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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视角下的利他主义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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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bang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0-12-13 23:28:5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倒序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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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主义伦理思想的产生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是扎根于文化的土壤。由于中西文化典型特征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预制了儒家与基督教两种利他主义伦理思想产生的不同性质。我个人认为,中国人伦文化的特点预制了儒家利他主义产生的自发性,换句话说,儒家利他主义思想的产生是中国人伦文化合乎自然的产物。而基督教的利他主义思想的产生却是对西方自由文化特色的否定,也就是说,西方自由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从外在方面催生了基督教利他主义思想产生之必需。本文试从血缘关系与契约关系、农业经济与商品经济、道德优位与理性优位三个向度,分析中西文化对儒家与基督教两种利他主义伦理思想产生性质的不同预制。
  一、中国的血缘关系与西方的契约关系
  所谓“利他主义”是“当且仅当一个人为了增加群体或他人的利益而牺牲或减少自己利益的行为”,因此,利他主义实质上是在处理己与他、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两个人类生活基本向度关系时所作出的一种符合道德的选择,在这两种关系向度中,己与他的关系的处理更多是关涉到价值定位问题,而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关系处理的则是利益层面的取舍问题。显然价值向度是第一位的,利益向度是第二位的,往往是价值定位的原则决定了利益关系中的如何取舍,但利益向度也常常反过来影响价值向度的定位,二者是互为一体的。而在己与他的价值定位向度上,必然深受文化中人与人关系性质的制约。中国的人伦文化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之上,而西方的自由文化是以契约关系为基础,血缘关系与契约关系的本质差异,是决定儒家利他主义伦理思想产生的自发性与基督教利他主义伦理思想产生的外在性的最重要的原因所在。
  从中国的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人际关系的组织结构来看,一方面,血缘关系是人类最古老和最基本的一种社会关系,人类所有的其他社会关系都是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的发展;另一方面,血缘关系又是最原始的,天然的,带有自然的、原初的特点。血缘关系与利他主义有何关联?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我们不妨借用社会生物学的最新研究成果介入这一问题的探讨。虽然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一提到社会生物学的方法,往往遭到许多人的质疑,认为是把人类社会当作和生物一样的有机体从而忽略了人类特有的主体性。我想,对此的批评的确有合理之处,它反对的恰恰是把生物学的研究方法万能化、生搬硬套的机械做法,但这不等于有充足的理由将社会生物学的方法一棍子打死,这就是为什么社会学中的生物学思考历经几个浪潮而持久不衰的原因所在。而回到前述问题的探讨,我借用社会生物学的方法依据有二:一是人类来源于动物,就像马克思所言“:人类来源于动物就注定了人永远摆脱不了兽性”,人类与动物同源性的特点,就为我们探求人类文明起端的发展提供了一面参照镜。二是人类的道德并不是从来就有的,道德规范产生的最初原因的探求在一定意义上就是道德原则得以存在的最本真的理由所在,虽然我们无法回溯到人类文明的起点,但对动物生存特点的考察,却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我们触类旁通地了解利他主义道德原则产生的最初契机。
  主张动物的本性是自私的观点一直是西方的主导话语, 一想到动物界就会情不自禁地联想到为了生存而血淋淋的自相残杀、弱肉强食,人们常常不加怀疑地就把动物与本能自私相等同,人类历史上一些对人们思想意识产生重大影响的理论皆含有这样的思想,如达尔文的进化理论,弱肉强食与生存竞争的观点实际上就内隐动物的本能就是生存,为了生存就可以不择手段,因此,动物的本性就是自私。而霍布斯的社会契约学说,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实际上是把动物的本性是自私的观点比照到人类社会,断定出人的本性是自私利己的理论。人性是恶的理论在西方文化中可谓传统悠久。不过,现代社会生物学在沿袭动物的本能是自私的传统时,通过对动物的行为的科学观察,开始注意到事情的另一个方面。
  著名社会生物学家道金斯在其名著《自私的基因》提出了“自私的基因”,他一方面指出进化不是一种个体或物种的生存努力,这些仅是真正的进化驱动力的工具;那些采用策略以最大化其适应的残忍自私的基因才是真正的动力“,成功的基因的一个突出特性是其无情的自私性。这种基因的自私性通常会导致个体行为的自私性”。但另一方面也承认“基因为了更有效地达到其自私的目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会滋长一种有限的利他主义。”①“动物利他行为中最普通明显的例子,是父母,尤其母亲,对其子女所表现的利他性行为。它们或在巢内,或在体内孕育这些小动物,付出巨大代价去喂养它们,冒很大风险保护它们免受捕食者之害。只举一个具体例子,许多地面筑巢的鸟类,当捕食动物,如狐狸等接近时,会上演一出“调虎离山计”。母鸟一瘸一拐地离开巢穴,同时把一边的翅膀展开,好像已经折断。捕食者认为猎物就要到口,便舍弃那个有雏鸟安卧其中的鸟巢。在狐狸的爪子就要抓到母鸟时,它终于放弃伪装,腾空而起。这样,一窝雏鸟就可能安然无恙,但它自己却要冒点风险。”②而社会生物学家汉密尔顿也提出了类似的思想,不过道金斯的有限的利他主义在汉密尔顿那儿是亲缘物种的利他主义,他认为那些具有共同基因的亲缘物种之间会发生为生物物种自我牺牲的利他行为,汉密尔顿认为“父母、后代和同胞之间的利他行为可以理解为:“选择”一种传递其基因物质或保持其在基因库中的位置而采取的行为,其目的是在帮助其他人的过程中确保自己享用的基因仍被保留在基因库中。所以,汉密尔顿认为这种为亲缘物种自我牺牲,事实上根本不是利他主义,而是自己追求适应性,是通过帮助亲缘物种生存和繁殖,进而传递自己的基因物质,显然这仍然是沿袭动物本性自私的传统,但汉密尔顿在这里提出了动物的利他行为与亲缘因素的关联,并指出“为亲缘物种自我牺牲和与其合作将会随着共享基因物质数量的增加而增加。”③的观点。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动物界撇开是否自私的动机,动物的利他行为的发生是和亲缘关系密切相关的,并且血缘关系与利他主义行为两者之间还存在着正比的态势,亲缘性越强,利他行为越易发生和强度越强。根据社会生物学家威尔逊《新的综合》和麦特·里德雷《美德的起源》书中的观点,一是个体为单位,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利他行为极易发生在亲代对子代的关系中,亲代对子代的自我牺牲现象在动物中还是比较普遍的,因为二者之间亲缘关系最强,共享的基因最多,这种亲密是遗传的天然性决定的,还有一种是后天形成的,如配偶之间,利他行为的发生也比其他一些个体更普遍。二是以群体为单位,根据亲缘关系学说“:在群体之内由亲族关系连成个体关系网。这些有亲缘关系的个体互相协作,或把利他主义的便利给予其他的成员,从而在整体上提高了网中成员的平均基因适应能力。有的时候,利他行为的代价是降低了某些成员的个体适应能力。基本上是个体以从整体上有利于群组的方式来行动,同时与其他群组保持联系。”④也就是说,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的小群体,为了在与其他小群体竞争中处于优势,在其内部易于发生利他行为,因为极端的自私、自相残杀,必然导致群体的无序与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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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利他主义 社会科学研究 社会生物学 自私的基因 亚当·斯密 基督教 商品经济 自发性 中国 中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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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bang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0-12-13 23:29:2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从动物界的利他主义行为的观察思考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动物的亲缘利他主义行为的存在、利他主义与亲缘度的正比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虽然动物的利他主义行为的动机不管是如西方传统主导话语所说的是为了生存本性的自私,还是如现代社会生物学家所称是出于保存基因的自私,但利他行为是在动物长期进化的过程中形成的,是自然选择的产物却是不容置疑的,诚如道金斯在《自私的基因》所指出的那样,基因自我复制固然是一种利己主义,但在群体的层面则表现为亲属之间的利他主义行为。从进化论的角度看问题,任何一个动物社会都以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之间的关系为基础,两者的平衡是长期自然选择的结果,对于维持动物生态的平衡机制、保障种类的生存是必不可少的。从对动物界的观察中回到人类社会,我想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影响人类的利他行为,一是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个物种,人类来源于动物这样的同源性的实质,使我们有理由从对动物的利他行为的上述结论中比照人类社会,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发生在血缘关系之内的利他行为也大多是本能与自发的,如在人类任何种族普遍存在的父母对子女无私的爱。在人类社会中血缘关系越紧密的群体,利他行为越易于发生和较普遍,在一个社会形态中,如果天然的血缘关系的社会组织结构保存得越好,利他主义的产生也就愈带有自发性。二是人类决不等同于动物,正如阿德雷在《社会契约》中所说的那样:人类是从动物这条正路偏离出来的一个物种。人类除了生物遗传和生物进化外,还有文化遗传和文化进化,偏离的力量就在于文化的力量。如果说在自然界,出于生存的目的,动物通过血缘本能自发产生利他行为的话,而到人类社会,当天然的血缘关系被冲破,不再成为维系社会的主要的纽带时,人类社会出于生存和发展的目的,同样需要和产生出新的平衡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调节机制,文化系统取代了自然系统,有的文化强化和巩固着血缘关系,如中国的人伦文化,在血缘本能的利他的基础上辅之道德的教化;而有的文化却瓦解和断裂着血缘关系,如西方的自由文化,在后生的契约关系取代血缘关系之时,当天然的血缘利他机制丧失后,西方社会用上帝和法律起着平衡调节的功能。

就中国社会而言,它与西方社会的不同正在于古老的血缘关系长期得以保存,不仅没有被打破,相反,却通过宗法制度,家国同构而不断发展,以另一种形式延伸。血缘关系通过自然的纯朴性和人为的制度化,即生物进化和文化进化的双重力量而加强,在家庭范围,血缘关系最强,父母对孩子的利他行为可以说不仅是动物亲代对后代的翻版,而且通过文化强化使之犹而不及,我们知道动物界亲代如果说是出于自私的基因而对后代做出利他的牺牲的话,那么这种利他的行为也大多是发生在后代没有能力独立生存之前,因为后代在其年幼时能力的弱小不足以应对生存,需要亲代的照顾,可一旦后代能够自立生存时,往往这种亲代对后代的利他行为就会终止;而在中国人伦文化中,中国的父母却有将成年人儿童化的对待倾向,孩子再大,在父母的眼中仍然是孩子,而对永远的孩子当然是永远的给予与付出,这种利他最初是出自血缘关系的自发性,且文化的强化使然。而在群体范围,中国又通过宗法制度加以巩固血缘关系。而在国家层面,国家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宗法制度之上,国家是家的放大,所以血缘关系通过家国同构的方式延伸到国家的层面,由此形成了家庭、宗族、国家都离不开血缘关系的社会组织形态的特点,所以,中国社会的组织结构更多地具有自然界的特点,而人伦文化本身就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的,由此决定了中国利他主义的产生更具自发性的特点,是中国社会特有的组织形态和人伦文化自然而然的产物。

就西方社会而言,与中国的血缘关系得以长久保存不同,西方的血缘关系在古希腊时期随着航海、经商、海外殖民等就逐渐被打破,社会的组织形式发生了从血缘关系到契约关系的质的变化,这种变化诚如历史学家梅因所言是人类历史的一次重大的进步,影响和决定西方社会的历史进程和基本风貌。就血缘关系和契约关系的比较来看,血缘关系是天然形成的,而契约关系却是人为的;血缘关系是与生俱来的,不可改变的;而契约关系却是后天缔结的,可以改变的;血缘关系内含不平等的成分如由辈份的不同而衍生出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而契约关系缔结的前提却是缔结者权利与义务的平等等。可以说,契约关系是对血缘关系的否定,契约关系的产生实际上通过否定血缘关系而堵住了社会因架构在血缘关系基础之上而自发产生利他主义的可能通道。当然我们所说的否定血缘关系并非指消灭生物的遗传所具有的血缘关系,这是任何时候都无法消灭的,我们的含义是指打破社会组织形式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而且西方的自由文化与中国的人伦文化巩固血缘关系相反,从思想上侵蚀或瓦解着血缘关系,即使是在家庭这样血缘关系最密切的组织,血缘关系大多只是变成家庭组织成员生物遗传而形成的关联方式,在有的家庭也只变成一种形式的连接,血缘关系原有的一些特性已经逐渐蜕变,如果说动物亲代对后代的利他主义是为了基因的遗传,中国人伦文化父母对孩子的无私原因之一是孩子是自己生命延续的方式,归根到底都是保留自己的基因,实际上两者并无实质的不同的话,那么西方文化则认为父母与孩子的关系不是为了基因或自身生命的延续,而是受上帝的托管“,我们并不将子女当作是私产,他们只是上帝暂时托管给我们的。”⑤这里托管也就含有与上帝契约之意。同时,由于西方文化注重自由的特点,所以西方父母的责任与义务就是将孩子培养成独立的、完整的个人,因此西方对孩子的照顾,是为了他今后的断裂,他们往往用对待成年人的态度对待儿童,以便造成人格平等,个体自我能够形成。“西方人的代际关系是强调断裂的,每一代在成长了都完全地建立了自己……让自己的独立人格出现。”⑥这种断裂当然不是指血缘关系方面,因为这是无法从客观层面断裂的,而是指心理意识层面的断奶和个体能力的自足,正是这样的文化,我们可以看到自然的亲情也相应地被削弱,无私的利他并不常见,父母对孩子的利他行为多少带有责任与义务等因素,也就是利他主义的行为已经由因血缘的自发与本能多少蜕变为与上帝的契约所尽的责任与义务的外在制约了,如果血缘关系最密切的家庭父母对子女的利他行为皆带有外在的特点的话,那么打破了血缘关系而建立在契约关系的西方社会利他行为的外在性的特点就更是如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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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bang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0-12-13 23:29:5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二、中国的农业经济与西方的商品经济

利他主义必然涉及到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之间取舍的问题,利益是道德需要缘起的出发点,正是因为社会客观存在的利益的冲突与选择,才有道德这一调节的手段。而利益又是和社会的经济密切相关的,不同的经济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道德的发展水平。

从中国社会人伦文化的经济基础———农业经济来看,它所具有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己主义的产生:第一,农业经济大多是自给自足的经济,不利于经济交往活动的产生。亚当·斯密和马克思都指出,交易的发生源于社会分工和人们的相互需要。这是一个基本的人类社会学事实,而没有交易,也就不可能获利;交易活动少,获利机会也就少。农业经济是一种原生经济形态,是直接满足人的生存需要的最基本条件的生产,生产者个体在土地上基本上可以获得满足自身生存所需要的衣、食、住等基本产品;个体在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很难有太多剩余产品可供交换,因此,经济交往活动往往是最基本的形式,交换的目的大都是自身的需要,牟利并非主要目的,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人心大多是纯朴的,利己之心如果是人的本性,但也难于通过经济交往得到满足。第二,农业经济是一个难于获取很大利润的经济,不太易于刺激人们为牟利害人利己。经济关系是人们社会关系中重要的部分,经济交往活动也是社会最基本的活动,根据经济交往中的发生学事实看“求利且有利可图是交易行为发生的根本动因,任何人或人类群体都不会去做无利可图的交易,更不用说去做某种无利有害的交易。这是一种近乎原始的经济学事实。从利益的角度看,如果说逐利是人的天性的话,那么一个行动的结果越容易获取很大的利益,就越会刺激人们的欲望,促使人们作出符合自己最大利益的选择,反之,则不然。依据此观点,我们发现在中国社会,农业经济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而农业生产是直接满足人的生存需要最基本条件的生产,它直接依赖于土地和自然气候条件;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其总量是有限的;对其的开发利用也是有限度的,因为土壤有一个恢复期,过多的利用会导致土壤的老化。同时,农作物的收成还要受自然气候条件很大的制约。因此,相比较商品经济、工业经济,农业经济是一种原生经济形态,受自然条件的制约最直接、最明显,因此在农业经济的基础上,很难形成过多的剩余产品和非常大的利润。故当个体的生存基本上可以满足的时候,个体在利益不大的情况下,一般不太有强烈的欲望去舍弃其他追逐私利,因为根据成本与效益的经济学原则,人的本能驱使他在做比较得失、权衡大小的选择时会规避风险,避免得不偿失。如果个体不管一切在私利的驱使下损人利己,其结果获利并不大,而且更为严重的是为了蝇头之利,损害了别人利益,影响人际关系;尤其在中国这样的熟人社会里,个体也很难有勇气完全为自己的私利去打破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人际关系的和睦。第三,农业经济由于资源的有限,为避免冲突,也易形成崇尚均贫富的思想。农业经济是关乎人们生存需要能否满足的经济,而有限的土地、有限的农作物和人口不断增加易于引发为生存的冲突。因为根据社会冲突理论,资源越有限,越易引起冲突,特别是当这种资源关乎到个体最基本的生存时就愈发引发冲突,由此从表面上我们会顺理成章地推断出在中国农业社会竞争和自私应该更为激烈,我想这种想法并不为奇,它是一个符合逻辑的推论,但是,逻辑的演绎并非符合生活的真实,因为历史并不是单一的因素决定单一的结果,它是合力铸就的,正是因为冲突关乎生死存亡,所以自相残杀的悲剧也就尤为触目惊心,文化克制本能的预警就十分凸显。如果说西方社会通过契约来避免人与人像狼一样自相残杀的话,那么中国社会撇开农民无法生存下去而揭竿而起的特殊情况外,常态之下民众则通过崇尚均贫富的思想,既渴望公平公正,又避免利益矛盾的冲突与尖锐化。同时,由于中国社会自然条件良好,国土面积广大,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冲突的阀力。更重要的是中国的人伦文化对人利益的取舍产生了重大影响,抑制了利己主义的发展,为利他主义在中国人伦文化的母体里自发产生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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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bang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0-12-13 23:30:2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从西方社会自由文化的经济基础———商品经济来看,它是非原生态经济,它的产生一是社会分工,没有社会分工,就没有商品交换的必要;二是谋利,经济主体的利益是进行经济活动最原始的动因也是最直接的动力,与农业经济相比,商品经济对利益的追求更加凸显,不利于利他主义从其母体中自发产生:第一,与商品经济相对应的人,正处于对物的依赖阶段。如果说农业经济形态下人与人的关系处于马克思所讲的对人的依赖阶段的话,那么,与社会发展中的商品经济形态相适应,是人对物的依赖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人们摆脱了对血缘关系、土地关系的依赖,而具有了个体的相对独立性,社会形成了普遍的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要求以及整体的能力的体系。”⑦人是经济活动的出发点,而欲望却是人类行为的逻辑起点,也是人类经济由以运行的根本动力所在。人作为有生命的存在物,他的最本能最基本的欲望便是生存,而由生存的欲望外化为对维持生存的物质产品的需要,所以马克思说“: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⑧因此,对物质产品的需要不容置疑成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第一需要。而在农业经济形态中,受血缘关系和土地关系的制约,受人的认识能力和生产力水平的制约,人们基本上是处于自给自足的温饱性状态,从土地上如前所述利益获取也是有限的,因此,社会的物质交往并不普遍,加上个体的主体性并没有发育成熟,客观和主观的双重条件使个体对物的强烈欲望并没有被激发出来。可是当商品经济逐渐发展起来后“,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社会中,人们发现只有付诸货币行动,形成有支付能力的时候,人的物质生活需要等各种欲望才能得到满足,而且由于货币交换现象的无所不至,使人们容易认为人类欲望所追求的就是各种物质对象的满足,而由于货币的中介作用掩盖了交换后面的真实目的,导致很多人把对金钱的追求作为人生的终极目的,把维持生存的对物质产品的必需变成了人类的惟一需要。虽然在古希腊的时代,还没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批判的商品拜物教的大量出现,也没有像20世纪西方人本主义哲学家所批判的物对人的异化的普遍产生,这是因为那时的商品经济的水平和程度尚不能与后来的资本主义同日而语,但商品经济的同质性,已经让我们看到在古希腊当商品经济产生后,血缘关系被打破,以财富为重的价值观逐渐取代了以血缘关系为首的原有价值观,在雅典梭伦的改革中,他是把“雅典的公民是以财产多寡分为等级,规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⑨在社会中“不是门第而是财富创造人”成为新时代的口号,类似的还有“财产乃是不幸的凡间人的灵魂”、“幸福随财富而来”、“金钱,金钱———就是人”⑩成为时代的精神,“大量流传下来的希腊辩士代辩词,尤其是公元前4世纪传下来的**指示和法令,给我们绘出了希腊各大城市的商港和市场中崇拜金犊的狂热。”恩格斯在分析古希腊商品经济与血缘氏族关系时指出“:海上贸易及其附带的有时仍然进行的海上掠夺,使贵族们发财致富,并使货币财富集中在他们手中。由此而日益发达的货币经济,就像腐蚀西北法的酸类一样,渗入了农村公社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生活方式。氏族制度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可以说,商品关系与天然的人伦关系不相容,它是私有者之间的分离和对立的原则。因此,如果说在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还有残留在血缘关系之上的人间温情的话,那么在商品经济领域,唯利性便成为一种被人们所认同的经济领域的目的(当然这并不是产生经济行为的人们动机的真正本质,但在现实层面却造成一种似真理性的假象),而当唯利成为经济所追逐的唯一目标,且追逐的个体已经从集体意识中已分化形成个体的主体意识,利他主义在商品经济领域难于自发产生就几乎成为顺理成章的结论了。因为“商品交换者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地位,决定他必然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对他人的利益漠不关心。”所以马克思在分析商品经济与道德关系时指出“: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恩格斯也说,私有制社会的商业交易“本质上带有不道德的性质。”。由此说明商品经济的本质与利他主义的不一致,说明了利他主义不可能在商品经济的母体里自发产生,但注意这并不否认商品经济的出现代表社会的进步,也不说明商品经济不需要道德的调节,相反,恰恰因为商品经济这样的特点,它才更需要人道、公正、公平与信用,更需要限制人们的自私。第二、商品经济提供较大的获利空间,驱动逐利,遏止利他。商品经济的产生主要是缘于社会分工,没有社会分工,就没有商品交换的必要。而从社会分工的产生来看,远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著作《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就已经论及分工的重要性,而在经济学领域,亚当·斯密是分工理论最早的阐发者,在他的著作里他提出了富裕源于分工的观点。显然在生产领域社会分工的发展,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意味着单位时间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根据价值规律,也就意味着商品的劳动力成本的降低,从商品获取的利润就大。另一个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它所涉及的交换领域面显然比农业经济要广,从商品中获取的利润大小也和资源的稀缺度相关“,物以稀为贵”,从而为谋取暴利提供了空间。此外,商品经济与农业经济相比,一般是加工经济,商品的附加值要比农产品高,获利也就高。虽然在古希腊时代,人们对商品经济与分工、富裕的关系也许没有像后人认识得那样深刻,但这并不否认在当时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商品经济的这些特质的存在,而商品经济既然提供了较大的获利空间,在较大利益的驱使下,在获得与代价的权衡下,在对财富的追求的价值观的导向上,也就从客观方面易于使人们为逐利而放弃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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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bang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0-12-13 23:30:5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三、中国的道德优位与西方的理性优位

道德是人们面对利益时的一种价值的选择,而作为主体的人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必然深受其所生长的文化特质的影响,中国人伦文化中道德优位的特点,又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利他主义易于从中国人伦文化的母体中自发产生,而西方自由文化的理性优位的特点却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利他主义产生的外在性。

就中国人伦文化的道德优位而言,其原因:第一、在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人的发展处在马克思所言的“以人的依赖为基本特征”的第一阶段。“在这个时期,社会基本的经济特征是没有社会分工或没有发达的社会分工,在自然发生的生产条件和农业基础上实行自然经济,因此人与自然界的关系是天然浑成的关系,人们在生产中结成的社会关系纯粹是人的依赖关系。”瑏瑦所以,在个体与群体的关系上,群体是个体存在的条件,更是高于个体的价值体现。可以说,这样一种价值观是个体与群体关系发展进程中最初的表达,具有更多的自然性,是和人类社会最初的经济协调相适应的,而中国长期以来农业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因此与原生经济形态相适应的也就是十分注重个体与群体和谐的人伦文化,反映在个体与群体的价值定位上就是强调群体在于个体之上的一种整体主义价值观。由于人伦文化强调群体高于个体,个体的人在本质上是群体的、整体的、社会的,因此,在这样的文化中,中国的个体没有独立的存在方式,他并没有发育成长为独立自主的个体,无法具有自足的自我确立的存在方式,相反,他只有在各种关系中才能确认自身。而一个不能独立的个体,也就无法拥有个体的主体意识,也就抑制了个体对自身权利与利益的积极追求。第二,中国长期以来是一个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农业社会,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它特别强调道德的优位,对个体而言,尤其强调道德的品行的重要,强调在利益的取舍中要他人群体为先,在对利益的争夺中要克制自己的欲望;从统治者而言,在君王的神授王权思想被消解后,便用道德的合法性加以弥补,强调统治者要以德配天。第三、中国社会很早就注重人伦之道的教育。由于人伦之道是人类最早的调节社会关系的规则,所以在中华文明发展的起端就产生了关于人伦之道的思想与教化。孟子曾指出,人伦之道的教诲由来已久,在舜命契做司徒之时就有相关的思想。据《史记》载“:舜举八恺,使主后土,以揆百事,莫不时序;举八元,使布五教于四方,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内平外成。”《(史记·五帝本纪》)可以说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形成的“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教,承担着协调社会人际关系、民族关系和睦与社会秩序安定的重要功能,得到特别重视。正是这些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形塑着中国文化道德优位的特质,从而使利他主义易于在人伦文化的母体自然产生,它在一定程度上预制了儒家人性为善和仁义思想的产生,儒家将人的道德性作为人的本质特性,作为人区别于禽兽的本质特征;将人的道德生活看成是人生的根本内容,道德既是人生的基本规范,又是全部人生的实质和意义的思想。可以说,既是中国人伦文化注重人伦之道的产物,又是对它的进一步发展,更加凸显道德优位和泛道德化的典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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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bang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0-12-13 23:31:1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就西方自由文化的理性优位而言,其原因在于:第一,对理性的神圣性的认知。虽然希腊人是在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突破自然于生存的限制与束缚中,产生了对自然认识与改造的理性精神,但由于古希腊思想文化的最初表现形式是神话,而“在古希腊神话中,理性和智慧被看作是对神性的分有,是从神那里获得的知是非辨善恶的能力”瑧瑏。所以,追求理性、服从理性,是古希腊人的崇高使命和神圣职责。安那克萨哥拉说“在理性兴起的当时,一切事物处于一片混乱之中,理性规定了次序和条理”瑨瑏,所以理性担当着为世界的立法者。亚里士多德也认为“理性观念同人性相比,理性观念是神圣的,那么,以理性观念为根据甚或同人们的日常生活相比较,以理性观念为根据的生活也一定是神圣的……对于人来说,这就是以理性为根据的生活,因为它才使人成为人”瑩瑏,所以与中国人伦文化将善作为人立命之本不同,古希腊注重人的理性,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没有通过理性审慎过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第二,对理性的热爱与追求。古希腊人对理性的追求最集中地体现在对纯粹理性的态度方面。这也是古希腊文明区别于其他古代文明的重要特点。“所谓纯粹理性,指人超出一己的感性欲望和利害关系,不求功利和不计得失地探索各种抽象和思辨的问题,如世界的来源,事物的本质、思维的形式、存在的意,以及绝对和完美。”瑠瑐古希腊的纯粹理性突出地表现在其哲学中,如代表规律的“逻各斯”的探讨中。可以说,对纯粹理性的追求实际是上一种自由的超越精神的体现,超越有限到无限,超越已知到未知,超越不足到完美,超越相对到绝对,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的元动力归根到底就源于此。这样一种精神在古希腊哲学晚期当神秘主义和唯灵主义兴盛时逐渐衰落,但它却以宗教理性的方式保留下来,体现在对至善、至真、至美的基督教的上帝崇拜中。没有古希腊对纯粹理性的热爱,也许基督教的上帝也就不可能长期存在。因为宗教理性虽然是纯粹理性的变异,但精神的血脉是相同的。第三,对个体价值、个性与权利的尊重。古希腊的理性是在人与自然的分化、人与自然的改造中产生的,当人类一旦从自然万物中分化出来,也就意味着人与自然的天然纯朴、亲密一体关系的被打破,也意味着人与自然的分离,意味着人类主体意识的萌发与觉醒;当人类具有了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甚至是驾驭自然的能力和实践活动,在对客体自然的实践活动中使之尽量满足主体人类利益的需要,人在与自然的关系中便开始占据着支配地位,人的理性能力便形成与体现,由此“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这便是古希腊哲学家从哲学的角度对人的个性和主体性的肯定,也是古希腊在对自然生存条件不断征服过程中对人的价值与能力肯定的哲学的表达。黑格尔说,这里说出了一个伟大的命题,从现在起,一切都围绕着这个命题转。因为人发现了自己。同理,当个体随着古希腊血缘关系的被打破,从天然地依附于群体或氏族部落的关系的制约中解放出来;当个体随着社会分工的产生与发展,从机械团结和相似性中逐渐分离,个体的主体意识也就在因分工而导致经济活动的不同性的基础上孕育与培植;当个体的财产随着古希腊所颁布的法律得到保护,个体的经济活动便拥有了持久动力源的存在。个体意识也就得以显现。个体意识一方面突出地表现在行为处事具有自己的独特的判断力上,自己选择自己的生活“,个性是人的本质特征,它是古希腊最主要的特征,它决定了希腊取得成就的途径,它是希腊人热爱自由的原因,也可以说是他们热爱自由的结果,究竟是原因还是结果,决定于你从哪一个角度看待这个问题,每一个希腊人都有一个强烈的愿望,要求自己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自己的行动由自己选择,一切问题都通过自己的思考,”自己成为自身的主体,另一方面通过对财富的追求、对艺术才华的展示等表现自身的能力与价值。第四,对法律的重视。法律精神与自由精神相关,如果个人的自由发展到极端势必引起社会的冲突,所以,从社会的存在和维持的角度看,法是对自由的一种外在的限定。法律又是理性精神的产物,建立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人们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认为这种制度符合他们的利益,保护他们的权利,体现他们的价值,是自己最有利的一种理性的选择,是对人性与社会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之上。“古希腊的法治理论有两个基本的公设,一是目的论与价值观,一是性恶论,目的论是正义论原则,即制定城邦法律的意图是正义原则的实现,在此情况下,公民能够在城邦中过上优良和幸福的生活。”这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都能进正义和善德的制度。”而性恶论是主张人之初,性本恶,或至少人性中有恶和自私自利的一面,因此必须制定法律,促使人性向好的方向发展。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指出“,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是最野蛮的兽类一样……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和善德。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得他们本人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24]正是古希腊社会整体上秉持这样的理念,所以尤其注重法律的功能与实施。第五,古希腊道德教育的智德统一,以智为本的特点。在古希腊哲学注重对纯粹理性的追求、对智慧、真理的精神引导下,与中国教育以道德为本、重人伦之道不同,古希腊的教育虽然包含道德教育“,但并不把教育的目标等同于德育的目标”,而且即使在道德教育中也表现注重理智德性和崇尚知识的特点。苏格拉底就提出“:知识即美德”,柏拉图则继承发展了他的思想,提出代表一切事物的共同本质的“善的理念”是人的行为所必须追求的最终目的,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源,这样古希腊的道德教育就体现出以知为本,知德统一于知的特点。瑥瑐正是由于上述诸多因素的合力作用,造就了西方自由文化的理性优位的特征,虽然理性优位对西方社会的发展、知识与科学的进步有着巨大的作用, 但在自由文化的母体里易于产生利己主义也是不容置疑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哪一种的文化形态,社会要存在和发展,利他主义的道德倡导就是必需的和必然存在的。儒家的以“仁”为核心的利他主义思想和基督教的以“爱”为核心的利他主义思想就是中国和西方在很长历史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利他主义思想。因此,对儒家利他主义和基督教利他主义产生的预制因素的探讨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在利他主义伦理道德思想上将神圣性与世俗性有机结合,不失为对传统思想进行现代转化的有效途径和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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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jent 发表于 2010-12-13 23:45:3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唉,其实楼主不用发表那么多文字来说明一件事情。拿我的事来说吧,可能有些人认为我也比较“自私”。但是,那些人希望我做的是——允许别人侵犯我的隐私、允许别人泄露我的隐私,但是我认为,这不是“利他”,这是“自残”、“自虐”。我还没有见过那个人是以“自残”、“自虐”的方式去“利他”的。所以,对于利他这种行为我不反对,但是我很反对的是以“自残、自虐”的方式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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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jent 发表于 2010-12-13 23:47:4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还没有见过哪个人是以“自残”、“自虐”的方式去“利他”的。所以,对于利他这种行为我不反对,但是我很反对的是以“自残、自虐”的方式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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