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j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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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wswzwzws 请资产阶级经济学鼻祖斯密出山捍卫无产阶级导师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黄佶) [推广有奖]

1471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8-26 08:13:55
clm0600 发表于 2026-8-24 12:30
这就说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收益直接取决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结果,如果土地颗粒无收,那么行使土地使用权 ...
房奴就是这样啊,他自己首付50万,贷款50万,
即便房子贬值到50万,他也得给银行50万外加利息,得到整个房子。
…………

那正说明了银行只拥有贷款的债权,而没有房子的所有权。
如果购房者与人各出50万购买了100万的房子,房价跌到50万时,购房者要把另一出资人的所有权买下来,就只要付25万就可以了。
而银行所拥有的只是50万贷款的债权,这50万的债权不会因为房子所有权的贬值而贬值。从而购房者必须归还的债务也就不会减少。

而你却把贷款的债权与房子的所有权混为一谈,你的思维能力太差!

1472楼
clm0600 发表于 2026-8-26 11:49:09
wzwswswz 发表于 2026-8-26 06:47
你是不是傻呀,专门机构的估值不准确呀,如果只是充当抵押物,那么银行可以留足了裕量,比如估价100万的房 ...
现实中直接以房抵债的现象都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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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那种拿非抵押物抵债的情况,在银行是不会发生的,因为人家是银行正规企业,账目要清楚!
只有私人不正规的时候才会出现这种情况,而且抵债物价值通常就小于债务,但是欠债的人耍赖了,别的没有,就这个东西爱要不要,债主没办法只好接受。
这个东西但凡能卖掉大于债务的钱,这个欠债的都不会拿它抵债的。至于说正好等于债务?天下有那么巧的事情吗?

而且我早就跟你说了,用门市房抵债,那也不过就是用门市房来购买银行掌握的住房所有权份额而已,根本不能否定银行对住房有所有权。我不知道你还在这里纠缠什么!

你拿出具体的例子来,例如兄弟俩各出资50万购买了100万的房子,两人各拥有房子50%的所有权。当房价下跌到50万时,谁能够规避这个风险?又如何规避这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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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房奴就是具体的例子啊!

那正说明了银行只拥有贷款的债权,而没有房子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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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说明银行是个不想承担贬值风险和增殖收益的所有者,他只想靠后续卖掉他的所有权赚取利息。

如果购房者与人各出50万购买了100万的房子,房价跌到50万时,购房者要把另一出资人的所有权买下来,就只要付25万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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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是一般情况而已。 你没听说过“原价回购”吧?
你不看好将来房价,但是开发商还要把房子卖给你,他就承诺一旦降价他可以原价回购。
合伙买房也是一样,一个看好房价,一个不看好房价,前者就可以承诺后者原价回购。

1473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8-27 06:17:29
clm0600 发表于 2026-8-25 11:05
同理,假设土地颗粒无收,也就是假设了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作用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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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说你不能假设土地颗粒无收 ...
你不能因此就说地主采用其他方式行使土地使用权,一旦颗粒无收也一定出现收益为零的情况啊!
…………

在我们讨论的地主与农民的关系中,只要是行使土地所有权的,一旦土地颗粒无收,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就一定为0。反之,如果土地颗粒无收时,地主还能有收益的,这个收益就不可能是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收益。而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
这一点你否认不了。

1474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8-27 06:32:24
clm0600 发表于 2026-8-25 11:05
同理,假设土地颗粒无收,也就是假设了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作用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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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说你不能假设土地颗粒无收 ...
银行不是房子的唯一所有者呀!他本来就约定好了要另一个所有者房奴要不断购买他的那部分所有权啊!
银行为啥要收回房子呢?他不能坚持自己的初衷吗?
…………

只要银行是房子的所有者,不管房子是否流拍(卖出去),银行所有者的身份绝不会发生变化,银行当然必须收回自己的房子。
好比你借了别人50万元,到期还不了了,你只好拿自己的房子挂牌去卖钱。但挂了牌却迟迟卖不出去,你就能说这个房子不是你所有的了,那你不是傻子吗?

同理,购房者欠了银行50万房贷,以50万为底价拍卖抵押房,结果流拍了。银行不把房子取回去,那只能证明银行根本就不是抵押房的所有者。
并且你还说,是银行以所有者的身份把房子收走了去拍卖的,流拍以后,银行却不取回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子了,那你的银行绝对就是傻子!

1475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8-27 06:45:21
clm0600 发表于 2026-8-25 11:05
同理,假设土地颗粒无收,也就是假设了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作用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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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说你不能假设土地颗粒无收 ...
房奴拿的是前期的所有权,银行拿的是后期的所有权(而且还约定了房奴要不断购买)!所以房奴拿前期的所有权牟利,关银行屁事?
房奴只要不是偷偷把房子卖了带着钱跑路,就不会影响人家银行的后期所有权。
…………

你不是说借钱给别人买东西与买了东西借给别人是一回事吗?
现在100万的房子,购房者向银行借了50万买了房子,那么按照你愚蠢的逻辑,这就与银行与购房者各出50万买了房子,然后银行把属于自己购买的那50%的房子借给购房者就是一回事。银行当然从一开始就那50%房子的所有者,即拥有房子50%的所有权了!

而你却说银行前期没有所有权,那你就是啪啪打你自己的脸啊!哈哈哈哈!

1476楼
clm0600 发表于 2026-8-27 11:17:21
wzwswswz 发表于 2026-8-27 06:17
你不能因此就说地主采用其他方式行使土地使用权,一旦颗粒无收也一定出现收益为零的情况啊!
…………
...
在我们讨论的地主与农民的关系中,只要是行使土地所有权的,一旦土地颗粒无收,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就一定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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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说八道!地主行使土地所有权,就是占有一部分土地劳动的收成——粮食,到底占有多少是和农民商议出来的,可以要求固定数量的粮食,与收成成比例的粮食,农民所占固定数量粮食的剩余部分。

只要银行是房子的所有者,不管房子是否流拍(卖出去),银行所有者的身份绝不会发生变化,银行当然必须收回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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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一直有对房子的一部分所有权,何谈收回呀,
所谓拍卖,也不过是银行把自己的那部分所有权卖给房奴以外的人而已,
现在这招行不通,那就回到最初计划,继续让房奴买呀,有问题吗?

而你却说银行前期没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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睁大你的眼睛看清楚,我说的是银行没有房子前期的所有权,不是银行前期没有所有权!

假如房子使用期是100年,银行有后50年的所有权,现在就有,不是50年后才有!你能捋清楚吗?

1477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8-30 06:07:25
clm0600 发表于 2026-8-25 11:25
没有权利享受升值利益的不是所有者,不承担贬值损失的也不是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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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句话只对唯一所有者适 ...
你这句话只对唯一所有者适用,当所有者不是唯一的时候,其中一部分所有者就可以不承担升值或贬值的后果。
银行和房奴加在一起,那肯定是承受升值或贬值后果的,但银行选择让房奴去承担了,自己尽量不承担。
…………

“银行也是抵押房的所有者”这一命题是否为真,本来就是需要你加以证明的,而你却把它当作已知为真的命题来说明“ 当所有者不是唯一的时候,其中一部分所有者就可以不承担升值或贬值的后果。”以此来证明“银行也是抵押房的所有者”为真。
你这就是典型的循环论证,在逻辑上是无效的。

1478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8-30 06:08:44
clm0600 发表于 2026-8-25 11:05
同理,假设土地颗粒无收,也就是假设了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作用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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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说你不能假设土地颗粒无收 ...
但你不能因此就说地主采用其他方式行使土地使用权,一旦颗粒无收也一定出现收益为零的情况啊!
…………

那你说说,你的地主是以什么其他方式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你不会说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吧?哈哈哈哈!

1479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8-30 06:11:34
clm0600 发表于 2026-8-25 11:25
没有权利享受升值利益的不是所有者,不承担贬值损失的也不是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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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句话只对唯一所有者适 ...
行使土地使用权,就是凭借土地占有一部分土地和劳动的产物,这部分产物是固定还是浮动,还是按一定比例都无关紧要。
行使劳动使用权,就是凭借劳动占有一部分土地和劳动的产物。这部分产物是固定还是浮动,还是按一定比例都无关紧要。
…………

同样是对土地产品的分配,是以交换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分配,还是以雇佣劳动者劳动的方式进行分配,在性质上就是不同的,不然,现实中也就不会有租赁协议与劳动协议的区别了。

所以,你想用两者的共性来否认两者性质的不同,进而否认租赁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不同,只能暴露你的经济常识太贫乏!

1480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8-30 06:13:17
clm0600 发表于 2026-8-25 11:25
没有权利享受升值利益的不是所有者,不承担贬值损失的也不是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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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句话只对唯一所有者适 ...
你不会愚蠢地认为,地主要要20%的收成就是行使使用权,要固定的200斤收成,就不是行使使用权了吧?
…………

要20%的收成不就是行使使用权。这个问题不在我们目前讨论的范围。
因为固定地租(例如我们所讨论的200斤粮食)是地租的普遍形式,也是我们始终讨论的问题,因此,只要我证明了固定地租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那么你所谓的地租都不是农民为交换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就被证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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