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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市场经济的丛林法则对谁有利?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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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丛林法则对谁有利?<BR>黄焕金<BR>我们知道市场经济存在着适者生存的丛林法则。许多学者正是基于这一点而对市场经济大加批判,认为这种适者生存的达尔文主义不是人类社会所应该有的。<BR>但是,如果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考虑,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市场经济的丛林法则恰恰是必要的,甚至是公平的。这样的说法可能使所有人感到惊讶,当然除了本文作者以外。<BR>实际上事情并不难理解,按行业分工思想,一个行业的充分竞争,是另外其它行业得以充分发展的条件。一个部门内部遭遇丛林法则,就会为部门以外更多的人提供更好的生存条件。因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就是通过价格来调配资源。当一个部门内部存在充分竞争的丛林法则时,这个部门所生产的产品价格就会比较低廉,而低廉的价格就会使它们的购买者获益。<BR>所以,尽管学者们一直在指责市场经济的丛林法则,但是丛林法则不仅没有被消除,反而不断“蔓延”开来,它不仅存在于各个经济部门,而且存在到经济以外的部门甚至行政部门。一方面,社会经济没有能力供养这些非经济部门而使其资源短缺,不得不陷于生存的丛林法则之中,另一方面,ZF有意为减轻经济基础的压力,而要求其它部门甚至ZF部门紧缩支出,限制无节制的生存方式。因为,如果这些非经济部门的日子过得很好,就有可能使各个经济部门的日子过得更艰难,因为税费不得不大幅提高以供养这些非经济部门。非经济部门的生存成本转嫁到经济部门的头上。所以,一般来说,经济部门的丛林法则会对非经济部门有利,相反,非经济部门的丛林法则会对经济部门有利。如果行政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比社会平均高许多倍,那么所有经济部门都会有意见。相反,ZF变穷则有可能使经济部门感到高兴。<BR>经济与非经济部门的关系是这样,经济部门内部的关系同样是这样。垄断部门所遭受的丛林法则较弱,但却因此而使对这个部门有交易关系的其它部门所遭受的丛林法则更强了。所以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市场经济的丛林法则不可避免地存在,并且起到公平调节社会资源与社会财富的作用,问题在于各个部门、每个人所遭遇的丛林法则是否均等,只有均等才是公平的。如果一个部门单纯强调自己丛林法则的免除,那么它必定会侵犯其它部门的利益,必定将自己的生存成本转嫁到其它部门身上。也许有人说:我们就是要全部消灭市场经济的丛林法则,让所有人都免除这种适者生存的竞争性。但历史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除非财富不再稀缺,财富多得象空气那样。在财富仍然稀缺的情况下,人类社会必定陷于生存竞争的丛林法则,而强势群体则必定将他们自己的生存基础凌驾于对群体的剥削之上,让弱势群体承担强势群体的生存成本。这样,如果单纯强调取消市场经济的丛林法则,实际上就会给予强势群体以掠夺弱势群体利益的借口。弱势群体不求取消自己所遭遇的丛林法则,只求所有社会群体公平承担这种丛林竞争的压力。如果强势群体能够自食其力,那么就会减少对弱势群体的掠夺压力,就会减弱他们的丛林竞争的压力。<BR>学者们对市场经济的丛林法则的批判是出于他们无知的出发点,因为他们并不懂得社会的行业分工的互相依存关系,他们认为市场经济可以随便取消,人类社会的生存竞争可以随便取消,只要一切都由国家安排,那么人们就可以过上无忧无虑的生活,不用担心生存问题,不用担心没有饭吃,更不用担心饿死。但他们的观点却恰恰是在为强势群体的既得利益进行辩护,因为一旦资源被统管,那么强势群体就更有条件将资源集中用于自己的身上。比如,在农村与城市同处于饥荒之时,国家所掌握的有限财力必定首先保城市需要,在重点城市与非重点城市同时陷于饥荒时,必定首先保重点城市需要。这种“保重点”不仅包含着现有资源的分配,而且还包含着再生资源的分配,即从弱势农村向强势城市征集资源,从弱势城市向强势的重点城市征集资源。这样,在消除丛林法则的口号下,强势与重点的丛林竞争减弱了,可是弱势与非重点的丛林法则则加强了。就象古希腊之所以存在民主共和的社会,那是因为有奴隶社会做为基础,有奴隶们的劳动在为这种平民能够过上民主共和的生活提供必要的资源。而在当代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同样存在着相似的情况:一些人过上社会主义甚至共产主义生活,但却使另外一些人的日子更加难过。比如人们都知道前苏联的官僚特权生活早就已经是最发达的共产主义了,但普通民众的生存却异常艰难。社会主义优越性一直只存在于“体制内”,它的好处只为体制内的人拥有,而它所释放的成本却需要体制外更多的人来承担,从而使体制外的人不得不过上丛林竞争更强的生活。弱势群体不仅自食其力,而且还饱受歧视,他们在城市的各个角落做点小买卖,但仍然被强势群体追赶得无处藏身。<BR>可见,问题不是丛林法则是否存在,而是如何使丛林法则均衡分配至每个社会成员,让每个人都为自己、为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BR>2007/2/1<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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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丛林法则 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国家 达尔文主义 农村与城市 市场经济 达尔文 恰恰 行业

沙发
sjhxj2004 发表于 2007-2-1 22:2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经济与非经济部门的关系是这样,经济部门内部的关系同样是这样。垄断部门所遭受的丛林法则较弱,但却因此而使对这个部门有交易关系的其它部门所遭受的丛林法则更强了。所以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市场经济的丛林法则不可避免地存在,并且起到公平调节社会资源与社会财富的作用,问题在于各个部门、每个人所遭遇的丛林法则是否均等,只有均等才是公平的。如果一个部门单纯强调自己丛林法则的免除,那么它必定会侵犯其它部门的利益,必定将自己的生存成本转嫁到其它部门身上。”

楼主好完美的理论,垄断中国的垄断尤其是许多“自然垄断”行业,水利、电力等等,他们的垄断行为不说是一种法则,更应该是一种赤裸裸的“霍布斯的狼与狼”的世界。这不是定律,更多的是人为的操作或者说是利益集团谋利的行为。

公平的调节社会资源恐怕只会使得贫富差距不断的扩大,“南方某收电费的年薪十来万”的报道或许是村里法则下剩下的老虎了吧。

真正的丛林法则应该是一个和谐的法则,或者说有狮子的活法,也有兔子的窝,国内经济发展,更多的需要一个市场的力量去推动,因为我们“看得见的手”干预的太多了。

房地产业的数次下力度的调控正是从林法则的失败,因为兔子也得给他一个窝,否则狮子吃什么。

纳仕家的打鸣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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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alt 发表于 2007-2-1 22:3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市场经济存在着适者生存的丛林法则就意味着产生了流动的分层。分层的存在会强化分层的结构,这样在历时的情况下,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而作为人的公平的存在,它是不考虑历时或忽略历时的。这样市场历时的积累与公平的瞬时就是一种矛盾。这种矛盾首先在强弱的两极展开,而中间的层次是相对温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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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07-2-2 07:0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sjhxj2004在2007-2-1 22:22:00的发言:

“经济与非经济部门的关系是这样,经济部门内部的关系同样是这样。垄断部门所遭受的丛林法则较弱,但却因此而使对这个部门有交易关系的其它部门所遭受的丛林法则更强了。所以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市场经济的丛林法则不可避免地存在,并且起到公平调节社会资源与社会财富的作用,问题在于各个部门、每个人所遭遇的丛林法则是否均等,只有均等才是公平的。如果一个部门单纯强调自己丛林法则的免除,那么它必定会侵犯其它部门的利益,必定将自己的生存成本转嫁到其它部门身上。”

楼主好完美的理论,垄断中国的垄断尤其是许多“自然垄断”行业,水利、电力等等,他们的垄断行为不说是一种法则,更应该是一种赤裸裸的“霍布斯的狼与狼”的世界。这不是定律,更多的是人为的操作或者说是利益集团谋利的行为。

公平的调节社会资源恐怕只会使得贫富差距不断的扩大,“南方某收电费的年薪十来万”的报道或许是村里法则下剩下的老虎了吧。

真正的丛林法则应该是一个和谐的法则,或者说有狮子的活法,也有兔子的窝,国内经济发展,更多的需要一个市场的力量去推动,因为我们“看得见的手”干预的太多了。

房地产业的数次下力度的调控正是从林法则的失败,因为兔子也得给他一个窝,否则狮子吃什么。

说得好。真知灼见!一个人不想遭遇丛林法则,但他如果因此而增加别人的丛林竞争,那么就很不公平了。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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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07-2-2 07:1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tabalt在2007-2-1 22:34:00的发言:
市场经济存在着适者生存的丛林法则就意味着产生了流动的分层。分层的存在会强化分层的结构,这样在历时的情况下,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而作为人的公平的存在,它是不考虑历时或忽略历时的。这样市场历时的积累与公平的瞬时就是一种矛盾。这种矛盾首先在强弱的两极展开,而中间的层次是相对温和的。

行业内的竞争会形成强弱之分,但这并不能说明整个社会的分化,因为一个行业内部的情况并不直接等于整个社会的情况。这个行业以外的其它行业,会从这个行业内部的这种竞争中获益。当行业内产生强者更强的情况时,如果强者滥用它的强者地位而损害社会利益,那么就需要破除它的这种地位,破除的方式仍然是引入已经被削弱了的竞争。

体现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晦涩哲人;哲学经济逍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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