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脑壳蛮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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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价值论的疑惑,求解答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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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988 发表于 2012-8-16 12:34:56
脑壳蛮疼 发表于 2012-8-16 11:40
你还是在偷换概念,便如那个监狱的例子,诚然,监狱这一建筑、警察的劳动在警察睡觉时仍起着作用,但这 ...
射箭的例子,我认为那一秒钟没有劳动!在他射出那一箭的时候,那一秒钟是他之前搜索、瞄准、发力射出这些劳动在起效果而已。
自动驾驶的例子,飞机自动驾驶时,没有劳动,是设计、制造飞机的人,飞行员,这些人之前的劳动在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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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猎手,他的打猎劳动过程,就是他出发到结束的全部时间过程。

其中:他出发,走路,散步,吃饭,睡觉,到达目的地,进而发现了目标的痕迹------------这里的时时刻刻都叫劳动,部分的劳动。
其中:他发力并瞄准,发射出了箭-----------这叫劳动,部分的劳动。
其中:他发射出的箭,它在飞行----------------这叫劳动,部分的劳动。
其中:他的箭,它在飞行当中撞击猎物------------这叫劳动,部分的劳动。




什么叫自动驾驶----------------飞行员专门人为控制着安排着进行着自动驾驶====人类的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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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壳蛮疼 发表于 2012-8-16 12:36:32
wei1988 发表于 2012-8-16 12:25
先生确定你是在和我讨论劳动价值论么,发帖的人除了你之外都知道我说的是劳动时间,不是劳动作用效果持续 ...
设有某人把一些新酒,专门人为放到某位置上,之后静候20年,之后人为专门拿出来------这里一直有人类的劳动,时间为大于等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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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等20年”,这20年我不干别的?酒我埋自家院子不管,如果这20年我去工厂打了20年工,是否说明我20年做了40年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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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988 发表于 2012-8-16 12:37:17
clm0600 发表于 2012-8-16 12:32
你总要说现实中可能存在的事情,而不是信口开河。
你总要说现实中可能存在的事情,而不是信口开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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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当中,不可能存在警察值班时候的睡觉吗?并且,是合法合理的吗?

退一步说,一个警察违规睡觉了,但是,坏人由于被专门人为安排在某房屋里而没有脱逃-----------那么,这里的值班,就不叫监管了?


老哥,大娘叫你回家吃饭饭去。






现在就说人家主贴的酿酒,你雇一个人干了三天活,总算把酒坛子给埋进地里了,这三天你是必须给人家工钱的,对吧。接下来十年都没有事了,你愿不愿意继续给这个给你酿酒的人每天发工钱???
他的意思是,就算你死了,你仍然可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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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类把新酒埋了-------这是劳动。

埋了之后静候着发酵成熟--------这也是劳动,
-----------------------------------------但,不一定是上述三个人的劳动。设想,“就算你死了”,那么就没有人起用发酵成功的老酒了,你们喝什么去?也就没有完整的成功的关于老酒的人类劳动了。至少,这不是完整的成功的关于老酒的劳动过程。


设想,当初有一个高明的酿酒师,他专门人为安排了三个人,把新酒埋到特殊的选定的地点,并预计20年之后发酵成功,并计划20年之后启用这批成功的老酒,并且,20年之后,由某人们打开,启用,成功了-----------那么,从头到尾20余年,肯定是人类劳动,肯定有一些人的人类劳动。


什么叫人类的劳动?好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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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壳蛮疼 发表于 2012-8-16 13:54:31
clm0600 发表于 2012-8-16 12:46
他的意思是,就算你死了,你仍然可以劳动。
比如一个人临死前埋地下一坛酒,酿他个100年,拿这个死人就 ...
对了,先生,回到主贴,如果价值说不能解释很多问题,一定要用价格来解释,那么价值说还有什么意义呢。
定义一个价值,然后又说他并不能解释所有问题,当初何必要定义呢。请教了,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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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壳蛮疼 发表于 2012-8-16 14:21:56
clm0600 发表于 2012-8-16 14:16
这个问题我早就回答过了,这就是马克思最大的问题。

价值就不是能定义的,如果要定义,那应该是:价值 ...
了解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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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988 发表于 2012-8-16 15:17:49
clm0600 发表于 2012-8-16 12:45
坏人有没有逃脱,与警察算不算上班没有必然联系。

就算坏人跑了,也不代表警察就没有监管。
坏人有没有逃脱,与警察算不算上班没有必然联系。

就算坏人跑了,也不代表警察就没有监管。



他的意思是,就算你死了,你仍然可以劳动。
比如一个人临死前埋地下一坛酒,酿他个100年,拿这个死人就能继续劳动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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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人逃脱了,说明拘禁水平不高。坏人没脱逃,说明拘禁成功。

-------------警察睡觉或者不睡觉,都发生了拘禁行为了,其中包括这种可能情况:警察把坏人领进房间里,关门,锁门。
---------------------而锁门,可以是一秒钟的锁门,也可以是一天的锁门,也可以是10年的锁门。。。这里有持续的人为的拘禁行为。

-----------------------如果锁门一次,之后一天才开门,则这里是拘禁行为持续了一天。如果锁门一次,之后10天才开门,则这里有持续的拘禁行为10天,依此类推。


大家都知道电流。电流的频率一般是50。那假若,频率变成10,则仍旧叫电流。那假若,频率变成一年一次,就不叫电流了吗?仍旧叫电流。

一个坏人射击好人。第一次,他用半秒钟时间。第二次,子弹飞行了10秒钟。第三次,子弹飞行了一年,他也睡着了,之后击中了好人。这些,都叫射击行为、伤害行为。都是他干的。

设有坏人张三,他对一个孩子说,你一直往前走,你妈妈给你糖吃。结果呢,孩子走进沙漠了,三天后死了-------那么,这里存在谋杀行为,过程是三天。


设有坏人张三,他对另一个孩子说,你使劲往前走,你妈妈叫你去。结果呢,这孩子在沙漠里7天死去了,原因是,偶然碰到了降雨,他的体质也比较好-------那么,这里存在谋杀行为,过程是7天。



设有坏人张三,他对一个孩子说。。。他说完了之后,紧接着就偶然掉水沟里,淹死了,而那个孩子呢,在沙漠里迷路2天之后也死了--------那么,这里存在谋杀行为,过程是2天。


设有坏人张三,他死前留下了一封信,挂在大树上,写着:小孩子某某,你妈妈叫你去沙漠里面找她,她给你糖吃。挂上后,张三回家就死了。死去8天后,小孩子某某看到了之后,前往了沙漠,结果2天后死去----------那么,这里存在谋杀行为,过程是10天。




设想:如果沙漠里适当降雨,如果沙漠里适当有食品,如果小孩子的体质非常非常非常好,则不会有事的-------------那么,就此来说,那是太阳,热能,沙漠,地球,小孩子的无知,小孩子的体质,等,等等,等等等,和凶手一起,进行的谋杀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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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988 发表于 2012-8-16 15:26:16
设有一些人类,某天突然发现了一个东西,之后,加上某某、某某,经过100人的一起的人工摇动24小时之后产生了某某某。大家都很需要某某某,很喜欢某某某。-----那么,这里叫人类劳动。


之后经过了新的发现和改进:用10个人24小时摇动,也能产生同样质量数量的某某某------那么,这里叫人类劳动。


又经过了新的发现和改进:用一个人24小时摇动,也能产生同样质量数量的某某某--------这还叫人类劳动。


又经过了新的发现和改进:用一个人坐那里24小时,不用再摇动了,也能产生同样质量数量的某某某--------这仍旧叫人类劳动。

又经过了新的发现和改进:这个人24小时躺那里,甚至睡觉,都能产生同样质量数量的某某某---------这就不叫人类劳动了?

又经过了新新发现和新新改进:只要有个人,时不时地坐一下,看一眼,都能产生同样质量的某某某-----这叫啥呀?叫非人类的非劳动??




又经过了新的发现和改进:只要把某某等等,挖一下特定的坑,放到这特定的坑,经过24小时,同样能够产生那些某某某--------楼主和clm0600 喝着酒,摇头晃脑地说,这怎么叫劳动呢?这只能叫挖坑啊!


瞧,聪明人,总是与众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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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988 发表于 2012-8-16 15:28:07
clm0600 发表于 2012-8-16 15:24
你真会编故事,回家给你孩子讲去吧,这里的讨论已经结束了。
老哥,你说结束了,那就结束了。回家吃饭饭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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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988 发表于 2012-8-16 15:29:56
clm0600 发表于 2012-8-16 14:16
这个问题我早就回答过了,这就是马克思最大的问题。

价值就不是能定义的,如果要定义,那应该是:价值 ...
而劳动价值是无法支撑起商品价格的,应该说只能支撑商品的成本价格,而不能支撑起实际价格。因此劳动价值论是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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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价值,当然是存在的。

2、劳动价值,当然对价格有一定决定作用。

3、你们连人类的劳动、人类的产物,都还不懂得呢,岂能懂得价格。

4、能否决劳动价值论的人,那还没有出生呢。请你们自问:谁有这否定能力?


小孩子的头脑吧,站都站不稳定,非要抢跑。还特别高傲和清高: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吾还爱面子,吾最爱头脑。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
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那看来:人类把新酒,持续埋伏到特定处所,那就是相当于对新酒搞了合法拘禁啊。这种拘禁的持续,持续的拘禁,由此,这才使得人类收获了老酒。所以说啊,人类把新酒继续酿造成老酒之过程,就是有时间跨度之劳动,而新酒变成老酒之过程,是一整体的统一的人类行为的之过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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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壳蛮疼 发表于 2012-8-16 16:40:52
wei1988 发表于 2012-8-16 15:26
设有一些人类,某天突然发现了一个东西,之后,加上某某、某某,经过100人的一起的人工摇动24小时之后产生了 ...
问题是这是这24个小时的劳动产生的吗?这是之前的劳动的结果,全自动机器能自动生产产品,全靠设计、制造这个机器时的劳动。话说您还没回答我的问题呢,按照您的逻辑为什么我能用20年做出40年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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