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j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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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wswzwzws 请资产阶级经济学鼻祖斯密出山捍卫无产阶级导师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黄佶) [推广有奖]

1511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6 21:20:39
clm0600 发表于 2026-9-2 10:53
如果你承认你那个“跟农民合作生产并占有一部分收成”也包括了第二种情况,那么你把这第二种情况也叫做地 ...
还钱和还房子不是一回事,一个是履行约定,一个是违约。
…………

所以啊,是不是一回事不是你说了算的,而是要看约定。约定的是借钱买房子,那么借的就是钱,而不是房子;约定的是借房子,那借的就是房子,而不是钱。
所以,你不看约定而直接说两者是一回事,那就是胡说八道。

1512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6 21:20:51
clm0600 发表于 2026-9-2 10:53
如果你承认你那个“跟农民合作生产并占有一部分收成”也包括了第二种情况,那么你把这第二种情况也叫做地 ...
照你这么抬杠,那银行也有风险啊,哈哈哈,所以你不能再拿银行不承担风险来证明他没有所有权了。
…………

银行有风险不是承担你具体使用贷款的风险。你贷款买了房子,房价跌了50%,银行也不承担房子贬值50%的风险,银行借给你的钱你照样要还,照样要支付利息。

1513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6 21:26:30
clm0600 发表于 2026-9-2 10:53
如果你承认你那个“跟农民合作生产并占有一部分收成”也包括了第二种情况,那么你把这第二种情况也叫做地 ...
那你先证明银行不是房子的所有者,才能断定银行是没有资格享受升值还是主动放弃享受升值。
…………

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内,在逻辑上,一个人有资格享有房子升值的利益与这个人是房子的所有者是互为充要条件的:凡有资格享有房子升值利益的人一定是房子的所有者;凡房子的所有者一定有资格享有房子升值的利益。

房贷者购买的房子升值了,但银行却没有资格要求房贷者增加所还的贷款数额和利息,这就证明银行没有资格享有房子升值的利益。
房子升值了,把房子卖给下家(连同借贷关系转让给下家)获得了超过买房款的升值利益,但银行却没有资格要求下家按照房子的升值幅度增加还贷数额和利息。这也证明了银行没有资格享有房子升值的利益。
房子升值了,但房贷者没有足够的资金归还贷款及利息了。做抵押的房子拍卖后的拍卖款项大大超过了当初购房的价格。但银行出了得到当初贷款额剩余的部分及其利息以外,没有任何资格可以获得多一分钱的利益。这依然证明了银行没有资格享有房子升值的利益。

由此,即由银行没有资格享有房子升值的利益便可推出,银行一定不是房子的所有者。

1514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6 21:26:56
clm0600 发表于 2026-9-2 10:53
如果你承认你那个“跟农民合作生产并占有一部分收成”也包括了第二种情况,那么你把这第二种情况也叫做地 ...
你别瞎编了,既然差额还是得还,那么差额是多少就得以实际卖房价格来计算,不能以评估价格计算,因为评估是不可靠的。
…………

你就不要不懂装懂了!
如果银行只接受拍卖款抵债,现实中就不会有银行接受以房抵债的现象了,更不会有银行拿了“抵债房”去出售的现象了!

1515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6 21:27:07
clm0600 发表于 2026-9-2 10:53
如果你承认你那个“跟农民合作生产并占有一部分收成”也包括了第二种情况,那么你把这第二种情况也叫做地 ...
20年后,房奴把后40年所有权也买走了,银行当然没有后40年的所有权了,但现在房奴没还买啊,所以人家银行有啊。
…………

所以,按照人能够懂得的道理,房子共同所有者所享有的所有权部分只能按照总值的百分比而分别享有,而不可能按照时间的前后而分别享有,更不可能出资比例高的前期的不拿所有权,却拿出资比例更少、甚至没有的出资比例的后期的所有权。

所以,你所谓的“房奴拿的是前期的所有权,银行拿的是后期的所有权”纯属不懂人的道理的信口雌黄。

1516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6 21:27:28
clm0600 发表于 2026-9-2 10:53
如果你承认你那个“跟农民合作生产并占有一部分收成”也包括了第二种情况,那么你把这第二种情况也叫做地 ...
谁告诉你所有者就一定要取回房子啊!
你跟房主说好了花100万买房,签了购房合同,到了付款日还不付款,房主无权按合同要求你付款吗?
…………

但人家告诉你:“我不买了,不付款了。”你还不拿回自己的房子,只能证明房子根本就不是你的。
更何况,流拍意味着你挂牌去出售了,但没有任何人与你达成购买的协议,你还想赖着要拍卖行支付你购房款吗?
所以,流拍了,你不取回流拍的房子,只能证明这个房子不是你所有的。

1517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6 21:28:40
clm0600 发表于 2026-9-2 10:53
如果你承认你那个“跟农民合作生产并占有一部分收成”也包括了第二种情况,那么你把这第二种情况也叫做地 ...
你怕不是得了失心疯吧?
地主把所谓的决策和整合的权力都给你了,难道地主就不能要求占有一部分产出?
…………

我已经告诉你了:地主向农民出让土地使用权就会使相应的经济活动分割为两个相互区别的过程:A.农民行使土地使用权并获取使用过程全部收益的过程;B.农民向地主支付受让土地使用权代价(地租)的过程。
所以,地主将行使土地使用权从而获取A过程全部收益的权利出让给农民,并没有放弃也没有失去获取地租的权利。如果地主想要占有一部分产品,那么他就可以与农民约定,在B过程,农民要以土地所生产产品的形式交纳地租。

所以,你以为农民出让了土地使用权就不能要求占有一部分产出,那才是得了失心疯。

1518楼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1 12:25:11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6 21:15
你这样干嚎有啥用啊,所有权就包括使用权,行使所有权跟行使使用权根本不矛盾。
…………
所有权虽然包括使用权,但是所有权又是可以与使用权相互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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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可以不分离呀,我把属于我的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而获取一部分产出物,我为啥要分离神马东西。

”本应为“以出让使用权获取固定收益的方式行使所有权的,就无须承担具体使用所产生的风险。”
现在还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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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没问题呀,但你不能反过来判定:不承担具体使用产生风险的,就都是出让使用权获取固定收益的方式。

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具体使用进行决策,并对使用土地过程中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整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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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不过是地主把一部分劳动推给农民而已,这只能让农民多分一些收成而已,跟地租没有毛关系。
如果农民不干这个而让别人干,那他的收入就会更少了。

粮食收获后,在缴纳地租期限之前,哪怕地主家里揭不开锅了,不经过农民的同意,他也没有权利从农民手里拿走哪怕一粒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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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鸡毛当令箭了。粮食一经生产出来,根据事先的约定,就有200斤属于地主,只不过是照顾农民送粮食方便,不耽误农民收割和晾晒,才约定了一个农民不忙的日期而已。

是啊,如果地主没有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别人,而是自己来行使,那么他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就是直接同一的,所有权就是通过直接行使使用权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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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说“不是土地的使用权”就是放P了!

是不是一回事不是你说了算的,而是要看约定。约定的是借钱买房子,那么借的就是钱,而不是房子;约定的是借房子,那借的就是房子,而不是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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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一回事,是本质上一回事,没说皮毛现象上也都是一回事。
约定的东西很多都是皮毛,约定上的不是一回事也都是皮毛现象上的不一回事而已。

只要房子和钱的价值相同,那么你还钱和还房子在本质上就是一回事,但根据约定中的一些皮毛的规定,你还是要还钱。

银行有风险不是承担你具体使用贷款的风险。你贷款买了房子,房价跌了50%,银行也不承担房子贬值50%的风险,银行借给你的钱你照样要还,照样要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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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不考虑房奴破产的风险,说他照样还钱付息,那你也别扯回购的人自己破产的风险好吗?

在逻辑上,一个人有资格享有房子升值的利益与这个人是房子的所有者是互为充要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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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个逻辑呀。所有者完全可以放弃这个利益!因为这个利益也伴随着贬值风险,人家不喜欢这个风险,就可以把升值利益和贬值的损失都放弃掉,而让愿意承担的人去承担。

如果银行只接受拍卖款抵债,现实中就不会有银行接受以房抵债的现象了,更不会有银行拿了“抵债房”去出售的现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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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确实不会接受以房抵债呀,而把所谓抵债房出售的现象恰恰证明了这一点。

所以,按照人能够懂得的道理,房子共同所有者所享有的所有权部分只能按照总值的百分比而分别享有,而不可能按照时间的前后而分别享有,更不可能出资比例高的前期的不拿所有权,却拿出资比例更少、甚至没有的出资比例的后期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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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不就是瞎“所以”吗?
照你这么辩论可简单了,别人无论说什么,你都回复:所以+自己的结论。

怎么不能前后分别拥有呢?一个人刚好前期需要房子,一个人刚好后期需要房子,他们怎么不能合资买房,各取所需?

但人家告诉你:“我不买了,不付款了。”你还不拿回自己的房子,只能证明房子根本就不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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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傻呀,你定制了一套衣服,我给你做好了,你说不买了,我不能要求你必须履约买下?就只能乖乖地拿回衣服?

银行也是一个道理,那房子是房奴看好的,约好了房奴定期买回,银行这才会买下来借给他。房奴岂能随意反悔说不买就不买了!

更何况,流拍意味着你挂牌去出售了,但没有任何人与你达成购买的协议,你还想赖着要拍卖行支付你购房款吗?所以,流拍了,你不取回流拍的房子,只能证明这个房子不是你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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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哪只眼睛看见银行不取回流拍的房子啊,啥时候你看见流拍房子归拍卖行了?

地主向农民出让土地使用权就会使相应的经济活动分割为两个相互区别的过程:A.农民行使土地使用权并获取使用过程全部收益的过程;B.农民向地主支付受让土地使用权代价(地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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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没有这俩过程,农民和地主只是各自占有一部分收成而已,你却只是因为地主的那份儿粮食先放在农民那里,在农民方便的时候再放到地主家去,就死牙赖口地非要说有这俩过程。

你这蠢货把“占有,获取”都僵化狭隘地理解为拿到手上或放进自己仓库!
照你的愚蠢逻辑,你取几万块钱没预约,银行有权不让你提款,你就说那几万块存款是银行的不是你的,哈哈哈



1519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4 14:48:43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1 12:25
所有权虽然包括使用权,但是所有权又是可以与使用权相互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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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可以不分离呀,我把属于我的 ...
那也可以不分离呀,我把属于我的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而获取一部分产出物,我为啥要分离神马东西。
…………

你承认使用权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就好。
既然两者是可以分离的,那么就一定有相互分离的基本标志,这个标志就只能是看使用的决策权属于谁,以及这种使用的利益属于谁,而绝不是看所有者是否得到了利益,因为两者不分离时,所有者也是可以得到利益的。

因此,只要所有者把使用的决策权交给了别人,从而赋予其获取使用利益的权利,那使用权与所有权就是分离了,即所有者将使用权出让给别人了。而在这个过程中,所有者所得到了利益就不是行使使用权的利益,而是出让使用权的利益了。
把房子租给别人,把钱借给别人,都是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例子。土地也是如此。

因此,你用地主出让土地使用权得到的利益——200斤粮食来证明地主没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与所有权没有分离),就是不懂使用权的明证。

1520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4 14:49:06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1 12:25
所有权虽然包括使用权,但是所有权又是可以与使用权相互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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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可以不分离呀,我把属于我的 ...
这没问题呀,但你不能反过来判定:不承担具体使用产生风险的,就都是出让使用权获取固定收益的方式。
…………

既然没有问题,那么你就是承认“以自己行使使用权方式行使所有权的,就要承担具体使用所产生的风险,而以出让使用权获取固定收益的方式行使所有权的,就无须承担具体使用所产生的风险。”也是没有问题的,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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