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 21:10 
跟农民合作生产,并凭借土地使用权占有一部分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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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承认你那个“跟农民合作生产并占有一部分收成”也包括了第二种情况,那么你把这第二种情况也叫做地主行使土地使用权只能证明你把
行使土地所有权的不同情况当成了行使使用权的不同情况,只能证明你的经济常识太贫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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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样干嚎有啥用啊,所有权就包括使用权,行使所有权跟行使使用权根本不矛盾。
以自己行使使用权方式行使所有权的,就要承担具体使用所产生的风险,而以出让使用权的方式行使所有权的,就无须承担具体使用所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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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给你托梦了?还是你嘴大你就可以乱说?
地主跟农民签订租地合同的时候,约定地租为收成的20%,这时候他就没有出让使用权吗?哈哈哈
对土地如何具体使用的决策、对使用土地过程中的劳动进行约束、以及由此而
占有土地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产品的权利,就是土地的使用权。现实中,在地主的土地上,只要农民拥有了这些权利,那就是地主向农民出让了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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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完了呀,农民只拿到了800斤粮食的劳动对产品的权利,所以他没有土地使用权。
难道你已经承认了农民交纳给地主的地租也包括“农民为交换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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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承认啊,农民给地主0.25L的打扫卫生劳动作为地租,不就是农民为交换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吗?你失忆了?
“凭借土地来分配土地上的收成”体现的是土地的所有权,而不是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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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说的:“。。。以及由此而
占有土地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产品的权利,就是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的所有权又体现在哪里?体现在“不能凭借土地来分配土地上的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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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包括使用权。所以它同样可以体现在凭借土地分配土地的收成,当然它还体现在其他方面,比如可以卖掉土地。
既然借钱给人买房与买了房子借给人是一回事,并且,反过来,还人所买的房子与还人买房子的钱也就是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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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钱和还房子不是一回事,一个是履行约定,一个是违约。
利息率通常都要小于利润率,而不是等于利润率!而你却以为这两个率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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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又不要脸的造谣了,你哪只眼睛看见我说利润率和利息率是一回事?
我明确说了:利润明显大于利息!
承诺回购的人同样有破产的风险!有破产风险的人承诺的回购怎么就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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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这么抬杠,那银行也有风险啊,哈哈哈,所以你不能再拿银行不承担风险来证明他没有所有权了。
是不是承担风险是就风险实际发生时而言的。例如,你昨天购买了一支股票,今天上涨了,你就能说股市没有风险吗?你就能说你买股票根本就不用承担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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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说买股票不用承担风险啊,你出现幻觉了?
有享有升值利益资格的才有资格放弃升值的机会,你不是房子的所有者,你连享有升值利益的资格都没有,你哪里有资格放弃这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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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先证明银行不是房子的所有者,才能断定银行是没有资格享受升值还是主动放弃享受升值。
贷款者欠银行50万,多次拍卖全都流拍了,最后一次拍卖的底价为50万。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银行只能接受以房抵债,经评估,所抵的债务当然少于50万(例如40万),差额由贷款者另行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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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别瞎编了,既然差额还是得还,那么差额是多少就得以实际卖房价格来计算,不能以评估价格计算,因为评估是不可靠的。
所以,银行还得继续拍卖,直到卖出去。既然评估40万,那它底价定50万就是扯淡嘛,你编也得靠谱一点儿。
购房者的还款期限只有20年,到了20年,款全部都还完了,你银行还有毛个后40年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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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后,房奴把后40年所有权也买走了,银行当然没有后40年的所有权了,但现在房奴没还买啊,所以人家银行有啊。
既然银行拥有房子的所有权,本来就是房子的所有者,那么没有其他人买走银行的所有权,那就是银行是房子所有者的身份并没有改变,银行当然应当直接取回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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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告诉你所有者就一定要取回房子啊!
你跟房主说好了花100万买房,签了购房合同,到了付款日还不付款,房主无权按合同要求你付款吗?
“人家借你钱买马等于借马给你,你还马和卖马还钱有何尝不是一回事呢?”那么原来约定的是还房子还是卖了房子还买房子的钱当然就是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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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马还钱是一回事,但有了事先约定就不一样了,一个违约,一个履约。
一个人如果有权对土地的使用进行决策,有权对土地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整合,那么他当然就有权获得使用土地所产生的全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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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怕不是得了失心疯吧?
地主把所谓的决策和整合的权力都给你了,难道地主就不能要求占有一部分产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