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价值与效用讨论综述
谢永侠
内容摘要
使用价值和效用的概念及其关系问题,一直就是经济学研究的基础问题。新浪经济学人就这个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在使用价值和效用的关系问题上,提出了三种不同的观点,明确了传统概念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对传统概念的改进。但讨论并没有最终结束,有相当部分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使用价值和效用的概念及其关系问题仍是人们讨论的焦点问题,如何更恰当和科学的阐述该问题仍然是经济学人努力的目标。
关键词:使用价值 效用 使用价值与效用的关系
在我国经济学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存在着两条并行的路线——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与现代西方经济学。如何沟通二者成为我国经济学界的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大问题,许多学者为此付出了不少心血。新浪经济学人则从一些基本问题——使用价值和效用的概念及其关系等做了一些初步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现归纳如下:
一:使用价值和效用的概念及其关系
使用价值和效用的概念及其关系如何,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分成三种不同的观点:
1,以zhaver为代表的区别论:
他们从二者的属性说起,从而得出使用价值与效用既有严格区别,又有密切关系:“使用价值是客观的,对任何消费者都没有区别;而效用是消费者对使用价值的主观评价。二者的密切联系是明显的,没有使用价值就谈不上效用;二者的区别也是严格的,对使用价值的主观评价往往因人而异。”[1]区别论的根据来源于前人的论述:马克思说:“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2]这种有用性不因人而异,故是客观的;“效用,消费者从消费某一商品中所感受到的满足……是消费者主观感受到的一种心理上的满足。”[3]因而是主观的。
2,以好高勿远、思维力量、静水流深等为代表的等同论:
好高勿远、思维力量提出,效用和使用价值在意思上是等同的。他说“我看两者就是等同的”,[1]好高勿远同时指出:“使用价值也可以仿效效用理论,将使用价值进行按使用价值的大小分级。遗憾的是经济学没有将这些表述的词汇进行类归。使用价值一词是早期没有规范时的说法,效用是近代比较规范的经济学名词。”[1]静水流深则从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性上阐述了等同论的观点。她认为:“使用价值与效用之说都应该被看作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效用说在形式上看是主观的,在内容上是客观的;使用价值说虽然强调物品的客观性,但是内含着主观性,二者在本质上都是主观对客观的关系。只是当事人出于研究的目的需要(也是论战需要)和认知能力问题导致的强调重点不同而已.使用价值与效用之说都应该被看作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效用说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在内容上是客观的,使用价值说虽然强调物品的客观性,但是内含着主观性,本质上都是主观对客观的关系。至于效用与使用价值之间的所谓差异性,是人的认知取向不同所造成的,两者之间并没有什么本质性的区别。”[1]
他们进一步论证到:“物品的自然属性是其效用或使用价值存在的物质基础,而效用或使用价值的大小则取决于人对物的需求程度。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经济学思想的基础和核心内容之一,谈论使用价值只是作为价值的物质载体涉及的,更多的是看到了物的自然属性,并把自然属性作为使用价值的决定性的因素,忽视了人的需求,也就造成了使用价值这一概念在其理论体系中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这一问题为我们的实际经济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与之相反,马歇尔的均衡价值论和以庞巴维克为代表的边际效用价值论则是近代西方经济学的价值基础理论和核心内容之一。但是,他们即使对效用问题的认知上非常深刻,并为其以后的理论研究提供了行之有效的理论工具,但是,最终也没有将效用的主观性贯彻到底。道理很明了,说明使用价值或效用的主观与客观之间是统一的,任何割裂二者关系的说法都是错误的,包括我们过去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使用价值的理解。”[1]
等同论的文献也相当充足:最经典的是亚当"斯密的一段论述:“应该看到,‘价值’一词具有两个不同的意义,有时是指某些特殊物品的效用,有时是指购买其他货物并取得其所有权的权力。前者可称作‘使用价值’,后者则称为‘交换价值’。”[4]我国学者李伯均也说:“使用价值:物品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效用.它是商品二因素之一,是商品的另一个因素——价值的物质承担者。”[5]
3,以无为慎独、黄河君为代表的抽象论:
他们认为:商品的效用即是商品的抽象使用价值,“马克思是有一个‘抽象使用价值’概念的,读不出这一认识,就是没有读懂资本论”。[1]并且,这一观点有很好的学者基础,李松龄认为:“生活资料的使用价值是一种抽象使用价值,它是一种通过人的生理或者心理感受出来的满足人的需求和欲望的能力……从这种意义上讲,我认为生活资料的使用价值同效用价值论者所谓的效用价值没有多少区别。”[6]刘小怡说得更明确,他首先论述了效用的基数、序数问题,通过社会福利的过渡认为:“所以从理论上说,社会福利就应该是所有消费者个人福利的总和。但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福利可由抽象使用价值来表示,那么,能否通过将个人福利加总的办法求得社会的总福利?回答是肯定的。为了遵循经济学的惯例,下面将用‘效用’一词来表示抽象使用价值。”[7]
二:共识与评述
通过经济学人的热烈讨论,取得了不少共识:
1,无论商品的效用或使用价值,都是指商品满足人类需要的一种属性——有用性,这种属性是商品物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如粮食相对人来说能够充饥,那么充饥就是商品粮食能够满足人的饥饿需要来说的一种属性,是一种质的描述,同时也是一种人与粮食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人与物的,其完全有别于商品价值的社会属性,商品的价值是通过商品交换表现出来的商品所值,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换产生的。因此,价值是个历史概念,在原始社会或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价值将消失;但使用价值则是个永恒概念,它不会随交换的消失而消失,因为人们什么时候对物都具有需要。
2,人与物关系具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存在着一个完整的度,既具有质——有用性的关系,同时又具有量的关系。“暖对于任何人来说,在应用时人们不仅仅指暖,而是一定量的暖,也就是说有一个完整的度,具有质和量的双重规定性。”[1]人们对物品的量的存在两种描述方式:自然量的描述,如1件、2斤、3尺等等,但该量对人们有用性的描述没有多大意义,100斤普通石头没有2两黄金有用性大;对有用性量的还有另外一种描述——价值量的描述,即该物对人们具有多大价值呢?人们往往用大、小、多、少来判断,如上述“100斤普通石头没有2两黄金有用性大”所述的大就是价值量的描述,而该量则是人们对于有用性量的描述。
在讨论中,人们在达成共识的同时,也对各方的不足做出了中肯的评论:
1,对区别论的评述:第一,不能通过简单的具有不同属性就断定概念的不同。因为,我们尚没有完全罗列这两个概念的所有属性,如果这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相同呢?或正如等同论所说:“是人的认知取向不同所造成的”呢。传统的区别方式应当是先明确概念的前提下,然后再根据其内涵确定其区别否,而区别派明显存在的问题是在没有明确概念的情况下就根据别人的界定做出了判断,这是极容易犯错误的。第二:别人或传统的定义本身就是讨论的对象,如果在此基础上引用就会导致逻辑循环,再论证过去仍是有区别的,因为我们引用的就是其不同的性质。
2,对等同论的评述:等同论的论据相对充分一些,引用的文献更具有权威性。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区别论虽然在文献考查中论据不足,但其基本上体现了商品质量的二重规定性。而等同论则无法区别对待二者,因为,使用价值如果指商品的有用性,而量则无法体现;效用论者什么时候都会认为效用是商品对于人的价值大小多少的主观判断,而效用体则无存身之处。也就是说,如果认为二者等同,那么,概念就可能会不准确,其质与量的二种规定性无法用一个概念明确的表示出来,表示质就无法表示量,反之亦然。
3,对抽象论的评述:抽象论的论述也是不严格的。把抽象使用价值强加给马克思是不合理的。如果我们的使用价值不欲在具体意义上应用,而是在一般意义上的应用,那么我们也不能够称之为抽象使用价值,任何概念都是现实现象的抽象。仔细考察抽象论,我们同样也可以看出,抽象论与等同论一样都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也没有严格区分质与量,只不过是区分了具体使用价值与一般使用价值。
4,对效用和使用价值主客观属性的评述:在上述讨论之中,对效用和使用价值的属性存在着不同的解释,zhaver等认为:“使用价值是客观的,……而效用是消费者对使用价值的主观评价。”静水流深等则认为无论效用还是使用价值都是主客观的统一。然而,对二者属性的分歧关键就在于对二者概念内涵的理解,如果从质——有用性上理解,那么就是客观的,但如果从量上——对有用大小多少的理解则是人们的主观判断,那么他什么时候都是主观的。
三:如何改进
很显然,效用和使用价值的应用存在着很大的混乱。“马克思喜欢用使用价值,对效用很少有论述;而效用学派则喜欢用效用,对使用价值则用之甚少。”“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没有研究效用问题”,[1]而效用论则对使用价值漠不关心,斯密更是把二者等同,现代经济学家对此也是根据个人不同的理解,解释多多。
马克思《资本论》中没有效用的地位,效用论也不关心使用价值,但这并不能够说明二者没有关系。无论效用或使用价值,如果独立的考查,他们都存在质量的二重规定性,这种存在是客观的,现实的,任何一方面的缺失都可能会导致理论研究的逻辑混乱。仔细分析马克思的使用价值,很明显,它是商品的所能提供给人的有用性,但无论这种有用性如何,它都是质与量的统一;效用或边际效用学派也是如此,它重点强调的是商品的量的来源,因此,它似乎对质没有讨论,一说就是效用所能够提供的快乐,或者说边际效用大小,从没有具体效用之义,但其并不等于没有质的讨论,因为任何量都是质的量,任何实体的质都是以一定的量为存在基础的,因此效用的质显然也是客观存在的。xieyongxia01认为:“这两者应该区别对待,质是质,量是量,而许多传统都是在混用,马克思的使用价值其实既包括质,也包括量……;在古典效用学派或边际效用学派也没有真正区别分开质与量,也是用效用代表质,在应用时加量——效用量,以示质与量相区别。”[1]
如果说斯密、马克思和效用学派不能够准确区分二者是由于其历史局限性的话,那么,经济学发展到今天,区分二者则是完全必要的。“从商品的效用与人的关系来说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即质与量两个方面,如100斤小麦,其质是能够充饥,而能够充饥,这是小麦的功用(使用价值拟或效用);而量则是100斤小麦能够给人提供多大的功用(使用价值或效用的量),功用与功用的大小是完全不同的。从逻辑学上讲,概念的明确是逻辑推理的前提。”,是理论研究的必然要求。[1]
使用价值或效用都不过是商品对于人的功用及其大小多少的描述。如果区分是必要的,那么,如何区分二者则是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另造新词必要性不大,效用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习惯中历来是指效力和功用,如《辞海》在解释效用时所谓:“物质或劳务本身所具有的使用价值或有用性;是物质或劳务的客观属性”,[8]边际效用学派的维塞尔也说过,“所有财物的用处——财物所提供的全部效用——归根到底是对需要的满足”[9];而使用价值概念中的价值的存在,人们无法寻找出有用性的涵义,很容易使人们想到的却是,价值判断——人的主观判断,商品的量的判断,因此,用使用价值来定义功用是不符合语言规则的。由此可见,用效用描述功用,使用价值描述效用量比较符合我国传统文化的习惯。
效用用作对质的描述,如暖、充饥、提神等等,他不同于暖、饱的程度,也不同于精神的状态,又由于质的存在是客观的,那么在该意义下的效用——质就具有客观性;而使用价值所描述的量则是物提供给人一定数量效用的规定性,其大小则是指现实程度、状态的描述,其实也就是效用量的描述,不同的人对暖、饱的程度反应是不相同的,所以在该意义下的使用价值——量具有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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