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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wswzwzws 请资产阶级经济学鼻祖斯密出山捍卫无产阶级导师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黄佶) [推广有奖]

1521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4 14:49:33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1 12:25
所有权虽然包括使用权,但是所有权又是可以与使用权相互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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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可以不分离呀,我把属于我的 ...
别拿鸡毛当令箭了。粮食一经生产出来,根据事先的约定,就有200斤属于地主,只不过是照顾农民送粮食方便,不耽误农民收割和晾晒,才约定了一个农民不忙的日期而已。
…………

约定的期限就是约定转移所有权的期限,即将200斤粮食的所有权从农民手中转移到地主手中的期限。在这期限之前,只要农民没有交纳这200斤粮食,农民这200斤粮食的所有权就属于农民,而不是属于地主,因为这时的地主根本就没有权利支配农民手中的任何一粒粮食。
因此,你只能说,农民收获的粮食中,有200斤在约定的期限之后,其所有权将属于地主,而绝不能说这200斤粮食在约定的期限之前,其所有权已经是地主的了。

1522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4 14:49:57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1 12:25
所有权虽然包括使用权,但是所有权又是可以与使用权相互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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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可以不分离呀,我把属于我的 ...
所以你说“不是土地的使用权”就是放P了!
…………

你的“行使土地使用权,就是凭借土地来分配土地上的收成!”就是放P!
因为行使土地使用权一定要对土地的具体使用进行决策,并且依靠使用来获取使用的利益。没有这一条,单单凭借土地来分配土地上的收成,那就只是行使土地所有权,而绝不是行使土地使用权,因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分配土地上的收成。

1523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4 14:51:04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1 12:25
所有权虽然包括使用权,但是所有权又是可以与使用权相互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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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可以不分离呀,我把属于我的 ...
我说一回事,是本质上一回事,没说皮毛现象上也都是一回事。
约定的东西很多都是皮毛,约定上的不是一回事也都是皮毛现象上的不一回事而已。
…………

既然借给别人钱买房子和买了房子借给别人的约定的差异只是皮毛上不是一回事,本质上却是一回事,那么借别人的钱卖了房子以后,约定了还钱还是还房子当然也只是皮毛上的不是一回事,在本质上,是还钱还是还房子当然就是一回事了。

所以,你借给别人钱别人买房子,那么别人到时还你房子与还你钱本质上就是一回事了。例如,你借钱给别人买了预售房,别人不要房子的,并且房子的价值未变,别人把预售房还给你与把钱还给你的本质当然就是一回事了。如果你以约定的事还钱来拒绝别人还你房子,你就是打了你自己的脸。

1524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4 14:51:31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1 12:25
所有权虽然包括使用权,但是所有权又是可以与使用权相互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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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可以不分离呀,我把属于我的 ...
既然你不考虑房奴破产的风险,说他照样还钱付息,那你也别扯回购的人自己破产的风险好吗?
…………

我们现在说的是使用银行贷款这笔钱的风险,而不是贷款者破产的风险。
承诺原价回购房子的人破产了,产生的是使用银行贷款买房子风险——房子贬值了。这种风险完全是由贷款买房的人来承担的,他没有任何理由因此而少还银行贷款和少支付银行利息,即银行的贷款即利息绝不会因此而贬值。
这就是说,使用银行贷款的风险与贷款者破产的风险虽然有联系,但绝不是一回事,你不要把两者混为一谈。

1525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4 14:52:32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1 12:25
所有权虽然包括使用权,但是所有权又是可以与使用权相互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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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可以不分离呀,我把属于我的 ...
没有这个逻辑呀。所有者完全可以放弃这个利益!因为这个利益也伴随着贬值风险,人家不喜欢这个风险,就可以把升值利益和贬值的损失都放弃掉,而让愿意承担的人去承担。
…………

有权利的人才能资格放弃这个利益,而没有权利的人根本就没有资格享有这个利益,哪里还有资格放弃这个利益?!
至于有没有这个权利,就要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想要得到这个利益是否就能得到。如果他想要得到也根本就得不到,那么他没有得到这个利益就绝不是他放弃了这个利益,而是他根本就没有这个权利。

好比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根本就没有相关的选举权。他没有去参加选举,你就说因为选举也是有风险的,所以他为了不承担风险就放弃了选举权,那你不是太愚蠢了吗?!

1526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4 14:52:59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1 12:25
所有权虽然包括使用权,但是所有权又是可以与使用权相互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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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可以不分离呀,我把属于我的 ...
银行确实不会接受以房抵债呀,而把所谓抵债房出售的现象恰恰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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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笨死了!抵债房那是指银行已经接受了用来抵债的房屋。
例如,A欠银行贷款,想用房屋拍卖款抵债又流拍了。而A除了这个房屋以外,再也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抵债了,银行不得已只能接受用这个房屋来抵债,这个房屋就归银行所有了,这就是“抵债房”。
但是银行实际上并不需要这个房屋,所以拿到这个抵债房之后,还要再拿出去出售。

1527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4 14:53:46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1 12:25
所有权虽然包括使用权,但是所有权又是可以与使用权相互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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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可以不分离呀,我把属于我的 ...
你这不就是瞎“所以”吗?
照你这么辩论可简单了,别人无论说什么,你都回复:所以+自己的结论。
怎么不能前后分别拥有呢?一个人刚好前期需要房子,一个人刚好后期需要房子,他们怎么不能合资买房,各取所需?
…………

那是因为你太缺乏经济常识了。
现实中,例如房屋继承时,或者房屋作价时,共同所有者所有权的百分比就等于房屋价值的百分比,而绝不会等于房屋存续时间前后的百分比。
不然,你倒是拿出现实中的具体例子来,证明你共同所有者按照时间前后分别拥有房子的所有权不是你的异想天开。

1528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4 14:54:06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1 12:25
所有权虽然包括使用权,但是所有权又是可以与使用权相互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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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可以不分离呀,我把属于我的 ...
是不是傻呀,你定制了一套衣服,我给你做好了,你说不买了,我不能要求你必须履约买下?就只能乖乖地拿回衣服?
银行也是一个道理,那房子是房奴看好的,约好了房奴定期买回,银行这才会买下来借给他。房奴岂能随意反悔说不买就不买了!
…………

你才傻呢!
按照你的愚蠢的逻辑,借钱给别人买房子与买了房子借给别人是一回事,所以,银行借钱给别人买房子就等于银行买了房子借给别人,既然房子是银行买的再借给别人,那么别人当然就可以还房子了。

而你用定制衣服来类比又是不当类比。要类比你就应当用借给别人衣服来类比,现在人家不要你的衣服了,把衣服还给你,你却偏要人家还你买衣服的钱,你这不是耍流氓吗?

1529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4 14:54:29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1 12:25
所有权虽然包括使用权,但是所有权又是可以与使用权相互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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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可以不分离呀,我把属于我的 ...
你哪只眼睛看见银行不取回流拍的房子啊,啥时候你看见流拍房子归拍卖行了?
…………

现实中,抵押房流派后,银行不拿走房子的有的是,你看不见?

银行抵押房产法院拍卖流拍后,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二次拍卖:法院会在60日内组织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会在第一次起拍价的基础上降低,通常是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三次拍卖:如果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法院可以在第二次拍卖流拍后的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的起拍价同样会在第二次起拍价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变卖:如果第三次拍卖仍然流拍,法院会询问银行是否愿意接受以房抵债。如果银行同意,法院会将该抵押房屋作价交其抵债。若银行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债,法院应当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银行仍不表示接受该房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房产退还被执行人。银行则有权要求被债务人以其他方式偿还债务。

如果流拍后,银行就直接取回房子了,那还需要询问银行是否愿意接受以房抵债吗?
特别是,如果银行始终不接受以房抵债,房子就将退还给债务人。这就说明,银行根本就那不是抵押房的所有者。
好比你把自己所有的房子挂拍出售,如果没有卖出去且你不同意取回房子,人家就把房子交给另一个人了,你能认可这种做法吗?那你不是傻子吗?!

1530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4 14:54:52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1 12:25
所有权虽然包括使用权,但是所有权又是可以与使用权相互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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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可以不分离呀,我把属于我的 ...
现在没有这俩过程,农民和地主只是各自占有一部分收成而已,你却只是因为地主的那份儿粮食先放在农民那里,在农民方便的时候再放到地主家去,就死牙赖口地非要说有这俩过程。
…………

现在就是两个过程:
其一是地主向农民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过程。这是地主和农民达成协议并由农民向地主交纳地租的过程。这个过程只有农民而没有地主就绝不可能发生。这个过程也可以分为不同的阶段:双方达成协议的阶段和农民向地主交纳地租的阶段。

其二是农民行使自己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并获得使用土地所产生的利益的过程。这个过程与地主毫无关系而只与农民有关,即便农民让土地荒芜了,那也是农民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表现。

因此,即便地主再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所得到的200斤粮食是农民行使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的产物,那也是农民用属于自己所有的粮食来交换地主的土地使用权。

所以,你看不到这里事实上存在的两个过程,只能说明你很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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