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主义伦理思想的产生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是扎根于文化的土壤。由于中西文化典型特征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预制了儒家与基督教两种利他主义伦理思想产生的不同性质。我个人认为,中国人伦文化的特点预制了儒家利他主义产生的自发性,换句话说,儒家利他主义思想的产生是中国人伦文化合乎自然的产物。而基督教的利他主义思想的产生却是对西方自由文化特色的否定,也就是说,西方自由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从外在方面催生了基督教利他主义思想产生之必需。本文试从血缘关系与契约关系、农业经济与商品经济、道德优位与理性优位三个向度,分析中西文化对儒家与基督教两种利他主义伦理思想产生性质的不同预制。
一、中国的血缘关系与西方的契约关系
所谓“利他主义”是“当且仅当一个人为了增加群体或他人的利益而牺牲或减少自己利益的行为”,因此,利他主义实质上是在处理己与他、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两个人类生活基本向度关系时所作出的一种符合道德的选择,在这两种关系向度中,己与他的关系的处理更多是关涉到价值定位问题,而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关系处理的则是利益层面的取舍问题。显然价值向度是第一位的,利益向度是第二位的,往往是价值定位的原则决定了利益关系中的如何取舍,但利益向度也常常反过来影响价值向度的定位,二者是互为一体的。而在己与他的价值定位向度上,必然深受文化中人与人关系性质的制约。中国的人伦文化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之上,而西方的自由文化是以契约关系为基础,血缘关系与契约关系的本质差异,是决定儒家利他主义伦理思想产生的自发性与基督教利他主义伦理思想产生的外在性的最重要的原因所在。
从中国的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人际关系的组织结构来看,一方面,血缘关系是人类最古老和最基本的一种社会关系,人类所有的其他社会关系都是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的发展;另一方面,血缘关系又是最原始的,天然的,带有自然的、原初的特点。血缘关系与利他主义有何关联?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我们不妨借用社会生物学的最新研究成果介入这一问题的探讨。虽然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一提到社会生物学的方法,往往遭到许多人的质疑,认为是把人类社会当作和生物一样的有机体从而忽略了人类特有的主体性。我想,对此的批评的确有合理之处,它反对的恰恰是把生物学的研究方法万能化、生搬硬套的机械做法,但这不等于有充足的理由将社会生物学的方法一棍子打死,这就是为什么社会学中的生物学思考历经几个浪潮而持久不衰的原因所在。而回到前述问题的探讨,我借用社会生物学的方法依据有二:一是人类来源于动物,就像马克思所言“:人类来源于动物就注定了人永远摆脱不了兽性”,人类与动物同源性的特点,就为我们探求人类文明起端的发展提供了一面参照镜。二是人类的道德并不是从来就有的,道德规范产生的最初原因的探求在一定意义上就是道德原则得以存在的最本真的理由所在,虽然我们无法回溯到人类文明的起点,但对动物生存特点的考察,却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我们触类旁通地了解利他主义道德原则产生的最初契机。
主张动物的本性是自私的观点一直是西方的主导话语, 一想到动物界就会情不自禁地联想到为了生存而血淋淋的自相残杀、弱肉强食,人们常常不加怀疑地就把动物与本能自私相等同,人类历史上一些对人们思想意识产生重大影响的理论皆含有这样的思想,如达尔文的进化理论,弱肉强食与生存竞争的观点实际上就内隐动物的本能就是生存,为了生存就可以不择手段,因此,动物的本性就是自私。而霍布斯的社会契约学说,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实际上是把动物的本性是自私的观点比照到人类社会,断定出人的本性是自私利己的理论。人性是恶的理论在西方文化中可谓传统悠久。不过,现代社会生物学在沿袭动物的本能是自私的传统时,通过对动物的行为的科学观察,开始注意到事情的另一个方面。
著名社会生物学家道金斯在其名著《自私的基因》提出了“自私的基因”,他一方面指出进化不是一种个体或物种的生存努力,这些仅是真正的进化驱动力的工具;那些采用策略以最大化其适应的残忍自私的基因才是真正的动力“,成功的基因的一个突出特性是其无情的自私性。这种基因的自私性通常会导致个体行为的自私性”。但另一方面也承认“基因为了更有效地达到其自私的目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会滋长一种有限的利他主义。”①“动物利他行为中最普通明显的例子,是父母,尤其母亲,对其子女所表现的利他性行为。它们或在巢内,或在体内孕育这些小动物,付出巨大代价去喂养它们,冒很大风险保护它们免受捕食者之害。只举一个具体例子,许多地面筑巢的鸟类,当捕食动物,如狐狸等接近时,会上演一出“调虎离山计”。母鸟一瘸一拐地离开巢穴,同时把一边的翅膀展开,好像已经折断。捕食者认为猎物就要到口,便舍弃那个有雏鸟安卧其中的鸟巢。在狐狸的爪子就要抓到母鸟时,它终于放弃伪装,腾空而起。这样,一窝雏鸟就可能安然无恙,但它自己却要冒点风险。”②而社会生物学家汉密尔顿也提出了类似的思想,不过道金斯的有限的利他主义在汉密尔顿那儿是亲缘物种的利他主义,他认为那些具有共同基因的亲缘物种之间会发生为生物物种自我牺牲的利他行为,汉密尔顿认为“父母、后代和同胞之间的利他行为可以理解为:“选择”一种传递其基因物质或保持其在基因库中的位置而采取的行为,其目的是在帮助其他人的过程中确保自己享用的基因仍被保留在基因库中。所以,汉密尔顿认为这种为亲缘物种自我牺牲,事实上根本不是利他主义,而是自己追求适应性,是通过帮助亲缘物种生存和繁殖,进而传递自己的基因物质,显然这仍然是沿袭动物本性自私的传统,但汉密尔顿在这里提出了动物的利他行为与亲缘因素的关联,并指出“为亲缘物种自我牺牲和与其合作将会随着共享基因物质数量的增加而增加。”③的观点。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动物界撇开是否自私的动机,动物的利他行为的发生是和亲缘关系密切相关的,并且血缘关系与利他主义行为两者之间还存在着正比的态势,亲缘性越强,利他行为越易发生和强度越强。根据社会生物学家威尔逊《新的综合》和麦特·里德雷《美德的起源》书中的观点,一是个体为单位,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利他行为极易发生在亲代对子代的关系中,亲代对子代的自我牺牲现象在动物中还是比较普遍的,因为二者之间亲缘关系最强,共享的基因最多,这种亲密是遗传的天然性决定的,还有一种是后天形成的,如配偶之间,利他行为的发生也比其他一些个体更普遍。二是以群体为单位,根据亲缘关系学说“:在群体之内由亲族关系连成个体关系网。这些有亲缘关系的个体互相协作,或把利他主义的便利给予其他的成员,从而在整体上提高了网中成员的平均基因适应能力。有的时候,利他行为的代价是降低了某些成员的个体适应能力。基本上是个体以从整体上有利于群组的方式来行动,同时与其他群组保持联系。”④也就是说,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的小群体,为了在与其他小群体竞争中处于优势,在其内部易于发生利他行为,因为极端的自私、自相残杀,必然导致群体的无序与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