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银行只贷款给房价回购的购房者吗?或者说,只有在房价回购的情况下,你的银行才是抵押房的共同所有者吗?
那么你前面关于银行也是抵押房的所有者一般命题也就破产了!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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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真不要脸啊,玩儿稻草人的把戏!
我举原价回购的例子,是告诉你:房屋的所有者完全可以不承受房屋贬值的风险,而让其他人来承担。——所以,你不要再拿银行不承担房屋贬值风险来证明银行不是所有者了。
但不管怎么说,你承认在房价回购的情况下银行是抵押房的共同所有者,这很有进步啊。
不是房子的所有者,根本就没有资格享受房子升值的利益,而房子的所有者又根本无法逃避房子贬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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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格的房子所有者也可以放弃呀,因为这个利益不确定,还可能赔本呢,所以人家放弃了。
房屋原价回购的情况已经推翻了你“房子的所有者根本无法逃避房子贬值的风险”的谬论。
“银行拿到房产后,会以‘抵债房’形式挂牌出售,目前四川农信、广东农信、吉林银行及部分国有大行均有此类房源上市,”这些挂牌出售的“抵债房”都会比同类房的市价有很大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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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扯了半天,不还是得卖了钱才行吗?你倒是举一个仅评估以下价值就抵债,不卖掉房子的情况啊。
既然银行前期也有所有权,那么前期购房者不经过银行同意就把房子租出去获取租房收益,那就是损害了银行这个共同所有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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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前期有的所有权,是对房子后期的所有权啊!你这蠢货脑子就是转不过弯儿来吗?
房子有今后70年所有权,前期,比如前30年,银行就有房子后40年(即第40年到第70年)的所有权,这你能理解吗?所以,前30年,房奴把房子租出去,怎么就损害了银行前期就拥有的房子后40年的所有权利益呢?
购房者剩余的贷款是50万,房子50万流拍了,按照你愚蠢的逻辑,房子的所有权应当全部属于银行了,银行应当直接把自己所有的房子拿回去,凭什么逼着没有所有权的人买你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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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别把你的愚蠢见解赖在我身上,50万流拍了,说明找不到其他人用50万买走银行的所有权,所以银行要求房奴仍然执行原来的约定,用50万买走银行的那部分所有权——这是房奴和银行之间早就做出的约定。
房奴无力执行这个约定了,不买了,银行就拍卖房子,看有没有其他人能代替房奴执行约定,一旦找不到(流拍),那就继续强制房奴履行约定啊!
总之,你问凭什么,我回答你:凭当初的约定。
如果地主将土地交给农民耕种并约定后者要向前者交纳固定的200斤小麦,但土地实际是否种植小麦却由农民来决定(例如农民可以不种小麦而种牧草等其他作物),进而农民在土地上的劳动也不受地主的约束,那就意味着地主将如何使用土地的决策权利和对土地上的劳动进行约束的权利出让给了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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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谓呀,这些权力出让就出让呗,这些都不是土地使用权的核心权益所在。
难道你认为一个人自主决定土地种什么,自主在土地上劳动,就是行使了土地使用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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