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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需要调整思路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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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需要调整思路[趋势]

  所谓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m arket economy status)”,实际上只是作为贸易救济措施之一的反倾销调查领域的专业性问题,与一国是否实行“市场经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即使是引发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的导火线《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也从未确认中国的经济运行体制系“非市场经济”。实际上,“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中国出口的影响十分有限,2003年中国遭到反倾销调查的出口商品金额仅占当年出口总额的0.51%。因此,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应限制在反倾销领域,且仅针对那些在中国加入W TO前其国内反倾销立法中有“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定和认定标准的成员。如果有WTO成员借此问题要求中国向其作出经济或贸易补偿,中国大可不必理会,否则只能是得不偿失   “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的由来 (一)“非市场经济国家”只是一个反倾销领域的专业术语 “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有关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法律规定中,起源于“国家控制经济”的概念。美国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属于国家完全垄断经济,控制全部商品价格,因此,出口产品的价格完全不真实,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很难按其市场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需要寻找第三国的数据作为“替代国”,以此来确定倾销幅度。由此往往导致最终裁定较高的反倾销税,从而实现限制这些国家产品出口的目的。   美国《1930年贸易法》以及之后的修正案确定了判断“市场经济国家”的6项标准(该国货币的可兑换程度;该国企业雇主与工人之间通过谈判确定工资的程度;外国公司在该国投资行为的自由化程度;该国政府对生产企业所有权掌握程度或控制方式;该国政府对资源调配、企业产品定价和生产数量的控制程度;其他美国调查机关应当考虑的适当因素)。   根据这个标准,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被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此后,欧共体、加拿大等世贸组织成员也在其反倾销法中确立了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和相关标准。至此,“非市场经济国家”成为了反倾销领域的专业术语。   (二)WTO从未确定所谓“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或判定标准 “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不止一种形式。由于基本政治制度的差异,市场经济体制的价值取向不尽相同;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程度相差悬殊;由于历史文化因素的差异,市场经济体制的主体行为不尽一致,这就形成了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地域性、阶段性和制度性特征。因此,“市场经济体制”形态的多样性和地域性决定了不存在各国普遍公认的判定“标准”。仅用所谓的几条判定标准远不能涵盖市场经济体制的丰富内涵,仅用若干项标准来确定一国经济体制运行状况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则完全不能反映经济运行的真实情况。   从关贸总协定(G ATT)成立到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立,在其有关全部法律文件中,从未有任何“非市场经济国家”或类似概念的出现,这反映了国际多边经济组织回避通过制定所谓标准认定成员或其他国家经济运行体制的态度。遍查WTO的法律文件,在有关反倾销规则中,只有GATT1947中出现过“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成员”的概念。   1989年苏联、东欧发生巨变后,在1994年结束的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中甚至连此概念也未被继续沿用。因此,许多WTO成员在其国内的反倾销立法中并无“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或判定标准。   反观以美欧为代表的成员在立法中的规定,其判定标准并不能够涵盖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标准的内容并不具备公认的科学性,有着很强的阶段性特征,如1998年欧盟鉴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果,颁布法令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取消,但同时仍视中国为“市场转型国家”,并规定了5条苛刻的标准允许中国应诉企业来申请是否是“市场经济地位”——企业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不受国家的明显干预;企业有一套完全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用于所有目的的财务账目;企业的生产成本与财务状况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歪曲;确保财产法和破产法适当的适用于所有公司;汇率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中国企业只有全部符合这些标准,欧盟才在反倾销调查个案中不使用替代国标准。但就连欧盟法律界人士都承认,许多欧盟企业也很难全部达到这5条标准。   (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本来面目 《加入议定书》第15条的内容实际上脱胎于1999年11月底中美双边签署的入世协议,而最终由于中国正式加入WTO导致双边义务的多边化,成为中国在WTO下的义务,从而使美国反倾销法律中的所谓“市场经济国家”规定被人为放大,成为WTO法律文件中的内容,得以国际化。   1.《加入议定书》并未确定我国内经济体制为“非市场经济”   根据《加入议定书》第15条,中国产品被反倾销调查后,在计算正常价值以“确定倾销时价格可比性”时,不按照WTO《反倾销协定》第2条规定的3种计算方法,而是规定“如受调查的(中国)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同时,第15条还确定,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上述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   分析《加入议定书》第15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有关内容,《加入议定书》第15条是针对反倾销调查中计算产品正常价值的、具有歧视性的、技术性不利条款,但并未确定中国的经济体制为“非市场经济”。该条实质上是在技术、政策和法律层面排除中国在反倾销产品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上适用WTO的普遍规则(《反倾销协定》第2条)   ,而采用了GATT1947中原只对原东欧地区“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社会主义国家缔约方适用的计算方法,削弱了中国应当享有的WTO成员一大基本权利。   必须指出的是,第15条仍仅是反倾销这一特定领域内有关技术问题的规定,而绝对不是对中国整体经济运行模式的“非市场经济化”认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的自我选择,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没有必要以他国的承认为前提。   2.正确理解《加入议定书》第15条的15年过渡期问题 根据第15条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采用替代价格或成本计算中国产品正常价值的技术方法,“无论如何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   这一规定表明,即使有的成员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在反倾销领域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到2016年,中国也将自动获得在反倾销领域的市场经济地位。   设定15年的过渡期的目的,是少数发达成员企图在中国加入WTO后的一定期限内限制中国产品出口规模。但是,即使在15年过渡期内有的成员在反倾销调查中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从根本上也不会影响大局,毕竟被反倾销调查的出口产品历来只占中国整体贸易数额中的极小比例。只是越早解决该问题,就将越早为中国企业创造更为有利的贸易环境,更快推动中国对外贸易的持续稳定增长。   3.解决《加入议定书》第15条的核心在于争取那些有相关国内立法的世贸组织成员同意不适用该条,而不是要求其承认中国系所谓“市场经济国家”   解决反倾销领域的所谓“非市场经济”问题的重点,并不是而且也无必要要求每一个世贸成员作出宣布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政治声明,而在于要求这些成员明确承诺不对我适用《加入议定书》第15条。因为根据第15条的规定,对于那些在“截至中国加入之日”,其国内法律并无所谓“市场经济国家”标准立法的世贸组织成员,其在法理和法律效力上并不具有适用第15条的资格和权利。   可见,解决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应限制在反倾销领域,不应人为扩大化,且仅针对那些在中国加入前,其国内反倾销立法中有“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定和认定标准的成员。在这些成员对中国反倾销调查案件发生后,除涉案企业积极应诉外,政府还必须认真与其进行谈判,并帮助企业争取获得对于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和销售的认定,争取早日解决这一问题。但如果为争取解决该问题,还需要中国向其作出经济或贸易补偿,那就得不偿失,大可不必作这种努力。   物有所值地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一)“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对中国出口的影响十分微弱 反倾销领域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因为其对中国的歧视性,因此中国企业和产品遭受了在反倾销领域的不公平待遇,导致中国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产品出口受阻。但是,遭受到国外反倾销调查的产品的出口额与中国整体出口额相比仍十分微小。2003年中国出口4383.7亿美元。这一年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59起,涉案金额22亿美元,仅占当年出口总额的0.51%。可见,我们不能过分夸大“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带来的对出口的负面影响,更不能为了“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以更大的经济代价换取对方的补偿。   即使我们取得了所谓“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也不意味着在反倾销应诉中我们的压力就大为减轻。长期以来,中国出口产品结构性矛盾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千家万户企业争相向同一市场出口同类产品,导致价格的自相残杀,使得极易遭受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而遭受调查后,由于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特别是财务状况、企业成本控制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使得中国应诉倾销胜诉率大打折扣。这其中固然有别国对中国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上采取歧视性做法的因素,但自身产业结构不合理、企业管理方式滞后,销售中的低价竞销等却是中国产品容易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更重要因素。如果不加速企业自身和产业的改革,完善企业运行机制,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并不会随着“市场经济地位”的取得而大量减少或消失。   (二)防止因解决“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而被某些国家所利用 值得注意的是,必须防止某些国家因为看到中国希望在短期内解决所谓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而对中国打“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这张“牌”,以期获得更多额外的“收益”。为此,我们必须心态平和,全力防止因中国解决“非市场经济”问题而被西方某些国家在政治上要挟,经济上讹诈。“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不能也不该与任何其他经济贸易问题相联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始终以维护国家利益为重。   (三)尽早研究如何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的问题 目前,基于“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世贸组织主要成员尚没有全面使用反补贴措施。近期加拿大基于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导向企业的认定”(并非对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已经开始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因此,面对反倾销应诉的重负,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反补贴措施的应对。反补贴调查的核心是补贴信息的收集。目前,国内对于行业和产品补贴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相对滞后,一旦发生反补贴调查,中国的应对难度将十分巨大,容易导致被征收高额反补贴税。因此,如何在“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的解决和防止被实施反补贴调查问题上保持一个平衡点,也是政府需要深入研究并作出取舍的现实问题。(作者系中国常驻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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