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j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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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wswzwzws 请资产阶级经济学鼻祖斯密出山捍卫无产阶级导师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黄佶) [推广有奖]

1561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3 08:56:25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6:06
鉴于你的回复太慢,而且我们的讨论头绪越来越多,我这里总结你的错误观点如下:

1、        把要素所有者各出 ...
4、不理解共享所有权能够从时间上划分。
…………

你根本就拿不出任何事实来证明存在着这种划分,所以你所谓的这种划分不过是你的幻觉而已。

1562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3 09:00:41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6:06
鉴于你的回复太慢,而且我们的讨论头绪越来越多,我这里总结你的错误观点如下:

1、        把要素所有者各出 ...
5、不理解所有权者有权坚持让事先约定购买其所有权的人继续购买。
…………

那是借出钱的债主有权要求债务人用钱来还债。
否则,按照你的愚蠢的逻辑,在债主将钱借给债务人去购买商品的情况下,债主就只能要求债务人继续花钱来购买这件商品,而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用钱来还债了吗?!

1563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3 09:01:15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6:06
鉴于你的回复太慢,而且我们的讨论头绪越来越多,我这里总结你的错误观点如下:

1、        把要素所有者各出 ...
6、把各要素共同生产的产品片面地说成是劳动产品,把其交换价值片面地说成只能来自劳动。把生产和获得/得到/占有相混淆。
…………

在我们讨论中,我始终坚持粮食是土地与劳动共同作用的的结果,没有任何一粒粮食只是劳动的产物或只是劳动的产物。而却你偏要说其中有200斤是土地所得,800斤是劳动所得,这就是典型的把土地与劳动共同作用的产物说成了一些是土地的产物,另一些是劳动的产物,是典型的把要素与要素的所有权混为一谈了。

其次,各种要素总是在使用者使用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这一过程所产生的结果从来都是由使用者占有的,而要素本身从来都不会占有这一过程的任何结果。

再次,当要素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时,即所有者将要素的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时,要素的所有者从来都不能直接占有使用过程所产生的结果,而只能在出让使用权过程中、即在与使用者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获得出让使用权的报酬。房屋、机器设备等的出租是如此,货币的出借是如此,土地的租赁也是如此。而你却没有能力区分要素的使用过程与出让要素所有权的过程,从而愚蠢地用所有者在出让使用权过程中的收益否认了使用者对使用过程结果的占有。

1564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3 09:02:57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6:06
鉴于你的回复太慢,而且我们的讨论头绪越来越多,我这里总结你的错误观点如下:

1、        把要素所有者各出 ...
7、不知道超出劳动报酬之外的价格部分是剥削所得或凭借垄断优势坑害敲诈消费者所得,统统归之于劳动成果。
…………

当一个人用劳动为自己创造财富的时候,同样的劳动量,创造的财富越多,他所得的报酬当然也就越多。
同理,当一个人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时候。同样的劳动量,他为社会创造的财富越多,社会给予他的劳动报酬也就应当越多。
而你只用耗费的劳动量作为应得劳动报酬的尺度,却反对还要以创造财富的多少为尺度,这完全就是在鼓励落后、反对社会进步,纯属是螳臂当车。

1565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3 09:03:27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6:06
鉴于你的回复太慢,而且我们的讨论头绪越来越多,我这里总结你的错误观点如下:

1、        把要素所有者各出 ...
8、错误地把经济危机的原因归于资源的偶然暂时错配。不知道这种错配是市场调节机制可以克服的。看不到经济危机来自于结构性的总体上的供大于求。
…………

在商品经济中,因为生产者永远都不可能预知社会需求量的变化,也不可能预知自己所生产产品社会供给量的变法,他们只能根据商品价格的涨落来调整自己的生产,因此,资源的错配绝不会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
而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社会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依赖日益强化的情况下,再加上金融债务链条的捆绑,少数部门的生产过剩很容易演变为全社会普遍性的产品过剩。
而你以为只要生产者只能从央行借款的方式来扩大生产,就能避免普遍性的生产过剩,恰恰暴露了你根本知道经济危机爆发的原因,因为你的方案根本就无法避免生产规模的盲目扩大,因而同样会加剧全社会普遍性的生产过剩,引起危机的发生。

1566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3 09:04:51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6:06
鉴于你的回复太慢,而且我们的讨论头绪越来越多,我这里总结你的错误观点如下:

1、        把要素所有者各出 ...
9、不知道工资是劳动者对产品的分配所得,错误地将工资理解为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消费品,殊不知那只是以前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一部分)罢了。
…………

你又要造谣了。
我什么时候否认过工资是劳动所得,你拿出证据来!
但是,工资不仅是劳动所得,也是生产的成本。作为生产成本,就必然是一种耗费。你自己不是也说资本家给了工人10个馒头吗?难道这10个馒头不是消费品?哈哈哈哈!

1567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3 09:05:16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6:06
鉴于你的回复太慢,而且我们的讨论头绪越来越多,我这里总结你的错误观点如下:

1、        把要素所有者各出 ...
10、不理解虚拟的价格,成本概念,以为必须有人真的支付。
…………

你以为只要存在着虚拟的成本,就可以证明世界上所有的成本都是虚拟的了?就可以证明土地使用者用鱼等原生产物缴纳的地租也都是虚拟的“为使用土地而支付的代价”了?!
按照你这个愚蠢的逻辑,因为人的语言中存在虚拟语气,所以人类说话所有的语气都是虚拟语气了?!

1568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3 09:05:41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6:06
鉴于你的回复太慢,而且我们的讨论头绪越来越多,我这里总结你的错误观点如下:

1、        把要素所有者各出 ...
11、不知道增加货币的必要性,非要用收入去购买增加的生产资料。
…………

这恰恰暴露了你这个想要建立银行的人根本就不懂货币流通的规律。
如果商品的价格水平降低了,或者货币的流通速度加快了,那么只要合乎社会需要,增加的生产资料根本就不需要增加货币来购买。
相反,如果商品的价格水平和货币的流通都保持不变,即便是增加的消费资料也是需要增加货币来购买的。
而如果增加的生产资料根本就不符合社会需要,那么你增加再多的货币也不会有人来购买这些生产资料,却只会提高其他商品的价格水平。

1569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3 09:06:05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6:06
鉴于你的回复太慢,而且我们的讨论头绪越来越多,我这里总结你的错误观点如下:

1、        把要素所有者各出 ...
12、不懂得所有权者可以不承担或转移物品的贬值风险和增值收益。
…………

即便在销售者承诺以原价回购其卖给买者的商品的情况下,如果商品贬值以后发生了回购,那也是销售者重新作为所有者承担了贬值的风险。
而在卖者并没有回购的情况下,哪个成为所有者的买者可以不承担所有物贬值的风险?你举出现实中是实例来!要是举不出来,那么你所谓的所有权者可以不承当贬值的风险又不过是你的幻觉而已。

1570楼
clm0600 发表于 2026-9-28 17:48:38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0 09:08
你听不懂人话吗?都说了让“信得过的长工决策”!地主还干涉个毛啊!
你所谓的干涉,还不是地主和长工共 ...
如果你的长工根本不想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只想实现地主利益的最大化,那他就不是经济人,而只是地主手中的木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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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让地主得到了更多了利益,就有资格得到地主后续的录用,并可以向地主要求增加后续的工资啊!这不是追求自己的利益吗?非得跟你一样蠢搞一锤子买卖才叫追求自己的利益吗?

我已经说了,约定了给长工的报酬,例如800斤粮食,那么作为经济人,他为什么一定要付出更多的劳动去生产出1000斤、1200斤甚至更多的粮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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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自己的能力呀!下次谈工资是不是可以更高?是不是还可以跳槽?

例如,地主想种一半玉米、一半小麦,长工却全部种了小麦。结果遇到严重的小麦病害,所种小麦几乎绝产,地主还能给长工800斤粮食的报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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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执行啊。

在你所说的这种方式下,农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土地使用进行决策和对土地上生产要素整合,这就是地主放弃了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土地使用进行决策和对土地上生产要素整合的权利。你否认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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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话:这是地主把这部分劳动交给别人去做。

那是你愚蠢地将不是地主借给农民的东西与地主借给农民的东西混为一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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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能推翻你的错误逻辑就行(你的错误逻辑是:甲要把A物拿走,乙可以拒绝甲,推出此时A的所有权根本不属于甲。)

如果借A与借B是一回事,那就意味着A与B是可以相互替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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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是可以互换的东西,不代表我要A就必须要B吧?
馒头和钱可以互换,但我是卖馒头的,我有的是馒头,我要的是钱啊。
而你是要吃馒头的人,你要的是馒头而不是钱啊。

所有者是不可把贬值的风险转移给别人的,否则,就不是所有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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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承诺原价回购的例子就打了你的脸了!

房子所有者的利益随着房子市值的变动而自然变化,根本不需要在房子市值以外做任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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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这种所有者就不是这样,你以偏概全了。

如果最后一次流拍的底价是100万,而房主对银行的欠款余额只有80万,银行为什么不能接受它抵掉全部债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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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傻呀,流拍的底价有什么意义呀!那法院干脆把底价定为10个亿好了,流拍之后,银行肯定很高兴地拿去抵债了吧,哈哈哈,你这种蠢货真好骗。

这里要求的就是用例子来“证明”,而你现在却说我只让你举例子,那就是你看不懂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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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有这种情况,你让我举例子证明,这可不就是只让举例子嘛。

现在,房子三次流拍后摘牌了,银行不取回房子,那就说明银行不是房子的所有者。作为法院,也只会把房子还给它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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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取回”给理解狭隘了呀,银行明明取回了房子,然后继续按约定卖给房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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