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ngyr 发表于 2025-6-30 17:52 
我告诉你,你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有不同的意思,那你干吗不去讲马克思呢?”我早已在核心期刊发表 ...
我告诉你: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构成了他的“必要劳动价值论”。至于你对它怎么理解,你可以在这里简单说说。我的总判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有关价值实现的程度,并不是价值决定的因素与程度。
第九章 必要劳动价值论
今天,许多人都热衷于批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它忽视了生产方式的科技进步,而主张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因此显得相当保守,也无法理解。比如,晏智杰就以马克思的价值计算从“简单劳动”出发而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里极少包含“科技含量”。他说:“应当明确指出,在这个理解中并没有知识和技术的地位,也没有经营管理的地位,至少其中的‘科技含量’甚微,实际所指仍然是单纯的体力劳动。”[ 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第26页。实际上,马克思的“简单劳动”概念并不是指价值的本质是什么,它只是用来计算劳动价值量的一个最小化的预设单位。比如我们预设一个最简单的体力劳动者正常工作8小时称为“1价值量”;有了这一预设,我们才可去折算其它劳动所形成的价值量。]而中国官方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观念则从以下引文可以看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社会生产力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十分显然,其中认为传统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对科学技术与经营管理是忽视的,认为它只强调单纯的体力劳动是价值形成的主体,否则就不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了。
有的人则这样向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提出问题:“如果活劳动是创造新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惟一源泉,必然是活劳动越多创造的新价值和剩余价值越多,那么,世界上的所有企业家,为什么不是多多雇用劳动者,而是努力把活劳动减少到最低限度,甚至还不断解雇工人,这岂不是违背价值创造和规律的愚蠢行为吗?”[ 卢希悦:《劳动价值整合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19-20页。]对马克思价值论发生这类望文生义式的肤浅误解的人,至今仍不在少数。具有这种误解的人,更应很好理解马克思“必要劳动价值论”了。其实这种劳动价值论是非常有进步意义的,也包含着可以说是无穷的科技进步意义,它决不象通常人们对它的望文生义式的理解那样,会愚蠢到要求劳动量“多多益善”;它与其以前的劳动价值论(亚当·斯密、李嘉图等人的劳动价值论),甚至与以后所有劳动价值论都不同,因为它以一种意味深长的不断发展着的方式揭示了什么样的劳动才能构成价值,以一种非常特别的方式充分肯定科技进步的根本意义。[ 这个特别方式是:科技进步正是通过使产品价值收缩而具有根本性意义;因此科技并没有“创造”更大价值,相反是使产品价值最小化。]同时,它也完全与现代政治经济学的“稀缺事实与效率原则”相吻合,并且是现代政治经济学非常有意义的思想依据。
一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实质
实际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真正名称应该是“必要劳动价值论”,[ 请注意,马克思的必要劳动具有两个含义:1、指生产某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2、指生产特殊商品即劳动力的必要劳动时间。(参阅《资本论》第一卷第206页注[4])此章中的必要劳动是指第1个意义的必要劳动。]在它看来,并非一切劳动都可构成物品的价值,只有那些“必要的”劳动,才有资格构成物品价值。[ 在此应特别指出,马克思的价值概念一贯是指“能够实现出来的价值”,也就是“交换价值”。他在论及价值问题时,总是在论及“价值决定”的时候要顾及到“价值实现”。比如,马克思既认为一个产品的价值是这个产品的实际成本耗费,同时又认为这个价值又必须是可以在市场中实现出来的,这个产品必须能够销售出去。而我们知道,成本太高的产品就难以销售出去。因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总是要顾及到这两个矛盾的方面,甚至将价值与交换价值混淆不分。而在我这个“耗费补偿价值论”中,价值意义严格与“实现了的价值”即交换价值相区别,即特别注意防止价值混淆于交换价值的问题。]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实质是:只有人类的“必要劳动”才有资格形成新价值,其它如资本、土地、科技、管理等等因素都没有资格在相应产品中形成新价值。为什么只有人类必要劳动才有资格形成新价值呢?那是因为价值作为代价耗费需要最小化;[ 价值作为代价耗费,以“成本”的形态表现在现实经济运动中。我们知道,成本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趋向最小化;它体现了价值作为代价耗费趋向最小化的特征,---而价值作为效用(使用价值)则趋向最大化。]在最小化的代价耗费里,只有最必要的耗费才有资格存在于产品的成本构成里,以使得产品的成本价格尽可能最低。这就是“必要劳动”意义的秘密所在;理解这个秘密的关键是明确认识到:价值的一个基本属性是代价耗费。---人们对价值问题所发生的各种复杂而混乱的歧见,[ 这种混乱的歧见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价值与使用价值(效用)相混淆,另外一类是将价值与交换价值(能够实现的价值)相混淆。]根本原因无非是对价值这个概念的意义没有清晰而确切的理解与介定,及以超越于个别价值的“社会价值”来作为价值决定之故[ 象任何一种事物首先具有个别性才有其一般性那样,价值也是首先具有“个别价值”,才有作为这些个别价值之一般综合的“社会价值”。因此对社会价值的说明应该从个别价值出发,通过对个别价值的归纳综合而得出相应的社会价值,不能超越于它而直接用社会价值来介定价值。但几乎所有的价值论者,都在犯这个方法论上的错误,因此他们虽然懂得个别价值会随着生产率的提高而趋向最小化(价值与生产率“反比论”),但却认为社会价值相反地随着生产率的提高而走向最大化(价值与生产率“正比论”)。]。
许多马克思的研究者,虽然也懂得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观点,但并没有充分认识其本质。[ 因此人们特别不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那个著名“反比”原理: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即生产率越高,所生产出来的产品价值含量就越低;或者说,无论产量是多少,生产率是高还是低,相同劳动所生产出来的产品总价值相等。比如,高尚全对马克思这个观点的评价是:科技进步没有创造新的价值;认为“这个观点是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没有说服力”。但他并不理解马克思对价值的独特见解。在马克思看来,劳动产品中的价值只包含着“必要劳动”,既然科技进步使这个必要劳动减少了,那么凝结在产品上的价值就减小了。而价值作为“代价耗费”,随着科技进步与生产率的提高而减小,是必然而合理的。]所谓“必要劳动”即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必定需要的、能够在市场交换中完满实现其劳动耗费之补偿的人类劳动;如果凝结有人类劳动的产品不能在市场中销售出去,那么这个劳动就不是必要劳动。[ 这个“必要劳动”一方面是指生产特定品种与品质的产品所必需的有效的特殊劳动,即生产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有效的特殊劳动;而更多方面则是指生产一个产品所需要的抽象劳动量的多少。]这种“必定需要”,首先是社会上每个生产者的共同必需,然后才是单个生产者的必需。因为社会上每个生产者普遍具有的生产方式,必定会成为某个生产者必需的生产方式。对于马克思的这个本质思想,人们最大的问题是:除了人类劳动以外,资本、土地、科技及管理等,不也“创造新价值”吗?难道单有活劳动没有资本与土地等要素能够生产出产品财富吗?马克思断然否定这种要素价值论,认为科技等因素非但不创造使总价值更大的新价值,其作用反而是使产品价值缩小。如果它不能使产品收缩其价值,那么它就不能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这一点从他的基本观点“物品价值与其生产力成反比”可以明确看出。我们从现实经济活动中看到商品价格经常随着市场竞争而趋向下降,正是这个观点的现实反映;除去通货膨胀因素,绝大多数商品的价格都历史性地趋向下降,这反映了商品所凝结着的价值随着社会生产率的提高而减小的事实。
而几乎所有学者都在引用马克思的“自乘的简单劳动”[ 参阅《资本论》第一卷第21页。]来说明科技劳动能够形成更大的价值。这个在马克思的原著里只是一笔带过的观点,今天却成为众多学者竞相引用的经典语录,众多有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文献都对它积极引用,以支持“科技劳动能够形成更大价值”的观点。但是,无论科技劳动是否能够“创造更大价值”,采用科技劳动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使每个产品的价值(代价耗费)比原先更低,如果它达不到这个目的,那么科技劳动与科技所需要使用的成本昂贵的设备,只能形成更大的负担。马克思说:“象其他一切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一样,机器的资本主义使用不过是为了降低商品价格”。[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373页。]在马克思看来,凝结着先进科技的机器设备的作用不过是“为了降低商品价格”,那么它又如何起“自乘”作用而创造更大价值呢?到底“创造更大价值”是什么意思?
对于必要劳动,马克思有很多阐述,以下这段话应该是众所周知的:“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一定社会的正常的条件下,在平均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劳动所需要的时间。在英国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一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并且只提供以前价值的一半…可见,只是在一定社会内生产物品所必要的劳动量或劳动时间,决定该物品的价值量。”[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5页。]这段话充分说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实质是“必要劳动价值论”。并且,这个必要劳动,与社会生产的生产方式、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他举例指出:当年英国织布业在采用更先进的蒸汽织布手段后,生产同量织布物品所需要的必要劳动量比从前减少了一半,这使得仍然采用手工织布的劳动有一半劳动耗费从原先的“必要”变成“不必要”了,变成了多余而无效的劳动。这充分说明马克思并非将一切人类劳动都看成形成价值的要素---更不表明马克思只将“贫下中农”看成是“创造价值”的主体,说明,他的劳动价值论是有严格前提条件的劳动价值论,即它只是“必要劳动价值论”。
在别的地方马克思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劳动只是在生产使用价值的时间是社会必要时间的限度内才被计算。这个条件有几个不同的方面。劳动力应该在正常的条件下发挥作用。如果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纺纱机是纺纱的正常工具,那就不能让工人使用手摇纺车。其次,他所用的棉花也应该是质量好的棉花,而不应该是经常断头的坏棉花。否则,在这两种情况下,劳动者生产一磅棉纱所耗费的时间就会多于必要的时间,而这些超过的时间并不创造价值或货币”。[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84页。]在马克思看来,任何超过“必要时间”的劳动时间,都只是浪费了的劳动时间,生产一个单位的产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只能小于或等于这个“必要时间”,不能大于它。资本、科技、土地的效用正在于使生产这个产量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缩小,从“小于必要时间”中获利。而当每个生产者都努力这样做时,这个“必要时间”也就越来越缩小了。十分显然,这种情况会迫使所有生产者普遍地积极追加资本,积极采用先进科技来进行生产活动,使自己能够以最小的代价耗费(体现为最小的劳动时间)而收获最大利益。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与某些人对它的简单理解根本不同。实际上,在马克思以前或以后,都没有一种劳动价值论能够象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那样,如此内在地将进步因素结合到自己的价值论结构中来。而这种结合,与要素价值论所讲的“所有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的论点根本不同,因为要素价值论并没有“必要劳动”的概念,也没有意识到它的根本问题:正是由于这些生产要素的普遍进步才使得现在的商品价格与资本利润越来越低;它没有意识到它的“丰收悖论”---当所有的农民都因某种原因获得好收成时,农民们却发现自己的收入并没有增长,甚至反而下降了。因此,按马克思必要劳动价值论,要素价值论并不成立,这也可从马克思以下这段话看出:“只要一个人用较便宜的费用进行生产,用低于现有市场价格或市场价值出售商品的办法,能售出更多的商品,在市场上夺取一个更大的地盘,他就会这样去做,并且开始起这样的作用,即逐渐迫使别人也采用更便宜的生产方法,把社会必要劳动减少到新的更低的标准”。[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217页。]能够使产品的生产成本更便宜的根本手段无非就是采用各种更先进的生产要素,而这样的结果,最终“把社会必要劳动减少到新的更低的标准”,即把产品的平均市场价格降到了更低的水平,这样又有谁能够在这种更先进的生产要素中获得更大利益?要想更大获益,就要在先进生产要素的推广还来不及平衡与普遍化时及早占据优先地位。而这正是刺激生产者们前赴后继地创新,前赴后继地采用先进生产要素的一个基本动力。这也算是要素价值论的一个积极意义吧,虽然从总体上说它是错误的。
实际上,马克思是从很高的程度上来批判要素价值论的,他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限制表现在: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使利润率的下降成为一个规律...利润率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推动力...发展社会劳动生产力,是资本的历史任务和存在理由。资本正是以此不自觉地为一个更高级的生产形式创造物质条件”。[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287、288、289页。]在他看来,劳动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发展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普遍采用先进生产要素而形成的)使利润率普遍下降,从而危及到整个资本主义的生存,同时也意味着新的“更高级”的生产形式得以产生出来。因此,有些人[ 比如蔡继明及他所认为的“大多数学者”---赞同此观点。]认为“商品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不是马克思的“正经”观点是不对的,他们甚至认为马克思也象他们那样坚持“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成正比”的庸俗观点,从而赞同他们那种庸俗的要素价值论。他们显然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个观点对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整个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最根本的意义,可以说,如果这个“反比”观点是错误的,那么马克思整个批判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大厦就会崩溃。
可见,虽然人们对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观点相当熟悉,但熟知非真知,并没有据此推出这样关键一步:随着生产方式的科技进步,凝结在产品上的劳动会有许多部分从原先的“必要”变为“不再必要”。马克思说:“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一种物品的必要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7页。]在此马克思说得很清楚,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凝结在一个物品(或一个单位产量)上的必要劳动量越来越少,从前一个物品可以凝结10个人一天的劳动量,现在它只凝结8个人一天的劳动量(或者更少),多于8个人一天的劳动量,则变成不必要的、多余的、无效的劳动。这正是今天我们经常见到的因行业进步而导致更多劳动者失业的关键原因,行业进步使原先还是“必要”的劳动不再必要,这种劳动的无效性直接导致了失业的增加。因此马克思的必要劳动价值论可以很好地说明当今因科技进步、生产方式改进而导致的结构性失业现象。
那么,马克思的“必要劳动”是如何在经济活动中起作用呢?马克思举例说:“假定他[注:一个麻布生产者]生产自己的产品只耗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商品的价格只是所有同种商品平均需要的劳动量的货币名称。但是,在我们的织布者不知道并且也没有经过他的同意的情况下,织麻布所采用的旧的方法已经发生了彻底的变化;昨天生产一米麻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今天就不再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了;货币所有者会非常热心地用我们这位朋友的各个竞争者定出的价格来说明这一点。真是不幸,世上竟有很多织麻布者。”[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87页。]在这里马克思说得非常清楚而具体,“必要劳动”是通过“很多织麻布者”之间的市场竞争而起作用的,这种竞争,使得这个“必要劳动”变得越来越小,越来越残酷无情地将原先必要的劳动者排斥在必要劳动以外---变成了无效而多余的人。同时马克思也指出,规定这个必要劳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市场竞争交互作用(这种交互作用的意思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收缩会加强市场竞争的程度,反过来,市场竞争的加剧也会加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收缩程度与速度),变化的速度非常快,一天之间,就有可能产生变化,发生收缩,使昨天还是必要的劳动变成今天已经是多余的劳动。
可见,对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必须将其放在市场竞争的背景下才能真正理解。这个劳动价值论所隐含的一个根本特征就是对市场竞争因素的包含,就象马克思本人所说:“内在规律只有通过他们之间的竞争,他们互相施加的压力来实现,正是通过这种竞争和压力,各种偏离得以互相抵销。在这里,价值规律不过作为内在规律,对单个当事人作为盲目的自然规律起作用,并且是在生产的各种偶然变动中,维持着生产的社会平衡”。[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995页。]我们看到,任何其它劳动价值论,无论是马克思以前的还是以后的,都极少内在地包含市场竞争的因素。翻翻现存所有有关的劳动价值论文献,极少见到在价值论中对市场竞争因素的内在利用,这是它们的基本缺陷。当然还是有人认识到在马克思的价值论里包含着竞争因素,比如顾海良在研究与介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产生与转化时便意识到这一点,他说:“马克思还认为,商品的价值由生产成本即劳动决定,是通过竞争的作用实现的,只有通过竞争的作用,商品的价值才能最终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来决定。”[ 顾海良:《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异议者向赞成者的转变》。载《海派经济学》第1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15页。]
市场竞争是必要劳动得以成立与产生变化的基本力量,除去竞争,这种必要劳动就不能得到合理说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也不会得以合理存在。比如,在形形色色垄断的条件下,价格就总是偏离价值而虚高,这甚至使许多人不相信价值规律的作用,不相信劳动价值论的合理性。没有充分的竞争,那些附着在劳动产品身上的“假价值”(比如利息、地租,和过高的利润等等)就不能过滤压缩掉。经过充分的竞争,才使人认识到:只有必要的人类劳动才有资格形式劳动产品中的新价值,所有其它因素,资本、土地和非必要的劳动,都没有这个资格。因为竞争使产品价格最小化,在这样的价格下,不可能包含着成本[ 这个成本包括平常所说的资本投入成本再加上所投入的必要劳动的成本。]以外的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