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刘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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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哲学] 利他主义对人的误导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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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发表于 2025-6-28 09:20:47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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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利他主义作为一种与利己主义相对的伦理观,面对利己主义给人类带来的困境,长期为我们提供着精神滋养。但由于利他只是对道德行为的一种停留于表象层面的认识,并没有触及到道德的本质,使得其在理论上难免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不可避免地会对我们造成一定的误导。
       关键词:利他主义 道德本质 利人类 误导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利己、利他二元对立思维的局限,人们在对人的奉献或牺牲行为动机进行认识时,往往是将其错误地解读为利他,还有少数人将其牵强地归结为利己。这就使得,我们在对道德问题进行认识时,通常都不得要领,不是将其人为地抬高,就是将其错误地贬低。当解读为利他时,就使道德失去了现实的生物基础,成为了人们在一定条件下才会去追求的较高境界,从而在实践中只能是将其束之高阁;而将其简单地归结为利己,则将使人们对道德的认识变得狭隘。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理不清则道不明”。尽管利他主义[1]试图通过人的社会性、“移情”以及生物学[2]等研究来尽力寻找理论依据,但由于其本身只是停留在表象层面的认识,并没有触及到道德的本质,使得其对道德现象只能是勉强给出一些相应解释,并不能有效指导我们的道德实践,甚至还对我们产生了诸多误导。
一、“利他”只是人类道德行为的一种表象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众多的助人和牺牲奉献等道德行为,我们通常都会习惯于将这些行为解释为利他。这就使得,我们在谈论道德时会理所当然地将道德标准确定为“利他”。[3]然而,“利他”真能成为我们的道德标准吗?这些行为只能被简单地解释为利他吗?其实,并不是那样。利他只是人类道德行为的一种表象,在其背后的深层本质是利人类,而不是在表面上看到的利他,利他并不能作为道德的标准。
       首先,利他并不一定道德。尽管我们看到的助人等道德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与他人有联系,但利他行为并不都是道德行为。也就是说,虽然道德行为中必然包含有利他的内容,但利他行为却并不一定都是道德的。抛开溺爱孩子、包庇罪犯等一些一般情况不说,最极端的就是助人犯罪,前些年发生的“孕妇为夫猎艳案”就是典型。这些情况仅从当事者双方及当时情况来看,无疑都是属于利他行为,但肯定都是不道德的。当然,有人可能会扩大范围来将这些行为也归结为利己,但显然是不严谨和引人争议的。而当我们认真地对待这些问题时,便不能再简单地将道德标准归结为利他,而是还需要进一步思考其背后的逻辑。
       另外,利他的出现以共同利益为基础。当我们深入思考和全面认识利他现象时,会发现,所有的利他行为其实都是以共同利益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共同利益做基础,利他行为便很难出现。因为对小偷的利他,就是放任自己的财物被偷走;而对侵害者的利他,就是放任其对自己的伤害。这样的利他,显然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而在一些看似没有什么利害关系的助人行为背后,其实隐藏着最普遍的人类利益。在表面上看似没有什么利害关系的同情心,正是基于人们可能面对的共同情景,出于对同类利益的朴素关怀,在其中蕴藏着的是最一般的人类利益。毫无疑问,在利他行为背后始终都包含着人们的共同利益,只是一些最一般的人类利益看起来没有那么直接而容易被忽视罢了。当我们将自己和截然相反的对立面放在一起来认识利他时,便会直观的发现,此时的利他是没有依据的,也将是荒谬的。
二、道德的本质是利人类
      当对道德行为做进一步思考时,我们会发现,所有的道德行为都必然包含着的是对人类利益的维护和改进,具体的他人在道德行为中只是人类利益的载体。面对意外的落水者,陌生人会出于本能地对其施以援手,是因为此时的人类利益受到了危害而要救人,不是因其对落水者这个具体地张三或李四有什么特殊诉求而非要救他。此时的落水者或者说具体的某人只是受损人类利益的具体承载者,这里的救人行为对受助者来说当然是利他的,但对人类而言,利他只是表象,其本质是在利人类。
      正是有了人类利益的背后支撑,才使得利他行为具有了道德意蕴,从而使我们误以为利他便是道德的,进而将道德错误地归结为了利他。然而,事实却是,如果利他行为背后不包含对人类利益的关怀,甚至危害到了人类利益,道德便无从谈起。所以,真正的道德,只能是对人类利益的普遍关怀或者说利人类[4],而不可能只是对某个人或某部分人的关怀或者说利他。
       利他主义或者说传统利人论(旧利人论),也明白利他行为并不是简单地针对某个人的道理,也将利他上升到了利人类。但由于利他与利己在逻辑上的截然相对,便坚决地将利己排除在了这个利人类之外,使得道德成为了只是利自己以外的人类。这样一来,就使得人们在谈及相应的道德时,便不能包含自己的利益,一旦有自己的利益在其中,就被认为和道德无关了。然而,道德的本质却应是符合全人类的利益,应包含所有人的利益,每个人的正当利益都应被包含在内。
      将道德简单地归结为利他或者说利自己之外的人类,而将个人谋求自身的正当利益排除在外,显然是不合理的。首先,用利人类来笼统地表达利他,在逻辑上缺少应有的周延。人类是所有人的统称,仅用于指代他人,既没有现实依据,也容易导致人们思维的混乱。在谈到为人类的解放而奋斗时,有人和你说这个人类中不包含你自己,会不会觉得有些荒谬呢!其次,将正当的利己排除在道德之外,没有理论依据。正如前面分析,利他行为之所以被归结为道德是因为其符合人类利益,违背人类利益的利他并不符合道德,所以真正决定道德的是符合人类利益。而每个人对自身正当利益的追求,正是对人类利益的发展,每个人的健康成长与发展正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正当的利己恰恰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所以,没有任何理由将其排除在道德之外。
       最后,需要说明一下的是,正当的利己和舍己为人并不冲突。传统认识中之所以要将利己排除在道德之外,主要是源于道德行为中往往需要有个人的付出和对自身利益的牺牲,从而使人们误以为道德与利己是天然相对的。其实,并不是那么一回事。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认知,是因为一直以来,我们都将一个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混在一起来认识,将一个人在承担责任时做出的牺牲与其应享有的权利相混同。一个人在面对社会危险或困难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甘愿做出自我牺牲,与其在正常生活中谋求自身的正当权益并不冲突。在战争时的战士上战场与疫情时的医生、护士向前冲,并不能否认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去谋求自身的正当利益。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一个人在通常社会条件下谋求自身的正当利益,并不会妨碍到其在承担社会责任时的积极付出,二者并不冲突,它们是不同层面的问题,都是在利人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道德的本质应是利人类,即对全人类利益的追求,包含着对自身正当利益的追求和对所有人正当权益的维护[5]。其实,在西方文化中所倡导的自由、民主、人权等价值观,在根本上就是在追求最普遍的人类利益,即维护每个人的正当权益,只是其在基本认知上还停留于个人主义,还没达到应有的高度,容易将人带偏。
三、利他主义对人的误导
       利他主义作为一种与利己主义相对的伦理思想,在我国一直以来都占据着主流,为我们提供着精神滋养。但由于利他的认识,并没有触及到道德的本质,使得其在理论上难免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6],也不可避免地会对我们造成一定的误导。
       首先,对利人类的误读,造成了思想的混乱。利他主义的出现,根源于对人天然存在的利人类本性的误读,由于利他只是对道德行为停留于表象层面的认识,就使得其在触及现实和更深层问题时会出现自相矛盾,进而带来了思想的混乱。在伦理思想发展过程中,利他主义曾有过两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即仁爱的利他主义和利己的利他主义。由于利他的认识并没有触及到道德的本质,在生活中也缺少现实的基础,单纯的利他主义便不得不进行改良,后来便出现了“利己的利他主义”这种混乱的提法,硬是把“己”和“他”这两个不同的主体以及“利己”和“利他”这两个逻辑完全相对的概念,给捆在了一起。于是便产生了“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和“为己利他”等主、客观相分离的各种提法,使人们根本无法对道德行为形成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在思想上存在诸多混乱,使我们无所适从。
       其次,使道德脱离了个人的正当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个人正当利益的忽视。由于道德通常被认定为不包含自身利益的利他,便使得人们在谈论道德问题时不能谈为已,一谈及个人利益好像便和道德无关,从而产生了一些对个人不合理的道德绑架问题。每个人都有其自身的正当权益,这正是构成道德的真正基础,除了一个人应尽的基本责任和必要义务外,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其牺牲个人正当权益去增进他人福利。
      以“公交车让座”为例,在公交车上,如果一个没有特殊情况的年轻人坐在了为特殊人群设置的专座上,当遇到特殊人群时,让座就是其必要义务,不让便是不道德的,这毋庸置疑。但如果是一个人坐在非专座上,则没有让座的必然义务,其可根据自身及他人情况作出自由抉择。如其在综合考虑后愿意让座应该受到欢迎和鼓励,而其在考虑后不愿意让座也无可厚非。因为,道德的真正标准是人类利益,而不是表面看到的他人利益,之所以会有对特殊人群的特别照顾正是出于对人类利益的整体考量,而不是简单地只考虑到特殊人群,道德真正考虑的是人类利益,每个人的正当利益都在道德的范围内。
      显然,从权利角度讲,在公交车上购票后的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除非有人自愿,谁也没有权利要求别人向他人让渡自身的正当权益。而从责任和义务角度讲,年轻人如果出于整体考虑做出让座的选择,我们当然欢迎和鼓励。但如果其还没有这一认知或由于自身某种特殊原因选择不让座,我们也应理解和包容。因为,对于还没有法律等进行规范的道德,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和自发来遵从,如果一个人的认知还没达到,便不会做出相应选择。而这都在一个人自由抉择的范围内,我们首先是应予以尊重,然后最多只能是加以引导,而不能以道德为由对其提强制性要求。否则,便会侵害到个人的正当权利,形成道德绑架,反而是不道德的。有时还会引起纷争,造成对个人正当权益的损害,反而使道德失去其应有的力量。
      最后,使道德脱离了实际,在现实中只能是被人们束之高阁,甚至产生出诸多伪善。由于利他并不符合人的生物自利属性,在经济交往特别是市场经济中缺少现实基础,于是道德便被排除在了现实的经济活动之外,成为只是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力量。而在日常生活中,则更是被人们束之高阁,成为了只有少数高尚的圣人才会具备的品德,对于普通人而言,则成了高要求。从而使道德成为了只能是被人们顶礼膜拜的高尚品德,进而造成了现实中人们要么是承认自己只是凡人,将其束之高阁;要么就是口是心非地伪装道德。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横行与生活中的两面人现象等,就与利他道德观念本身有问题直接相关,正因为利他的认识有偏差才使得道德失去了其应有的感召力和号召力。

结语
       利他主义(旧利人论)作为一种与利己主义相对的伦理思想,一直对抗着利己主义对人们思想的侵蚀,为我们提供了长期的精神滋养,但由于其并没有揭示出道德的本质,从而使道德在现实社会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随着新利人论或者说人的利人类本质的发现,利他主义已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可以光荣地退休了。马克思在谈及未来共产主义社会道德时,就指出其既不会是利他主义,也不会是利己主义。[7]显然,只有将利己与利他有机结合起来的利人类,才真正揭示出了道德的本质,从而既可以避免利他主义对我们的误导,也有效化解了利己主义为我们带来的各种现实困境,进而为人的发展指明方向。

参考文献:
[1]王海明.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辨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1月。
[2]叶泽雄.利他主义的谜底探究及其当代启示[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年12月。
[3]刘伏海.近代西方利他主义试探[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年3期。
[4]刘保强.新利人论.[EB/OL].http://www.wyzxwk.com/Article/sichao/2010/01/120734.html,2010-01-19/2025-06-14.
[5]刘保强.“性本善”的全新阐释[J].学理论.2020年8期,54-57页。
[6]姚大志.利他主义与道德义务[J].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5期,24-30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第516页。
[8]孙一平译.利他主义[D].中央编译出版社.北京.2022年10月。

【作者简介】刘保强,山西长治人,哲学硕士,民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者,致力于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文化复兴。2008年前后先后在网上发表《生产力论》、新《利人论》、《价值论》、《社会主义论兼析资本主义》等主要学术文章,并对主观、客观、实在、虚在等一些哲学基本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探索。于2010年重新发表《新利人论》,此后参加学术会议与民哲论文评比、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及以后分别通过会议、网络或正式发表《浅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继承、发展和创新》《对“人性本善”的证明》《政治经济学发展的问题和出路思考》《马克思人的需要本质思想再探索》《劳动价值论新解》《马克思“现实的人”思想探究》《以合作共赢重构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新利人类思想及其划时代意义》《“性本善”的全新阐释》《新利人类思想与人间大道》《以“新利人论”构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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