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4 14:48 
那也可以不分离呀,我把属于我的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而获取一部分产出物,我为啥要分离神马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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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两者是可以分离的,那么就一定有相互分离的基本标志,这个标志就只能是看使用的决策权属于谁,以及这种使用的利益属于谁,而绝不是看所有者是否得到了利益,因为两者不分离时,所有者也是可以得到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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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地主让信得过的长工决策,还因此多给他100斤粮食的利益,你就说长工得到了土地使用权吗?
既然没有问题,那么你就是承认“以自己行使使用权方式行使所有权的,就要承担具体使用所产生的风险,而以出让使用权获取固定收益的方式行使所有权的,就无须承担具体使用所产生的风险。”也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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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P,你是怎么根据A没有问题就推出B也没有问题的!
约定的期限就是约定转移所有权的期限,即将200斤粮食的所有权从农民手中转移到地主手中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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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P,约定的期限只是农民把地主的东西运送到地主家的期限而已!而这200斤粮食的所有权早就是地主的。
你总是愚蠢地把所有权产生的时间和物品送到所有者手里的时间混为一谈!
因为行使土地使用权一定要对土地的具体使用进行决策,并且依靠使用来获取使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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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让信得过的长工来决策土地的具体使用,请问是谁行使土地使用权?
你借给别人钱别人买房子,那么别人到时还你房子与还你钱本质上就是一回事了。例如,你借钱给别人买了预售房,别人不要房子的,并且房子的价值未变,别人把预售房还给你与把钱还给你的本质当然就是一回事了。如果你以约定的事还钱来拒绝别人还你房子,你就是打了你自己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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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怎么打我的脸了?我说了跟约定上不一回事但本质上一回事的东西我就不能拒绝了吗?
我们现在说的是使用银行贷款这笔钱的风险,而不是贷款者破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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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呀,所以你也不要扯回购者破产的风险。
至于有没有这个权利,就要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想要得到这个利益是否就能得到。如果他想要得到也根本就得不到,那么他没有得到这个利益就绝不是他放弃了这个利益,而是他根本就没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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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人家有这个权利,但是已经签了协议放弃这个权利了,那他再想反悔当然不行,但这不能说明他放弃之前没有这个权利!
例如,A欠银行贷款,想用房屋拍卖款抵债又流拍了。而A除了这个房屋以外,再也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抵债了,银行不得已只能接受用这个房屋来抵债,这个房屋就归银行所有了,这就是“抵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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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只能接受这个房屋抵债”?是这个房子给了银行,债务就全额消除了吗?
如果不是,那你就是在玩弄概念罢了。
不然,你倒是拿出现实中的具体例子来,证明你共同所有者按照时间前后分别拥有房子的所有权不是你的异想天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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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房奴的情况就是具体的例子啊!
既然房子是银行买的再借给别人,那么别人当然就可以还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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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了还钱,咱得按约定走。
就好比圆形的馒头和方形的馒头并无什么本质区别,但人家约定好了是圆形的,你就得给圆形的不能给方形的呀。
现实中,抵押房流派后,银行不拿走房子的有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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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房子归拍卖行了?
如果银行始终不接受以房抵债,房子就将退还给债务人。这就说明,银行根本就那不是抵押房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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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P!银行这是要求房奴继续履约购买银行拥有的所有权份额!
你看不到这里事实上存在的两个过程,只能说明你很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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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只有两个过程:农民和地主商量合作生产,如何分配收成;生产完成后二者按协议占有各自的收成份额。
明明是二者各自占有各自的份额,你非要说其中一个先占有全部,然后再用一部分购买另一个人的要素,只能说明你不要脸。
农民交纳的200斤地租不是地主借给农民的,因此,要类比只能用你银行存款的利息来类比,而绝不能用你借给有银行的钱(存款)来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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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根本没有类比,我是在用反例推翻你的愚蠢逻辑:在某段时间你不能拿到某物,某物在这段时间就不是你的。
你根据地主在某时间之前不能拿到粮食,就说这粮食这段时间之前不是地主的。你用的就是这个愚蠢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