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理论研究,无知求知坚决主张定义的表达方式,坚决反对意义不定的表达方式,坚决认为后者根本不是用来理解的。
但是,他所极力推崇的“道可道,非恒道”却不是一个定义的表达方式。
因为,下定义的基本规则中有一条:定义项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括被定义项。从表达定义的语句来说就是,宾语(或表语)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括表示主语的那个语词。依据这条规则可以判定,“道可道,非恒道”一定不是在给“道”下定义。
因此,无知求知要想使“道可道,非恒道”成为定义的表达方式,他首先就必须给“道”下一个定义。然而,无知求知却以“道与器,一者指形而上(难以定义或无法定义的概念),一者指形而下(能够很好定义的概念)”(《爱因斯坦相信存在上帝》,218楼)为由,拒绝给“道”下一个定义。
这就是说,他明明知道“道”不是一个意义确定的概念,但他依然要运用这个未经定义的概念来表达“道可道,非恒道”。这就坐实了他所推崇的“道可道,非恒道”就是他所说的意义不定的表达方式,即不是定义的表达方式,因而他的“道可道,非恒道”就是他所说的“不是用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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