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j58
27879 1572

[学科前沿] wswzwzws 请资产阶级经济学鼻祖斯密出山捍卫无产阶级导师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黄佶) [推广有奖]

1491楼
clm0600 发表于 2026-8-31 18:11:34
wzwswswz 发表于 2026-8-30 06:37
对呀,斯密说的资本利润不但包括利息,还包括劳动报酬啊!难道你愚蠢地认为包括了利息就不能包括别的东西 ...
你的银行只贷款给房价回购的购房者吗?或者说,只有在房价回购的情况下,你的银行才是抵押房的共同所有者吗?
那么你前面关于银行也是抵押房的所有者一般命题也就破产了!哈哈哈哈!
--------
你可真不要脸啊,玩儿稻草人的把戏!
我举原价回购的例子,是告诉你:房屋的所有者完全可以不承受房屋贬值的风险,而让其他人来承担。——所以,你不要再拿银行不承担房屋贬值风险来证明银行不是所有者了。
但不管怎么说,你承认在房价回购的情况下银行是抵押房的共同所有者,这很有进步啊。

不是房子的所有者,根本就没有资格享受房子升值的利益,而房子的所有者又根本无法逃避房子贬值的风险。
----------
有资格的房子所有者也可以放弃呀,因为这个利益不确定,还可能赔本呢,所以人家放弃了。
房屋原价回购的情况已经推翻了你“房子的所有者根本无法逃避房子贬值的风险”的谬论。

“银行拿到房产后,会以‘抵债房’形式挂牌出售,目前四川农信、广东农信、吉林银行及部分国有大行均有此类房源上市,”这些挂牌出售的“抵债房”都会比同类房的市价有很大折扣。
----------
你扯了半天,不还是得卖了钱才行吗?你倒是举一个仅评估以下价值就抵债,不卖掉房子的情况啊。

既然银行前期也有所有权,那么前期购房者不经过银行同意就把房子租出去获取租房收益,那就是损害了银行这个共同所有者的利益。
--------
银行前期有的所有权,是对房子后期的所有权啊!你这蠢货脑子就是转不过弯儿来吗?
房子有今后70年所有权,前期,比如前30年,银行就有房子后40年(即第40年到第70年)的所有权,这你能理解吗?所以,前30年,房奴把房子租出去,怎么就损害了银行前期就拥有的房子后40年的所有权利益呢?

购房者剩余的贷款是50万,房子50万流拍了,按照你愚蠢的逻辑,房子的所有权应当全部属于银行了,银行应当直接把自己所有的房子拿回去,凭什么逼着没有所有权的人买你的房子?
------
你别把你的愚蠢见解赖在我身上,50万流拍了,说明找不到其他人用50万买走银行的所有权,所以银行要求房奴仍然执行原来的约定,用50万买走银行的那部分所有权——这是房奴和银行之间早就做出的约定。
房奴无力执行这个约定了,不买了,银行就拍卖房子,看有没有其他人能代替房奴执行约定,一旦找不到(流拍),那就继续强制房奴履行约定啊!
总之,你问凭什么,我回答你:凭当初的约定。

如果地主将土地交给农民耕种并约定后者要向前者交纳固定的200斤小麦,但土地实际是否种植小麦却由农民来决定(例如农民可以不种小麦而种牧草等其他作物),进而农民在土地上的劳动也不受地主的约束,那就意味着地主将如何使用土地的决策权利和对土地上的劳动进行约束的权利出让给了农民。
-----------
无所谓呀,这些权力出让就出让呗,这些都不是土地使用权的核心权益所在。
难道你认为一个人自主决定土地种什么,自主在土地上劳动,就是行使了土地使用权了?

1492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 21:10:16
clm0600 发表于 2026-8-31 12:03
你的地主是以什么其他方式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你不会说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吧?
-- ...
跟农民合作生产,并凭借土地使用权占有一部分收成。
…………

所谓的“跟农民合作生产并占有一部分收成”,在现实中也有两种基本情况:
第一,地主的土地如何具体使用,是用来种小麦还是种玉米,是用来种土豆还是种蔬菜,是用来种草莓还是种牧草,等等。由地主自己决定,并且由地主对农民的劳动进行约束。农民只依靠提供的劳动取得约定的产品,地主则最终占有超过农民所取得的产品以外的部分,多就多得,少就少得,无就不得。

第二,地主的土地如何具体使用,由农民来决定,地主也不对农民的劳动进行任何约束,而只依靠提供的土地取得约定的产品,农民则最终占有超过地主所占有产品以外的部分,多就多得,少就少得,无就不得。

如果你承认你那个“跟农民合作生产并占有一部分收成”也包括了第二种情况,那么你把这第二种情况也叫做地主行使土地使用权只能证明你把行使土地所有权的不同情况当成了行使使用权的不同情况,只能证明你的经济常识太贫乏!

1493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 21:21:36
clm0600 发表于 2026-8-31 12:03
你的地主是以什么其他方式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你不会说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吧?
-- ...
我行使土地使用权,既可以承担风险,也可以不承担风险。
…………

你说的那是行使所有权,而不是行使使用权!
行使所有权可以以自己行使使用权的方式来行使,也可以以出让使用权的方式来行使。以自己行使使用权方式行使所有权的,就要承担具体使用所产生的风险,而以出让使用权的方式行使所有权的,就无须承担具体使用所产生的风险。
自己的车自己开车承揽运输业务,就属于前一种情况;自己的车租给别人去运输,自己只收取约定的租金,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而你竟然把行使所有权的两种情况当成了行使使用权的两种情况,只能证明你经济常识极其贫乏!

1494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 21:35:33
clm0600 发表于 2026-8-31 12:03
你的地主是以什么其他方式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你不会说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吧?
-- ...
问题是你证明不了啊!因为你连什么叫出让土地使用权都搞不懂啊!
…………

我已经告诉你了,对土地如何具体使用的决策、对使用土地过程中的劳动进行约束、以及由此而占有土地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产品的权利,就是土地的使用权。现实中,在地主的土地上,只要农民拥有了这些权利,那就是地主向农民出让了土地使用权。

而你只会把使用权与所有权混为一谈,哪里能懂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1495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 22:55:52
clm0600 发表于 2026-8-31 12:03
你的地主是以什么其他方式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你不会说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吧?
-- ...
“地租都不是农民为交换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就被证伪”,你又不要脸地造谣了,你哪只眼睛看见我说地租都不是了?
…………

现在讨论的就是地主在与农民的关系中所获得的地租。
难道你已经承认了农民交纳给地主的地租也包括“农民为交换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了?哈哈哈哈!

1496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 23:00:08
clm0600 发表于 2026-8-31 12:03
你的地主是以什么其他方式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你不会说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吧?
-- ...
而在我看来,行使土地使用权,就是凭借土地来分配土地上的收成!跟谁种地没有一毛钱关系。
…………

你这个“看来”才是放P!“凭借土地来分配土地上的收成”体现的是土地的所有权,而不是土地的使用权!
不然,你倒是说说,土地的所有权又体现在哪里?体现在“不能凭借土地来分配土地上的收成”吗?哈哈哈哈!

1497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 05:46:04
clm0600 发表于 2026-8-31 12:03
你的地主是以什么其他方式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你不会说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吧?
-- ...
因为当初就是这么商量的呀!房奴必须定期花钱买走银行的所有权啊,你企图违约还不让对方反对呀?
…………

既然借钱给人买房与买了房子借给人是一回事,并且,反过来,还人所买的房子与还人买房子的钱也就是一回事了,那么,当初商量的是还买房子的钱还是还所买的房子也就是一回事了。两者本来就是一回事,哪有什么违反的?

除非你打你自己的脸说,两者不是一回事!

1498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 05:52:16
clm0600 发表于 2026-8-31 12:03
你的地主是以什么其他方式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你不会说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吧?
-- ...
问题是银行在借之前就跟房奴说好了呀,不能还房子,要买下房子才行。
不管什么事儿,事先说好了就行,你嫌不划算你当初就别答应。
…………

按照你愚蠢的逻辑,借钱给人买房与买了房子借给人是一回事,并且,反过来,还人所买的房子与还人买房子的钱也就是一回事了。
所以,说好了的是还钱还是还房子也就是一回事。购房者已经用借的钱买下了房子,那么用买的房子来还借的钱就不是一回事了?你不又打你自己两者是“一回事”的脸吗?!

1499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 06:21:38
clm0600 发表于 2026-8-31 12:03
你的地主是以什么其他方式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你不会说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吧?
-- ...
斯密只说利润与劳动工资绝不相同,没说不能包含劳动报酬啊。
现在利润明显大于利息,这大于的部分到底是对什么的报酬啊,你说不是劳动,那还能是土地?哈哈哈
…………

你要点脸吧!
斯密说得清清楚楚:“利润完全受所投资本的价值的支配,利润的多少与资本的大小恰成比例。”如果现实中资本家也进行了劳动(包括所谓的“特种劳动”),那么这些劳动报酬就一定受到所付出劳动的支配,而不是“完全受所投资本的价值的支配”,因此,只有把这些劳动报酬扣除掉,剩下的才是斯密所说的资本利润。

至于利息,那也是“有资本不自用,而转借他人”所取得的收入,因此,利息只与出借的资本的大小成比例(例如5%),而借用者用它来“冒除投资”所获得的与借入资本大小成比例的利润,通常都多于利息(例如10%),这样,“由借款获得的利润,一部分当然属于冒除投资的借用人,另一部分,则当然属于使借用人有获取利润机会的出借人。”

也就是说,利息率通常都要小于利润率,而不是等于利润率!而你却以为这两个率是一回事,又一次暴露了你经济常识的极其贫乏!

1500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 06:31:35
clm0600 发表于 2026-8-31 18:11
你的银行只贷款给房价回购的购房者吗?或者说,只有在房价回购的情况下,你的银行才是抵押房的共同所有者 ...
我举原价回购的例子,是告诉你:房屋的所有者完全可以不承受房屋贬值的风险,而让其他人来承担。——所以,你不要再拿银行不承担房屋贬值风险来证明银行不是所有者了。
但不管怎么说,你承认在房价回购的情况下银行是抵押房的共同所有者,这很有进步啊。
…………

你才是不要脸呢!
承诺回购的人同样有破产的风险!有破产风险的人承诺的回购怎么就没有风险?!

其次,是不是承担风险是就风险实际发生时而言的。例如,你昨天购买了一支股票,今天上涨了,你就能说股市没有风险吗?你就能说你买股票根本就不用承担风险吗?那不又暴露了你不懂人话吗?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扫码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10-1 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