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m0600 发表于 2026-9-17 16:06 
鉴于你的回复太慢,而且我们的讨论头绪越来越多,我这里总结你的错误观点如下:
1、 把要素所有者各出 ...
2、把行使使用权僵化地理解为进行决策和整合劳动。还失心疯地认为这种劳动就有权得到全部要素共同生产出来的产品。违背了现实中三要素所有者均有权共同瓜分产品的事实,决策整合劳动作为劳动的一部分,只有权利拿到一部分产品作为报酬。
…………
在经济学上,权利从来都不是某种活动本身,而是体现在活动中的意志关系和利益关系。
使用权也是如此,它是体现在具体使用中的意志关系和使用结果上的利益关系的统一。具体来讲,上面所提到的那四个方面——①对生产要素的使用进行决策;②对使用过程中各种要素进行整合;③对使用过程产出的全部产品的占有与支配;④承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中所体现出来的意志关系和利益关系,那就是使用权的基本特征。
所以,我所讲到土地使用权无一不是这些意志关系和利益关系。例如,在讲到农民与地主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后,即便他把土地荒芜了,那也是他在行使土地的使用权,因为这种荒芜体现的就是他对土地的意志关系,而不是地主对土地的意志关系。
其次,使用权与所有权的不同:物的所有者可以将自己的意志直接体现在体现上面的①②中,从而,他对物的利益关系就直接体现在上面的③④中,即是直接体现在使用过程的结果中。这样,他就是在直接行使他的使用权。
但物的所有者也可以将使用权出让给他人去使用,这样,上面的①②③④中直接体现的就不是所有者的意志关系和利益关系,而是受让使用权人的意志关系和利益关系;所有者自己的所有权的意志关系和利益关系就仅仅体现在对物的出让和分配过程(不是使用过程!)的结果上。
而你的愚蠢恰恰在于:
第一,不懂得像一切权利一样,土地使用权首先是体现在土地使用中的意志关系。因而当我用土地使用中的意志关系来说明土地使用权时,你就愚蠢地以为我是把活动本身当作了使用权。
第二,不懂得使用权的利益关系是直接体现在使用过程结果上的,而把体现在分配过程结果上的作为所有权的利益关系当作了使用权的利益关系,从而用体现土地所有权的对产品的占有来否认体现土地使用权的对产品的占有。
第三,不懂得出让使用权的收入与行使使用权的收入之间是利益关系的不同,而不是所获得收入的实物形式不同,因而愚蠢地认为,只要收入的实物形式是使用土地期间土地上的产出物,那就不是出让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