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想要确定价值实现的量,因此它不是对价值的确定
如何理解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呢?马克思这段话众所周知:“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一定社会的正常的条件下,在平均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劳动所需要的时间。在英国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一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并且只提供以前价值的一半”。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5页)
他在别处又说:“假定一个商品代表6个劳动小时。如果一些发明使这个商品用3小时就可以生产出来,那么连已经生产出来、已经在市场上流通的商品的价值也就只有它原来的价值的一半”。(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554--555页。)
马克思的“必要劳动”是如何在经济活动中起作用呢?马克思举例说:“假定他[注:一个麻布生产者]生产自己的产品只耗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商品的价格只是所有同种商品平均需要的劳动量的货币名称。但是,在我们的织布者不知道并且也没有经过他的同意的情况下,织麻布所采用的旧的方法已经发生了彻底的变化;昨天生产一米麻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今天就不再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了;货币所有者会非常热心地用我们这位朋友的各个竞争者定出的价格来说明这一点。真是不幸,世上竟有很多织麻布者。”(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87页。)
资本论里以上的话,充分 说明了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想要确定价值实现的量。但价值实现并不等于价值本身,不能将这两者混为一谈。这里之所以有个“想要”的词,是因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观点是想这样,想要达到这个确定价值实现的量的目的,但并不等于它能真的实现了这种确定。
那些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作价值决定的人,要么根本不懂资本论,要么盲目得很,没自己的头脑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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