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认为产品必须在生产出来后的即期能够“卖出去”,才算有价值,因此我们可以把马克思的这种价值决定称为“直接补偿”性的价值决定。如果当时不能获得完全符合相应耗费的补偿,则产品的价值有可能失去,因此就算“没有价值”了。这样,他对价值决定又有进一步的说法:“每一种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这种商品本身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1]意思是说,如果一个商品放在仓库里还未卖出去,那么过一段时间,它的价值就不再等于它本身所凝结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是由“再生产”相同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当然,如果这个商品在生产出来后能及时完全卖出去,那么它的价值还是可以等于它自己所凝结着的必要时间的。可见,马克思认为,对商品代价耗费的补偿必须是即期的直接补偿,实现这种补偿后才算具有价值。如果这个商品生产出来后很长时间都没有卖出去,那么它的价值可能因外界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失去(当然也有“增殖”的可能)。
但现实却告诉我们另外的情况。比如当某商品耗费100元代价生产出来后,如果当前市场的价格未能使其补偿回这100元的耗费,那么商品生产者会将其暂时存放在仓库里,待市场价格回升后再出售它。同样,我们平常所持股票被套牢,就是因为当前股价低于股票购进价而不愿出卖。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形象称为“守仓持价”,即为了实现原来较高价格而先贮存起来,待市场价格恢复到适合程度后再出售。这说明一个重要道理:人们仍然认为自己手中没有卖出去的商品与股票具有原先的价值,因为它耗费了相应的实际代价而要将其补偿回来。这显然与马克思“由再生产决定价值”的观点有很大不同,因为马克思的观点实际上是要原商品价值迁就再生产商品的价值,而不是根据原商品的实际费用而“守仓持价”,也就不会有实际经济活动中因价值原因所产生的“商品库存”现象了。[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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