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入分配的实现形式及其理论依据一直以来都是经济学界积极讨论的焦点问题,当前我们国家实施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与此同时强调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这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是符合当前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的,并且有着丰富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依据,本是无可厚非的。但由于某些原因当今社会存在着对现行分配制度的一些错误认识,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只能实施单一的按劳分配,并把劳动价值论作为其理论依据;还有人指出不仅只有劳动创造价值,各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否则无法参与分配等等。这些错误认识的根源在于混淆了价值理论中某些概念在分配理论中的特定的理论范畴;最主要的就是“价值”与“使用价值”这两个概念。并且价值论并不是分配理论的理论根源,分配形式是由所有制形式决定的。本文将详细讨论这些问题。
一、关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说明
我们现在所说的价值理论一般指的是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劳动创造价值”是价值论最简单又最具有代表意义的表述。但是在劳动价值论提出后就同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如要素价值论等等,该理论就是认为创造价值的不仅仅有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也是创造价值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
其实这些所谓的“价值决定论”都是对“价值”这个概念理解的混淆所导致的。这种现象在马克思时代之前尤为普遍,但这并不奇怪,因为在马克思之前即使是支持“劳动价值论”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们都不能透彻的剖析“价值”这个概念的含义以及它在商品中所起到的作用,因此在那个年代“价值”往往会被混进去属于“使用价值”范畴的某些概念,这也就为类似于“要素价值论”等错误理论提供了可乘之机。当代的许多争议的错误根源亦在于此。
马克思对价值理论最大的贡献就是创造性地引入了劳动的二重性,即劳动同时具有抽象劳动性质和具体劳动性质。然后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商品的二重性,即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劳动的二重性决定了商品的二重性,劳动的抽象劳动性质创造商品的价值,而劳动的具体劳动的性质创造了商品的使用价值。正确的理解商品二重性是本文所讨论问题的前提。
从马克思将劳动二重性引入政治经济学以后,关于劳动价值论的争论才有所定向。物的有用性被定义为使用价值,而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被定义为价值。至于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衡量则采用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其实对于此学者们仍然争议颇多,有的人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虽然被用来衡量劳动的量,但是这个时间只能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而无法真正的付诸实践予以计算,因此商品的价值量不能得到衡量。但我个人认为价值这个概念之所以区别于使用价值,主要是价值这个概念为商品提供了一个评价体系,价值的优点在于它可以抛开商品的具体形态来讨论其量的差别。这就为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商品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可以比较的平台。而劳动同资本土地一样虽然同属于生产资料但却能够区别于其他生产资料而成为评价价值的指标就是因为其独特的二重性:一方面和其他生产资料一样具有特殊的有用性,另一方面却能在有用性的差别基础之上更具有一种无差别的比较性。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是首先把各种商品在整个社大生产中的比例予以确定,然后使得每种商品的生产能够用一种社会平均化的生产水平给予衡量。这对于《资本论》的写作目的——从哲学的角度上揭示资本主义生产的规律以及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是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的。那些企图妄想在现实中衡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能正确理解《资本论》作者写作意图的表现。
所谓的“生产要素价值论”在理论上是不严谨的,它混淆了“价值”和“使用价值”之间的某些区别。因此与其这样,倒不如用“生产要素使用价值论”的表述来的更加贴切。生产要素创造使用价值是无可争议的,各生产要素在商品生产中只能共同组成新的使用价值,劳动也不例外。但是说生产要素创造了商品价值的观点却是值得商榷的,价值是抛开有形商品有用性的一种同质的可比性,这一要求在各生产要素中只有劳动的二重性可以满足。也有人把试图用商品的的效用即商品给人所带来的满足的程度来代替劳动而产生了效用价值论,这种价值论不需要建立在劳动二重性的基础之上,因此该理论常常被许多人用作攻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工具。但是这种价值论没有一个统一而客观的衡量标准:由于个人喜好不同而使得商品的价值不同,这显然是不符合建立价值概念的本意的。
既然劳动价值论的优点如此明显,那为何在马克思的理论提出来后会产生数百年的争论且至今仍没有定论呢:马克思的追随者们运用各种方法例如扩大劳动的内涵和外延坚持着劳动价值论以适应社会发展;而反对者们则能从各个角度否定劳动价值论,各式各样的价值论如效用价值论亦或是供求价值论都有其忠实的追随者。恰恰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从马克思以后政治经济学的发展历程及其发展趋势来看,还是从人们的实际经济生活来看,价值这个概念正逐渐地被淡化,人们似乎不需要知道“价值”具体是多少究竟是什么也能从理论上和现实上把经济生活顺利地进行下去。当前西方主流经济学中的供求价值论或是效用价值论无一例外的庸俗化了马克思的价值概念而把研究重点放在了使用价值上。我们的国民收入核算考察的对象似乎也是使用价值的量。而有不少人反对劳动价值论的理由就是这些。
其实这些事实的存在并不是以推翻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首先理论上的争论虽然激烈但并不是必然导致一方正确一方错误,由于不同的分析方法不同的逻辑起点而产生的不同的结论是很难在同一个基础上进行比较的;其次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更多的考虑使用价值也是合理的,毕竟商品的有用性才是我们最终所需要的。“价值”在马克思经济学中作为一个理论工具是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的,我们不能要求过多对于超出范围以外的现象的解释。
最后还需要说明的是,价值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只有商品经济需要进行物物交换才需要衡量商品的价值。在商品经济之前生产力并不发达,人们生产的产品只够自己使用,商品经济已经消亡,所有社会总产品按需分配,也不需要人与人之间进行物与物的交以用于交换的产品,因此没有价值的概念;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商品换,这种情况下也不需要价值这个评价指标。因此价值理论的运用有其特定的历史范畴。但是在那个时候劳动者生产的产品的有用性依然存在,商品的使用价值转化为社会产品或者社会财富用于分配。
二、价值理论在分配理论中的应用
参与物质产品生产的生产要素有多种多样,但总的可以归为三类,即土地(广义的土地包括地面、水面上下的一切自然资源)、资本和劳动。土地、资本和劳动三种要素也可归纳为两大类,即劳动和非劳动的生产要素。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参与生产活动往往不是也不可能是自发的。它们都是在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意志下参与生产活动。当然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自身,也可以和作为劳动的生产要素一样参与劳动。那这时这些所有者本身即是劳动的生产要素的投入者又是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的投入者。因此无论是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还是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在物质产品生产活动中其地位是同质不同量的。刨去参与非物质生产(这里的物质生产包括有确切形态的物的生产和没有确切形态的服务商品的生产)部门的人的活动,整个社会所有物质生产部门的人几乎都可以归结为以上三大类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各种生产要素归不同的人所有,并且只有不同的生产要素按照一定的比例组合在一起才能完成生产活动,而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唯一目的就是生存,当生产力提高到一定水平以后生产的目的则在形式上转化为最大数目的产品。因此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按照其在生产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分得一定的社会产品,这是符合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的。
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在社会主义社会一切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并存在由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对生产过程贡献力量。每个人能够自我的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就仅仅是自己的劳动,由于那个时代的社会产品的分配方式就是按照劳动者劳动的贡献分配。而在社会主义的最高阶段,整个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总产品相当丰富。因此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获得相应的产品。但是这里说的两种分配方式与我们国家当前的国情是不符合的,单纯的照办马克思主义的教条,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