购价格,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都要增支减收,因而都持比较稳健的态度。但是,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改变了国有部门和非国有部门的利益分配,在农民取得收益的同时,粮食和财政部门承担了它的成本。农民的获益,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非国有经济的扩大创造了条件,而国有部门负担的加重,增大了其进一步改革的压力。事实上,放开粮价,放开经营,与其说是有计划有目的的选择,不如说是在财政已不堪重负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不仅如此,在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的同时,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也在不断提高,农民也没有得到粮价提高的全部利益,财政也因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而增加了收入,抵补了粮食提价而增加的一部分负担。但是由于这两种提价对国有部门内部有不同的影响,也改变了国有部门内部的利益分配。

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同时把暗补改为明补,在购销同价的基础上,进而放开粮食销售价格。如果说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和给粮食部门以亏损补贴并末改变计划权利的界定,只是改变了利益的分配,那么,提高粮食销价和发放收入补贴,则意味着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利的扩大,即使提价金额和补贴金额相等,仅仅形式的改变也实现了某种计划权利的交换。因为,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前后,作为生产者和经营者,粮农和粮食部门自主权利并末改变,提价只是增加了粮农的收入,补贴只是弥补了粮食部门因提价而增加的亏损。与此不同,计划供应下的价格补贴(暗补),消费者虽然得到了实惠,却没有选择的权利,而且这种实惠只有在其按照计划安排进行消费时才能得到,而提高销价和给予补贴(明补),实际上是把原来的一部分实物供给变成货币分配,消费者得到的不仅是实惠,而且有自由选择和自主决策的权利。可见,提高收购价格和给予补贴的作用,仅仅与农民收入的变动直接相关,而与农民和粮食部门的生产者主权无关;而提高销售价格和给予补贴的作用,虽与消费者的收入变动无关,却直接涉及到消费者主权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粮食部门的生产者主权。

由于提高销价和发放补贴,并未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粮食部门和粮食企业通过提高售价也能改善经营和增加收入,消费者个人也得到了某种利益补偿,因此,在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的情况下,提高售价和发放补贴较之提高购价给予补贴,可以使更多人受益而无人受损,更趋近于是一种帕累托改进。然而,这是在改革进行了十多年之后才着手采取的措施,其原因在于,在政府决策者看来,提高销售价格比提高收购价格具有更大的风险。因为,在政府决策者的目标函数中,政局稳定的考虑重于效率改进的考虑,购价的变动影响的是农村,而售价的变动影响的是城镇。提高购价而售价不变,既稳定了农村,又稳定了城镇,而粮食售价的提高直接减少了居民的利益,因此从稳定局势着眼,每次提高售价都要相应地发放收入补贴。



[1]见张曙光,《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一集),上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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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化改革 帕累托改进 农产品价格 非国有经济 求助 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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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alt 发表于 2007-1-21 16:5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管制制度的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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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RAULKGB 发表于 2007-1-22 09:2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呵呵,谢谢回帖,能否请你用模型具体解释一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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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alt 发表于 2007-1-22 22:2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因为还是个人时间的问题,实在抱歉我不能精细的给楼主一个满意的答复,不过我可以在这里把我的一点想法与楼主分享。

通过您的材料来看这是我国典型的管制制度问题及随着外界环境变化的制度变迁过程。从经济学的学科角度来说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新制度经济学问题。从方法角度上来说你可以通过博弈来分析制度问题。

关于这方面的文献很多,你可以读读。可以推荐的你可以看看国内的政府管制经济学方面的文章,这可能对你问题的最终解决会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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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ULKGB 发表于 2007-1-23 10:2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恩,谢谢了,我再找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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