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wswswz 发表于 2026-10-16 05:58 
你是哪只眼睛看见我说长工要给地主劳动20个小时的?你造谣的时候不脸红心跳吗?是你说长工只要种出来800斤 ...
你的意思是地主得到200斤就满意了,如果得到400斤就不满意了?得到1000斤、10000斤更不满意了?
对于地主来说,永远都是得到越多越满意的,而地主越满意,长工也就越能长久地获得收益。所以,农民每天劳动20小时正是从这里推出来的。你推不出来只能说明你很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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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的宗旨是双赢互利。
你一开始愚蠢地认为长工应该只让自己收益,让地主啥也得不到。
在被我驳斥之后,又走向另一个极端,为了让地主更满意,就要把自己累死吗。
你这是典型的诡辩方式,故意把对方的观点夸大到极限。
就好比你的菜里没有盐,别人劝你放盐,你就直接放大量的盐,让人家咸死。
地主是否继续雇佣长工实际是有考核指标的,例如,不能收获1000斤粮食就不再雇佣了。那么这个指标不是对长工的一种监督,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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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也是明年是否继续把决策权交给长工的事儿了,至少在今年,长工可以不受地主的影响来决定种什么,怎么种,也可以拿到商量好的工资。
而且,这种监督地主对农民也有啊,如果农民不能交租,那他明年也会考虑不把土地租给这个农民。
我们现在讨论的不是长工决策,而是地主决策(例如种小麦),因此,因决策带来的利益当然就属于地主,否则地主就是傻子;同样,因决策造成的损失也必须由地主承担,否则长工就是傻子。又因为决策带来的利益或造成的损失是未定的,而长工提供的劳动则是可以预先定出数量和质量的,因此,在协议时
通常都只会约定长工的收入(如800斤粮食),而
绝不会约定地主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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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种当然。谁愿意承担决策的风险,要看双方对前景的预期和各自的风险偏好。
只要另一方相信决策者的决策水平,对将来前景乐观,他又喜欢博取更多的风险收益,他完全可以接受由对方决策,而自己承担风险。
同样,决策者是个稳健的人,不喜欢冒风险,他就可能宁可要求一个固定的收入。
这就像资本家雇佣工人一样,只会约定工人的工资,而绝不会约定资本家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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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资本家可以不决策呀,你看雅虎和软银掏了那么多钱占那么多股份,但是却把决策权给了马。
按你的逻辑,这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如果让马云决策,雅虎和软银应该要求固定收益。
依据这种约定,使用土地的决策权当然属于农民,农民既可以决定用土地种小麦、也可以决定用土地种牧草或种蔬菜,在有其他更好的营生时,也可以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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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就别问“地主把土地交给农民,农民种了蔬菜后,地主又想要在土地上种粮食,但却被农民拒绝了。请问,地主这又是把种粮食的劳动交给你去做了吗?”这种蠢问题,直接讨论双方的约定啊。
既然约定了把土地交给农民使用,那么农民用来种蔬菜,地主就不能强制要求种粮食,农民就有权拒绝地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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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就有权呗,关我屁事呢?
如果要有其他的情况,那么必然会有其他的相应条件。例如让农民保管粮食,那么地主就要支付保管费用。
而在我们讨论的情况下,
根本就没有其他的任何相应条件。所以,按照逻辑要求,根本不需要一一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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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你需要排除地主把粮食借给农民的情况,但不需要排除地主让农民保管粮食的情况?哈哈哈
你怎么知道地主没有支付保管费用?你怎么知道200斤地租里面不包括这个费用?
如果约定粮食一经生产出来,地主立马自己把属于自己的粮食拿走,不用农民送,不用保管一段时间,那地租可能就不是200斤了,可能是190斤。
AB可以互相替换意味着A与B的作用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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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就是抬杠了,我说的可以替换,是经济意义上的作用相同,不是任何作用都相同。
比如做生意,你给我金子也可以,白银也可以,美元也可以,只要价值相同就行了,这就是可以替换。
你非得说金子不能当美元那样去超市花,还得兑换一下,那纯属抬杠。
如果你说此时银行确实是房子的所有者,
那么它必然要承担贬值的损失。例如,房价贬值了50%,而此时购房者未归还的贷款还有50万,那么银行作为所有者,其50万所代表的所有权必然贬值为25万。即此时购房者为了购买银行所持有的那部分房产,就只需要支付25万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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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个必然,因为银行和房奴签订的协议本质上就是一种回购协议了,银行的那部分房产,无论市价怎么贬值,房奴都是50万回购。
共同所有者不是按照时间前后分别拥有房子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客观事实,这就像人都是有父母的一样,根本就不需要专门举例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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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所有者可以按照时间前后分别拥有房子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客观事实,这就像人都是有父母的一样,根本就不需要专门举例证明的。
第一,估值机构不是神仙,有些按估值或高于估值拍出去了,也有些按估值流拍了,这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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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承认估值机构评估出来的价格不准就完了。所以银行就不应该采信,而是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论据(实例):银行和贷款购房者是按照时间前后分别拥有房子的所有权的。
结论:银行和贷款购房者是按照时间前后分别拥有房子的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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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我的结论是可以按照时间前后分别拥有房子的所有权。
房子抵押就是兜底啊。银行是经营货币的,而不是经营房子的。因此,只要贷款者还有能力还贷,银行绝不会接受房子抵债。
只有贷款者没有能力还贷了,银行才会最终接受用房子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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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个毛,人家外国银行,收了房子之后就清账了,房子卖的钱不够贷款额他也认了。
中国银行耍流氓,房子卖完了不够还贷款的,他还要房奴继续还余额。
你看不出二者的不同吗?
扣定金不是强迫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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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打了你打脸!你说只能宣布协议无效拿回房子。
所以,按照你的逻辑,贷款者没有能力买你的房子时,你不拿回房子还要强迫人家继续交钱购买你的房子就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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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流氓就耍呗,这世界存在耍流氓的行为。
现实中有“比如100万的房子,10年后突然降到50万了,开发商不能一次性拿出100万来回购,而是答应再分10年给房主100万”的实例吗?
如果有,就请你拿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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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实例,只要符合情理就可以了,人家开发商承诺了回购,又暂时没有那么多钱,那就只能欠着慢慢给呗。
“如果商品的价格水平降低了,或者货币的流通速度加快了,那么只要合乎社会需要,增加的生产资料根本就不需要增加货币来购买。”这是讲的全社会的情况,而不是某个“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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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一样吗?你的资本够用你就用呗,谁也没说你的资本够用了我还要借给你钱的。
而按照你的愚蠢的逻辑,增加的生产资料只能用增加的货币来购买,那么在我所说的这种情况下,就是根本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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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不成立了?
双方的协议明确规定:①地主把自己的土地交给农民使用;②农民在约定的时间向地主交纳地租(如200斤粮食)。这就是农民为获得土地使用权必须向地主支付地租的约定,从而地租(如200斤粮食)就是农民的实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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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协议里的“支付”,很可能就是一种虚拟支付而已,其实不是支付。
这就像你从银行获得了一笔贷款从而必须向银行支付利息一样,你偏要说这笔利息是银行的那笔贷款生下的(钱生钱),而实际上并不是你的支出,那就是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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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类比,我没那么说。
例如,鲁滨逊在荒岛上用劳动收获了1000斤粮食,这1000斤粮食就是他的所得。你来说说,这其中有多少斤收入属于工资?多少斤收入属于利润,多少斤收入属于地租?
再如,一个厨师受雇于他人为人做饭,因此而得到的收入属于工资。但他在家用同样的劳动做饭供自己消费,这里的饭菜就是他自己的所得。请问,他所得的饭菜中有多少属于工资,多少属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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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不足,所以我不知道具体怎么分的。
但我不能因为不知道各种收入的份额,就说他的收入不是工资地租利润三个基本收入组成的。
你不要打岔,你说“
这1000斤粮食只是劳动所得,而不是工资”,那我问你,这个劳动所得不是工资是什么?是地租或利润?还是三基本收入之外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