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j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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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wswzwzws 请资产阶级经济学鼻祖斯密出山捍卫无产阶级导师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黄佶) [推广有奖]

1501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 06:38:08
clm0600 发表于 2026-8-31 18:11
你的银行只贷款给房价回购的购房者吗?或者说,只有在房价回购的情况下,你的银行才是抵押房的共同所有者 ...
有资格的房子所有者也可以放弃呀,因为这个利益不确定,还可能赔本呢,所以人家放弃了。
…………

有享有升值利益资格的才有资格放弃升值的机会,你不是房子的所有者,你连享有升值利益的资格都没有,你哪里有资格放弃这种资格!

所以,你用享有升值利益资格人放弃升值的机会来证明不具有享有升值利益资格人也有这种资格,只能证明你语文确实不及格。

1502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 06:54:56
clm0600 发表于 2026-8-31 18:11
你的银行只贷款给房价回购的购房者吗?或者说,只有在房价回购的情况下,你的银行才是抵押房的共同所有者 ...
你扯了半天,不还是得卖了钱才行吗?你倒是举一个仅评估以下价值就抵债,不卖掉房子的情况啊。
…………

你的语文确实不及格!
“银行拿到房产后,会以‘抵债房’形式挂牌出售”,这时的房子是已经抵完债的房子了。
例如,贷款者欠银行50万,多次拍卖全都流拍了,最后一次拍卖的底价为50万。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银行只能接受以房抵债,经评估,所抵的债务当然少于50万(例如40万),差额由贷款者另行归还。
因为银行需要的是钱,而不是这套房子,拿到手后当然要再卖掉了。如果银行也需要这套房子,那么当可以不卖了。

1503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 07:08:12
clm0600 发表于 2026-8-31 18:11
你的银行只贷款给房价回购的购房者吗?或者说,只有在房价回购的情况下,你的银行才是抵押房的共同所有者 ...
房子有今后70年所有权,前期,比如前30年,银行就有房子后40年(即第40年到第70年)的所有权,这你能理解吗?所以,前30年,房奴把房子租出去,怎么就损害了银行前期就拥有的房子后40年的所有权利益呢?
…………

你真笨死了!
购房者的还款期限只有20年,到了20年,款全部都还完了,你银行还有毛个后40年所有权!
其次,房子共同所有者的所有权比例,除非另有约定,都是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的,只要出资比例不变,那么任何一年的所有权比例等于他们的出资比例;如果出资比例发生变化,一方出钱购买了另一方拥有的所有权,那么所有权的比例也就发生相应的变化。
所以,所谓的前期所有权和后期所有权完全都是你信口雌黄的胡说八道,也打了你购房者不断地购买所有权的脸!

1504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 07:18:37
clm0600 发表于 2026-8-31 18:11
你的银行只贷款给房价回购的购房者吗?或者说,只有在房价回购的情况下,你的银行才是抵押房的共同所有者 ...
你别把你的愚蠢见解赖在我身上,50万流拍了,说明找不到其他人用50万买走银行的所有权,所以银行要求房奴仍然执行原来的约定,用50万买走银行的那部分所有权——这是房奴和银行之间早就做出的约定。
…………

你要点脸吧!
既然银行拥有房子的所有权,本来就是房子的所有者,那么没有其他人买走银行的所有权,那就是银行是房子所有者的身份并没有改变,银行当然应当直接取回房子了!

更何况,按照你的愚蠢的逻辑“人家借你钱买马等于借马给你,你还马和卖马还钱有何尝不是一回事呢?”那么原来约定的是还房子还是卖了房子还买房子的钱当然就是一回事了!
因此,你要说它们不是一回事,你就是打了你自己的脸!

1505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 07:48:02
clm0600 发表于 2026-8-31 18:11
你的银行只贷款给房价回购的购房者吗?或者说,只有在房价回购的情况下,你的银行才是抵押房的共同所有者 ...
无所谓呀,这些权力出让就出让呗,这些都不是土地使用权的核心权益所在。
难道你认为一个人自主决定土地种什么,自主在土地上劳动,就是行使了土地使用权了?
…………

看看,你又不懂了吧?
权利权利,不仅是“权”,也是“利”,是“权”和“利”的统一。使用权也是如此。

一个人如果有权对土地的使用进行决策,有权对土地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整合,那么他当然就有权获得使用土地所产生的全部收益。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他所整合的生产要素是他人提供的,那么他人就有权获得提供生产要素的收益,他就要从他所获得的使用土地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中拿出相应的部分支付给他人,作为他人提供生产要素的报酬。

所以,向他人支付其提供生产要素的报酬无法否定他有权获得使用土地所产生的全部收益这个“利”。

因此,既然权利本来就是“权”和“利”的统一,那么当地主向农民出让了对土地的使用进行决策以及对土地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整合的权利时,他当然也就向农民出让了获得使用土地所产生的全部收益这个“利”。他自己则作为土地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只享有获取提供土地的报酬(地租)的权利。

1506楼
clm0600 发表于 2026-9-2 10:53:34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 21:10
跟农民合作生产,并凭借土地使用权占有一部分收成。
…………
如果你承认你那个“跟农民合作生产并占有一部分收成”也包括了第二种情况,那么你把这第二种情况也叫做地主行使土地使用权只能证明你把行使土地所有权的不同情况当成了行使使用权的不同情况,只能证明你的经济常识太贫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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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样干嚎有啥用啊,所有权就包括使用权,行使所有权跟行使使用权根本不矛盾。

以自己行使使用权方式行使所有权的,就要承担具体使用所产生的风险,而以出让使用权的方式行使所有权的,就无须承担具体使用所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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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给你托梦了?还是你嘴大你就可以乱说?
地主跟农民签订租地合同的时候,约定地租为收成的20%,这时候他就没有出让使用权吗?哈哈哈

对土地如何具体使用的决策、对使用土地过程中的劳动进行约束、以及由此而占有土地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产品的权利,就是土地的使用权。现实中,在地主的土地上,只要农民拥有了这些权利,那就是地主向农民出让了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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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完了呀,农民只拿到了800斤粮食的劳动对产品的权利,所以他没有土地使用权。

难道你已经承认了农民交纳给地主的地租也包括“农民为交换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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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承认啊,农民给地主0.25L的打扫卫生劳动作为地租,不就是农民为交换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吗?你失忆了?

“凭借土地来分配土地上的收成”体现的是土地的所有权,而不是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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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说的:“。。。以及由此而占有土地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产品的权利,就是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的所有权又体现在哪里?体现在“不能凭借土地来分配土地上的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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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包括使用权。所以它同样可以体现在凭借土地分配土地的收成,当然它还体现在其他方面,比如可以卖掉土地。

既然借钱给人买房与买了房子借给人是一回事,并且,反过来,还人所买的房子与还人买房子的钱也就是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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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钱和还房子不是一回事,一个是履行约定,一个是违约。

利息率通常都要小于利润率,而不是等于利润率!而你却以为这两个率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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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又不要脸的造谣了,你哪只眼睛看见我说利润率和利息率是一回事?
我明确说了:利润明显大于利息!

承诺回购的人同样有破产的风险!有破产风险的人承诺的回购怎么就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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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这么抬杠,那银行也有风险啊,哈哈哈,所以你不能再拿银行不承担风险来证明他没有所有权了。

是不是承担风险是就风险实际发生时而言的。例如,你昨天购买了一支股票,今天上涨了,你就能说股市没有风险吗?你就能说你买股票根本就不用承担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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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说买股票不用承担风险啊,你出现幻觉了?

有享有升值利益资格的才有资格放弃升值的机会,你不是房子的所有者,你连享有升值利益的资格都没有,你哪里有资格放弃这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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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先证明银行不是房子的所有者,才能断定银行是没有资格享受升值还是主动放弃享受升值。

贷款者欠银行50万,多次拍卖全都流拍了,最后一次拍卖的底价为50万。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银行只能接受以房抵债,经评估,所抵的债务当然少于50万(例如40万),差额由贷款者另行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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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别瞎编了,既然差额还是得还,那么差额是多少就得以实际卖房价格来计算,不能以评估价格计算,因为评估是不可靠的。
所以,银行还得继续拍卖,直到卖出去。既然评估40万,那它底价定50万就是扯淡嘛,你编也得靠谱一点儿。

购房者的还款期限只有20年,到了20年,款全部都还完了,你银行还有毛个后40年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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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后,房奴把后40年所有权也买走了,银行当然没有后40年的所有权了,但现在房奴没还买啊,所以人家银行有啊。

既然银行拥有房子的所有权,本来就是房子的所有者,那么没有其他人买走银行的所有权,那就是银行是房子所有者的身份并没有改变,银行当然应当直接取回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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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告诉你所有者就一定要取回房子啊!
你跟房主说好了花100万买房,签了购房合同,到了付款日还不付款,房主无权按合同要求你付款吗?

“人家借你钱买马等于借马给你,你还马和卖马还钱有何尝不是一回事呢?”那么原来约定的是还房子还是卖了房子还买房子的钱当然就是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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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马还钱是一回事,但有了事先约定就不一样了,一个违约,一个履约。

一个人如果有权对土地的使用进行决策,有权对土地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整合,那么他当然就有权获得使用土地所产生的全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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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怕不是得了失心疯吧?
地主把所谓的决策和整合的权力都给你了,难道地主就不能要求占有一部分产出?

1507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6 21:15:16
clm0600 发表于 2026-9-2 10:53
如果你承认你那个“跟农民合作生产并占有一部分收成”也包括了第二种情况,那么你把这第二种情况也叫做地 ...
你这样干嚎有啥用啊,所有权就包括使用权,行使所有权跟行使使用权根本不矛盾。
…………

你这干嚎再一次证明了你根本就不懂使用权!
所有权虽然包括使用权,但是所有权又是可以与使用权相互分离的。
当所有者自己行使使用权时,那么行使所有权并获取收益与行使使用权并获取收益就是直接同一的。而当所有者将使用权出让给别人时,他对所有权的行使就仅仅体现出让使用权并获取收益上,而使用权(包括因使用而获取收益的权利)就属于使用者了。

1508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6 21:19:25
clm0600 发表于 2026-9-2 10:53
如果你承认你那个“跟农民合作生产并占有一部分收成”也包括了第二种情况,那么你把这第二种情况也叫做地 ...
地主跟农民签订租地合同的时候,约定地租为收成的20%,这时候他就没有出让使用权吗?哈哈哈
…………

因为我们讨论的是固定地租,所以,“以出让使用权的方式行使所有权的,就无须承担具体使用所产生的风险。”本应为“以出让使用权获取固定收益的方式行使所有权的,就无须承担具体使用所产生的风险。”
现在还有问题吗?

1509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6 21:19:46
clm0600 发表于 2026-9-2 10:53
如果你承认你那个“跟农民合作生产并占有一部分收成”也包括了第二种情况,那么你把这第二种情况也叫做地 ...
那就完了呀,农民只拿到了800斤粮食的劳动对产品的权利,所以他没有土地使用权。
…………

第一,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具体使用进行决策,并对使用土地过程中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整合的权利。
第二,粮食收获后,在缴纳地租期限之前,哪怕地主家里揭不开锅了,不经过农民的同意,他也没有权利从农民手里拿走哪怕一粒粮食!这就证明,在农民把200斤粮食交给地主之前,地主并没有这些粮食的所有权,证明在这个期限之前,农民就是1000斤粮食的所有者。

上面两个方面合起来,就充分证明,农民确实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而他之所以最后只剩下800斤粮食,那是因为他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了200斤粮食的代价。
在推力为1000、阻力为200、合力为800的情况下,你偏要说推力只有800,只能证明你的思维能力极差!

1510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6 21:20:06
clm0600 发表于 2026-9-2 10:53
如果你承认你那个“跟农民合作生产并占有一部分收成”也包括了第二种情况,那么你把这第二种情况也叫做地 ...
你自己说的:“。。。以及由此而占有土地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产品的权利,就是土地的使用权。”
…………

是啊,如果地主没有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别人,而是自己来行使,那么他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就是直接同一的,所有权就是通过直接行使使用权来实现的。
但是,如果他将使用权出让给了别人,那么谁获得了使用权谁就获得了上述权利,而地主则是通过获取出让使用权的收益(地租)来实现所有权。
能看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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