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j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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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wswzwzws 请资产阶级经济学鼻祖斯密出山捍卫无产阶级导师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黄佶) [推广有奖]

1531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4 14:55:33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1 12:25
所有权虽然包括使用权,但是所有权又是可以与使用权相互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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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可以不分离呀,我把属于我的 ...
你这蠢货把“占有,获取”都僵化狭隘地理解为拿到手上或放进自己仓库!
照你的愚蠢逻辑,你取几万块钱没预约,银行有权不让你提款,你就说那几万块存款是银行的不是你的,哈哈哈
…………

你这蠢货又一次地不当类比了!
农民交纳的200斤地租不是地主借给农民的,因此,要类比只能用你银行存款的利息来类比,而绝不能用你借给有银行的钱(存款)来类比。
你把钱存入银行后,按照约定,银行应当定期向你支付利息。这就是约定了到了这个日期,银行必须将相当于利息的款项的所有权转给你。如果到期了你没有去取,那么这笔款项的所有权依然属于你,你不取,可以看成是你把它暂时存放在银行。
但在约定的支付利息的期限之前,银行的任何一笔相当于到期利息的款项就不是属于你所有的,而是属于银行所有的,你根本就没有权利取走任何一笔相当于到期利息的款项。

同理,农民与地主约定的交纳200斤粮食地租的期限,就是约定到了这个日期,农民必须把200斤粮食的所有权转给地主。而在这个期限之前,农民家里的任何一粒粮食的所有权都是属于农民的,而不是属于地主的,地主根本就没有权利拿走农民家里的任何一粒粮食。

1532楼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4 17:40:38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4 14:48
那也可以不分离呀,我把属于我的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而获取一部分产出物,我为啥要分离神马东西。
………… ...
既然两者是可以分离的,那么就一定有相互分离的基本标志,这个标志就只能是看使用的决策权属于谁,以及这种使用的利益属于谁,而绝不是看所有者是否得到了利益,因为两者不分离时,所有者也是可以得到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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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地主让信得过的长工决策,还因此多给他100斤粮食的利益,你就说长工得到了土地使用权吗?

既然没有问题,那么你就是承认“以自己行使使用权方式行使所有权的,就要承担具体使用所产生的风险,而以出让使用权获取固定收益的方式行使所有权的,就无须承担具体使用所产生的风险。”也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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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P,你是怎么根据A没有问题就推出B也没有问题的!

约定的期限就是约定转移所有权的期限,即将200斤粮食的所有权从农民手中转移到地主手中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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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P,约定的期限只是农民把地主的东西运送到地主家的期限而已!而这200斤粮食的所有权早就是地主的。
你总是愚蠢地把所有权产生的时间和物品送到所有者手里的时间混为一谈!

因为行使土地使用权一定要对土地的具体使用进行决策,并且依靠使用来获取使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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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让信得过的长工来决策土地的具体使用,请问是谁行使土地使用权?

你借给别人钱别人买房子,那么别人到时还你房子与还你钱本质上就是一回事了。例如,你借钱给别人买了预售房,别人不要房子的,并且房子的价值未变,别人把预售房还给你与把钱还给你的本质当然就是一回事了。如果你以约定的事还钱来拒绝别人还你房子,你就是打了你自己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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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怎么打我的脸了?我说了跟约定上不一回事但本质上一回事的东西我就不能拒绝了吗?

我们现在说的是使用银行贷款这笔钱的风险,而不是贷款者破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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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呀,所以你也不要扯回购者破产的风险。

至于有没有这个权利,就要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想要得到这个利益是否就能得到。如果他想要得到也根本就得不到,那么他没有得到这个利益就绝不是他放弃了这个利益,而是他根本就没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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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人家有这个权利,但是已经签了协议放弃这个权利了,那他再想反悔当然不行,但这不能说明他放弃之前没有这个权利!

例如,A欠银行贷款,想用房屋拍卖款抵债又流拍了。而A除了这个房屋以外,再也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抵债了,银行不得已只能接受用这个房屋来抵债,这个房屋就归银行所有了,这就是“抵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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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只能接受这个房屋抵债”?是这个房子给了银行,债务就全额消除了吗?
如果不是,那你就是在玩弄概念罢了。

不然,你倒是拿出现实中的具体例子来,证明你共同所有者按照时间前后分别拥有房子的所有权不是你的异想天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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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房奴的情况就是具体的例子啊!

既然房子是银行买的再借给别人,那么别人当然就可以还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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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了还钱,咱得按约定走。

就好比圆形的馒头和方形的馒头并无什么本质区别,但人家约定好了是圆形的,你就得给圆形的不能给方形的呀。

现实中,抵押房流派后,银行不拿走房子的有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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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房子归拍卖行了?

如果银行始终不接受以房抵债,房子就将退还给债务人。这就说明,银行根本就那不是抵押房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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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P!银行这是要求房奴继续履约购买银行拥有的所有权份额!

你看不到这里事实上存在的两个过程,只能说明你很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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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只有两个过程:农民和地主商量合作生产,如何分配收成;生产完成后二者按协议占有各自的收成份额。
明明是二者各自占有各自的份额,你非要说其中一个先占有全部,然后再用一部分购买另一个人的要素,只能说明你不要脸。

农民交纳的200斤地租不是地主借给农民的,因此,要类比只能用你银行存款的利息来类比,而绝不能用你借给有银行的钱(存款)来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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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根本没有类比,我是在用反例推翻你的愚蠢逻辑:在某段时间你不能拿到某物,某物在这段时间就不是你的。
你根据地主在某时间之前不能拿到粮食,就说这粮食这段时间之前不是地主的。你用的就是这个愚蠢的逻辑。

1533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7 08:49:56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4 17:40
既然两者是可以分离的,那么就一定有相互分离的基本标志,这个标志就只能是看使用的决策权属于谁,以及这 ...
(2026-9-17)
现在地主让信得过的长工决策,还因此多给他100斤粮食的利益,你就说长工得到了土地使用权吗?
…………

那要看地主有没有权利干涉长工的决策。如果长工说要种牧草,地主说必须种粮食,最后就种了粮食,那么决策权还是在地主手里。
如果长工准备种牧草,地主说必须种粮食,长工根本不理地主,种的还是牧草,那么决策权就是属于长工的。

不仅如此,如果按照地主的意志种了牧草,而长工不好好劳动,最后的收成只够给长工的,地主当然不干,所以决策以后,地主还要劳动进行约束,以保证给了长工以后自己还能有足够的剩余。
这样,土地的使用权实际还在地主手里。

实际上,如果约定了给予农民劳动的报酬,那么地主为了给自己剩下的更多,必然要对土地的使用和农民的劳动进行各种控制,这就意味着土地使用权还在地主手中。
如果约定了地主的报酬,那么农民如何使用土地、如何劳动就不会影响地主的收入,地主就不会去进行各种控制;而农民为了给自己剩下的更多,也不会允许地主对他的控制。这就意味着地主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了农民。

1534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7 09:00:23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4 17:40
既然两者是可以分离的,那么就一定有相互分离的基本标志,这个标志就只能是看使用的决策权属于谁,以及这 ...
既然没有问题,那么你就是承认“以自己行使使用权方式行使所有权的,就要承担具体使用所产生的风险,而以出让使用权获取固定收益的方式行使所有权的,就无须承担具体使用所产生的风险。”也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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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P,你是怎么根据A没有问题就推出B也没有问题的!
…………

你才是放P!
我的原话是“以自己行使使用权方式行使所有权的,就要承担具体使用所产生的风险,而以出让使用权的方式行使所有权的,就无须承担具体使用所产生的风险。”
你只对其中的后半句提出了质疑,当我按照我们讨论的问题将后半句改成“以出让使用权获取固定收益的方式行使所有权的,就无须承担具体使用所产生的风险。”你就承认这个没有问题了。

因此,根据你从未对我的前半句提出质疑,我当然就认为你是承认前半句的。
你自己到现在都没有对前半句提出任何质疑,却要否认你对前半句的承认,那就是放P!

1535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7 09:00:55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4 17:40
既然两者是可以分离的,那么就一定有相互分离的基本标志,这个标志就只能是看使用的决策权属于谁,以及这 ...
放P,约定的期限只是农民把地主的东西运送到地主家的期限而已!而这200斤粮食的所有权早就是地主的。
你总是愚蠢地把所有权产生的时间和物品送到所有者手里的时间混为一谈!
…………

约定期限就是约定转移所有权的期限,在这个期限之前,地主如果要到农民家里把200斤粮食拿走,农民就可以拒绝他,因为此时200斤粮食的所有权根本不属于地主。
这就像房屋的租金一样,在缴纳房租的期限之前,房主向租客索要房租,租客就可以拒绝他,因为此时租客的任何一笔钱都不是属于房主所有的。

1536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7 09:01:25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4 17:40
既然两者是可以分离的,那么就一定有相互分离的基本标志,这个标志就只能是看使用的决策权属于谁,以及这 ...
这怎么打我的脸了?我说了跟约定上不一回事但本质上一回事的东西我就不能拒绝了吗?
…………

你已经说了。借钱给别人买房与买了房借给别人是一回事,因为房子的所有权都是你的。所以,借钱人把借钱所买的房子还给你,就是把所有权属于你的房子还给你。
现在,你以约定的是还钱为由,拒绝借钱人把所有权属于你的房子还给你,而要借钱人还给你买房子的钱,这就像房客把所借的房子还给房主时,房主偏要他还房主当初买房子的钱一样,完全就是耍流氓!

1537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7 09:01:55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4 17:40
既然两者是可以分离的,那么就一定有相互分离的基本标志,这个标志就只能是看使用的决策权属于谁,以及这 ...
对呀,所以你也不要扯回购者破产的风险。
…………

你不要转移我们的话题!我们讨论的是银行是否承担作为房子所有者所承担房子贬值风险。即便在卖房者承诺回购房子的情况下,房子所有者所要承担的房子贬值的风险依然存在,所有者依然要承担这种风险,只是当回购者回购房子时,原来所有者所要承担的风险转移给了新的所有者——回购者。如果回购者破产了,原房子所有者的风险就无法转移,就只能自己来承担,期房子的所有权也就相应贬值了。
但无论是回购者承担了房子贬值的风险,还是原所有者承担了房子贬值的风险,银行借给原所有者的购房款都不会因此发生贬值,即银行根本就不承担作为房子所有者所要承担的房子贬值的风险。由此可知,银行根本就不是房子的(共同)所有者,根本就不拥有房子的任何所有权。

1538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7 09:02:54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4 17:40
既然两者是可以分离的,那么就一定有相互分离的基本标志,这个标志就只能是看使用的决策权属于谁,以及这 ...
什么叫“只能接受这个房屋抵债”?是这个房子给了银行,债务就全额消除了吗?如果不是,那你就是在玩弄概念罢了。
…………

不管这个房子抵偿的是全部债务还是一部分债务,这个房子就叫“抵债房”,因为它是银行接受用来抵偿债务的房子。如果这个房子只抵偿了一部分债务,那么债务人还要其他资产偿付剩余的债务。

1539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7 09:03:19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4 17:40
既然两者是可以分离的,那么就一定有相互分离的基本标志,这个标志就只能是看使用的决策权属于谁,以及这 ...
银行和房奴的情况就是具体的例子啊
…………

你这个逻辑就是:因为银行和房奴是共同所有者按照时间前后分别拥有房子所有权的,所以他们就是共同所有者按照时间前后分别拥有房子所有权的!你竟然还把这个叫做证明!你确实是太愚蠢!

1540楼
wzwswswz 发表于 2026-9-17 09:03:47
clm0600 发表于 2026-9-14 17:40
既然两者是可以分离的,那么就一定有相互分离的基本标志,这个标志就只能是看使用的决策权属于谁,以及这 ...
约定了还钱,咱得按约定走。
就好比圆形的馒头和方形的馒头并无什么本质区别,但人家约定好了是圆形的,你就得给圆形的不能给方形的呀。
…………

又要不当类比了!
现在不是买馒头的问题,而是你把馒头借给别人别人还你馒头的问题。
按照你的逻辑,你借钱给别人馒头和买了馒头借给别人是一回事,因为馒头的所有权都是你的。那么现在别人不要你的馒头了,把你的馒头还给你,你却拒绝接受你自己的馒头,而偏要别人给你买馒头的钱,你这就是不要脸、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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