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j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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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wswzwzws 请资产阶级经济学鼻祖斯密出山捍卫无产阶级导师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黄佶) [推广有奖]

1551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0 09:14:12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1:07
那要看地主有没有权利干涉长工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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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不懂人话吗?都说了让“信得过的长工决策”!地主还 ...
你又把拥有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混为一谈!
看好了你愚蠢逻辑的反例:你没有预约就去银行提款,人家可以拒绝,就说明你没有存款的所有权吗?
…………

那是你愚蠢地将不是地主借给农民的东西与地主借给农民的东西混为一谈了。
我的观点就是:因为200斤粮食不是地主借给农民的,所以,在约定期限之前地主没有权利从农民家拿走,就意味着在这期限之前这200斤粮食的所有权不属于地主。
这就像房客所交的房租不是房东借给房客的一样,在约定的期限之前,相当于房租的钱就不是属于房东的,房东想从房客手中拿走这笔钱,房客就可以加以拒绝。

如果你租了人家的房子,说好了每月30日交房租的,人家提前20天就来收房租,你却不加以拒绝,你不是傻子吗?

1552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0 09:14:37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1:07
那要看地主有没有权利干涉长工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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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不懂人话吗?都说了让“信得过的长工决策”!地主还 ...
如果房主和房客没有事先约定还钱而是约定还房,当然是耍流氓!
如果事先约定就是还钱,那人家怎么耍流氓呢?不履约才是耍流氓!
…………

如果借A与借B是一回事,那就意味着A与B是可以相互替换的。由此,如果约定了借A,那么在执行时就可以用B来替换A,也就是用借B替换借A。如果不可替换,那么借A与借B就不是一回事了。反之,如果约定了借B,那么在执行时也可以用A来替换B,即用借A替换借B。
既然A与B是可以相互替换的,那么还A与还B就是一回事了。因此,如果约定了还A,那么在在执行时,就可以用B来替换A,即用还B来替换还A。反之亦然。

由此可得:因为你借给别人钱买房与你把买了的属于你自己所有的房子借给别人是一回事,那就意味着借人买房的“钱”与借人的“房子”是可以相互替换的,否则,你借人买房的钱与借人房子就不是一回事了。
既然这里的“钱”和“房子”是可以相互替换的,那么在归还的时候,“钱”和“房子”当然就是可以相互替换的。因此,如果约定了还你“钱”,那么在执行的时候,就可以用“房子”来替换“钱”,即用“还房子”来替换“还钱”。
如果你拒绝用“还房子”来替换“还钱”,你就是耍流氓,就是打了你自己的脸!

1553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0 09:15:00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1:07
那要看地主有没有权利干涉长工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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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不懂人话吗?都说了让“信得过的长工决策”!地主还 ...
银行也是一样的,他把他拥有的那部分房子贬值的风险转给房奴了。
…………

所有者是不可把贬值的风险转移给别人的,否则,就不是所有者了。要转移风险,唯一的途径就是将所有权转移给别人,放弃自己的所有者的身份:当自己不再是所有者的时候。也就不承担贬值的风险了。
因此,如果银行是把所有者的贬值的风险转移给了购房者,那就意味着银行根本就不是所有者了。这就证明了你所谓的银行也是所有者就是胡说八道。

1554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0 09:15:23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1:07
那要看地主有没有权利干涉长工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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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不懂人话吗?都说了让“信得过的长工决策”!地主还 ...
银行放弃了在房子涨价的时候按新价格调整贷款额的权利,不就是是放弃了房子升值的利益吗?
…………

房子所有者的利益随着房子市值的变动而自然变化,根本不需要在房子市值以外做任何的调整。所以,你所谓的“按新价格调整贷款额的权利”恰恰证明了银行根本就不是房子的所有者。

其次,贷款额的数量都是在签订贷款协议时约定好了、并按照约定发放了的,在此之后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进行所谓的调整。这就像你用信用卡支付了5万元购买黄金,即便之后黄金涨价了,银行也没有权利将你的这笔应还款额调整到5万元以上。
所以,你把银行根本就没有的权利说成放弃了这个权利,那就像你把你根本就没有继承别人父母财产的权利说成是你放弃了这个权利一样,绝对就是不要脸!

1555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0 09:15:47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1:07
那要看地主有没有权利干涉长工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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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不懂人话吗?都说了让“信得过的长工决策”!地主还 ...
那这就不一样了,抵掉一部分债务,这个一部分怎么算?还不得按实际卖出的价格算吗?
尼玛底价100万都流拍了,你还能拿这房子抵掉100万债务?
…………

你又不懂人话了!
第一,抵债房讲的的这个房子的性质,而不是讲这个房子所抵债的数额一定是全部债务。好比你欠了别人一笔钱没有钱还,你就拿了你的两件财产去抵债,其中的每一件都是用来抵债的“抵债物”。难道还想说其中的任何一件都不是抵债物吗、

第二,如果最后一次流拍的底价是100万,而房主对银行的欠款余额只有80万,银行为什么不能接受它抵掉全部债务呢?即便最后一次流拍的底价也是80万,但房主再也没有更值钱的东西可以抵债了,那么银行如果不接受这个房子抵债,收不回来的欠债就会更多。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当然会两害相权取其轻,对房子重新估值后,接受房子抵偿掉大部分债务,剩余的要求房主以其他形式加以偿还。

1556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0 09:16:09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1:07
那要看地主有没有权利干涉长工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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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不懂人话吗?都说了让“信得过的长工决策”!地主还 ...
我没有证明啊,你让我举实际例子,我就举这个例子。
…………

我的原话是:“你倒是拿出现实中的具体例子来,证明你共同所有者按照时间前后分别拥有房子的所有权不是你的异想天开。”这里要求的就是用例子来“证明”,而你现在却说我只让你举例子,那就是你看不懂人话。

其次,你的回答还表明,你的“一个人刚好前期需要房子,一个人刚好后期需要房子,”“他们……合资买房”,一个取得前期的所有权,一个取得后期的所有权,是完全没有得到证明的东西!
因此,你用它来证明“银行和房奴是共同所有者按照时间前后分别拥有房子所有权”就是违反了“论据必须是已知为真的判断“的论证规则,所以,你的结论是不成立的。

1557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0 09:16:36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1:07
那要看地主有没有权利干涉长工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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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不懂人话吗?都说了让“信得过的长工决策”!地主还 ...
你搞错了,是房奴和银行把房子拿回去了,只不过房奴先住着罢了,他要继续履行当初的承诺:按时回购银行的所有权份额。
你的愚蠢之处,就是把所有权理解为必须随时使用,必须随时控制。
…………

你又要信口开河了!
就像你把你的房子挂牌出售一样,如果没有卖出去,那么摘牌以后,你当然要取回你自己的房子了。如果你不取回,那只能说明房子并不是你所有的。
现在,房子三次流拍后摘牌了,银行不取回房子,那就说明银行不是房子的所有者。作为法院,也只会把房子还给它的所有者,房子是不是要出租、出租给谁,那只能交给所有者后由所有者来决定。所以,法院将房子还给了欠债者,那就证明,只有欠债者才是房子的所有者,而银行根本就不是。

1558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0 09:50:26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6:06
鉴于你的回复太慢,而且我们的讨论头绪越来越多,我这里总结你的错误观点如下:

1、        把要素所有者各出 ...
1、把要素所有者各出要素合作生产,各拿一部分要素报酬,愣说成其中一个购买另一个要素。毫无道理地把索取固定额要素报酬的合作方说成是要素出售者。
…………

各要素所有者合作生产的基本特征是:
①各方对全部要素的使用共同进行决策;②各方共同对全部的要素进行整合;③生产出的全部产品归各方共同所有,共同支配;④各方共同承担生产中产生的风险;⑤全部产品按照约定在各方之间进行分配。
而我们所讨论的地主与农民的关系中,地主既没有权利参与对全部要素使用的决策,也没有权利参与对全部要素的整合,更没有权利对参与对全部产品的支配,同样也不承担生产中产生的风险。唯一的特征就是为农民提供土地并以此获取固定的地租收益(例如200斤粮食)。
因此,这里的实质就是,地主用提供的土地换取固定的地租收益,双方根本就不是合作生产的关系,

1559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1 09:33:16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6:06
鉴于你的回复太慢,而且我们的讨论头绪越来越多,我这里总结你的错误观点如下:

1、        把要素所有者各出 ...
2、把行使使用权僵化地理解为进行决策和整合劳动。还失心疯地认为这种劳动就有权得到全部要素共同生产出来的产品。违背了现实中三要素所有者均有权共同瓜分产品的事实,决策整合劳动作为劳动的一部分,只有权利拿到一部分产品作为报酬。
…………

在经济学上,权利从来都不是某种活动本身,而是体现在活动中的意志关系和利益关系。
使用权也是如此,它是体现在具体使用中的意志关系和使用结果上的利益关系的统一。具体来讲,上面所提到的那四个方面——①对生产要素的使用进行决策;②对使用过程中各种要素进行整合;③对使用过程产出的全部产品的占有与支配;④承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中所体现出来的意志关系和利益关系,那就是使用权的基本特征。
所以,我所讲到土地使用权无一不是这些意志关系和利益关系。例如,在讲到农民与地主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后,即便他把土地荒芜了,那也是他在行使土地的使用权,因为这种荒芜体现的就是他对土地的意志关系,而不是地主对土地的意志关系。

其次,使用权与所有权的不同:物的所有者可以将自己的意志直接体现在体现上面的①②中,从而,他对物的利益关系就直接体现在上面的③④中,即是直接体现在使用过程的结果中。这样,他就是在直接行使他的使用权。
但物的所有者也可以将使用权出让给他人去使用,这样,上面的①②③④中直接体现的就不是所有者的意志关系和利益关系,而是受让使用权人的意志关系和利益关系;所有者自己的所有权的意志关系和利益关系就仅仅体现在对物的出让和分配过程(不是使用过程!)的结果上。

而你的愚蠢恰恰在于:
第一,不懂得像一切权利一样,土地使用权首先是体现在土地使用中的意志关系。因而当我用土地使用中的意志关系来说明土地使用权时,你就愚蠢地以为我是把活动本身当作了使用权。
第二,不懂得使用权的利益关系是直接体现在使用过程结果上的,而把体现在分配过程结果上的作为所有权的利益关系当作了使用权的利益关系,从而用体现土地所有权的对产品的占有来否认体现土地使用权的对产品的占有。
第三,不懂得出让使用权的收入与行使使用权的收入之间是利益关系的不同,而不是所获得收入的实物形式不同,因而愚蠢地认为,只要收入的实物形式是使用土地期间土地上的产出物,那就不是出让土地使用权。

1560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23 08:55:58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6:06
鉴于你的回复太慢,而且我们的讨论头绪越来越多,我这里总结你的错误观点如下:

1、        把要素所有者各出 ...
3、把所有权错误地理解为必须随时能够实际控制,一旦脱离控制就说所有权不是自己的。
…………

那是你的理解。
我的观点很明确,在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况下,物的所有权就不表现为对物的直接控制权。如房东把房子租给房客期间,房东虽然拥有房子的所有权,但却不能直接支配房子。
但是,如果不是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况,即涉及的资产(例如房租)不是A借给B的情况下,即便在约定的时间B必须将此资产移交给A,那么在约定的时间之前,A也绝不享有对此资产的所有权。

所以,作为地租的那200斤粮食不是地主借给农民的,这就是我说在约定的期限地主不拥有对这200斤粮食所有权的前提。
而你脱离了这个前提来歪曲我的观点,就是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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