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2-8-8 11:08
必要劳动只限于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比较高级的发展需要是不包括在其中的。因为私有资本具有一种天生 ...
话这这么说。但是,一方面你所讲的资产阶级人员奢华挥霍享乐,有时候抨击为“享乐主义”,不是资本利益最大化的冲动,是占有资本的人,是人才有欲望最大化的冲动,“反作用”于他占有的资本就是有了利润最大化的冲动。所以说不是资本的原因,是人的原因。我国我们不能否认资本主义的人拥有欲望无限这个对于“人”的这个思想动机,那么何谈社会主义共有化就消除了人的欲望了,只是消除了人直接占有资本的这个“空间上的划分”而已,并没有消除人思想中的欲望。除非,真的没有享乐主义,或者是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评价标准得到极大的“共同提高”。
所以,社会总有分工,没有人反对这个界定吧。那么社会主义公有化,如果也分为大部分人简单劳动-即实际接触产品,而必然有人的分工是管理,管理剩余价值这个社会的公共积累。除非,真的社会物质极大丰富,丰富到他天天看着自己管的剩余价值(某种意义上说钱)而毫无欲望。你也可以说我们可以制度法制管控。我也可以说制度都是认定的,也是由人来评判的。如果也有这种可能出现不公平的机会,某种意义上说是套利机会,那么只要不是“无极大丰富”为前提,那么我觉得矛盾依然存在。
另一方面,社会共同占有剩余价值,首先条件是每个劳动者都是“无私奉献”,把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上交以便统一管理,统一“计划”分配。问题是,如果不是每个人都是知性合一,我们都知道“囚徒困境”,如果地球资源还是稀缺性这个假定我们认同的话(其实,更要命的方面是人生命的稀缺性),那么共同创造剩余价值来用于统一社会管理是不现实的,因此由于出自于劳动者自身的基于这样的考虑导致生产效率降低,剩余价值下降到零或者为负值。
而如果你施加以法律规定(我们在社会共同占有剩余价值的基础上讨论),因为需要每个人都平等的话法律是最有效的,比方说规定劳动时间,规定每个人的上缴比例。你可能也说我们这个社会共同占有剩余价值,不需要法律了,劳动时间都是大家自觉的、上缴比例每个人也都是认可的。即使这样,也还是回避不了人的思想或生理的差异问题,怎么说呢,饭量不一样不见得劳动技能的熟练程度就不同。因为饭量不同(当然我是抽象化了对于“个体差异”的现象,当然还有很多例子),但是除非有制度考量说你饭量少,需求少你就可以少干些劳动。如果不是,那么要么存在套利机会,所以你由于饭量少,需求少(因为我们不可能说,我饭量少,但是我对于学习提高自己等其他方面需求比饭量大的人高,所以总体老说我们个体都没有差异),那么你的劳动也熟练到了社会平均劳动娴熟程度,也就是说你的剩余价值如果有的话,就是更多地上缴给了集体。转而,如果恰好有人偷懒,集体也没发现觉得我们都是平等的按需分配嘛,他同样就套利了。是集体正义,使由于个体差异,让套利机会存在。
所以,我总结。没有社会物质极大丰富,没有人们道德高尚,不否认自然资源稀缺性的前提下,共同占有剩余价值(或者说是XX公有化)都是elite们深谙此道的舆论宣传。因为他们从事所谓抽象劳动,家庭子女需求也多,因此恢复劳动力的必要劳动时间不然也多,固然按需分配的也多。呵呵。
我声明,我只是针对理论去思考,没有任何的愤青动机。希望你可以指出我的错误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