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e_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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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推导的“剥削论”错误的关键在哪?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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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58 发表于 2012-11-1 13:04:50
he_zr 发表于 2012-10-30 21:03
问题不在能否保留自己的观点,问题在能否探讨一下。本人在相关的主贴里观点很明确,所谓“资本主义”社会 ...
【所谓“资本主义”社会里,劳资关系是合作关系,根本不存在什么“剥削”关系,】


劳资之间是合作关系,没错。但“合作”关系不等于不会存在剥削。合作双方在分配合作成果时,如果分配不合理,就会出现剥削。

富士康和苹果也是合作关系,但富士康只能得到很少的加工费,于是就出现了剥削,连美国人自己也看不下去了,对苹果提出了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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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是非非《资本论》(《资本异论》的卡通版),欢迎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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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58 发表于 2012-11-1 13:05:31
he_zr 发表于 2012-10-31 21:10
既然“剥削”没有客观标准,那就是劳资双方各说各话。那么你是否站在第三者的立场,还是站在劳资哪一方的立 ...
第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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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2-11-1 17:53:27
hj58 发表于 2012-11-1 13:04
【所谓“资本主义”社会里,劳资关系是合作关系,根本不存在什么“剥削”关系,】
剥削与否,要的是客观的具体论证,而不是“如果”。

“很少的加工费,于是就出现了剥削”,你认为这叫论证吗?最多只代表合作一方对原来的收入分配不满,一方之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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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2-11-1 17:55:32
hj58 发表于 2012-11-1 13:05
第三方。

-
既然是第三方,那么要的是公正客观的论证,不是依附劳资双方任何一方的言论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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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58 发表于 2012-11-2 05:03:14
he_zr 发表于 2012-11-1 17:55
既然是第三方,那么要的是公正客观的论证,不是依附劳资双方任何一方的言论做判断。
那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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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58 发表于 2012-11-2 05:11:30
he_zr 发表于 2012-11-1 17:53
剥削与否,要的是客观的具体论证,而不是“如果”。

“很少的加工费,于是就出现了剥削”,你认为这叫 ...
【“很少的加工费,于是就出现了剥削”,你认为这叫论证吗?最多只代表合作一方对原来的收入分配不满,一方之见而已。】


“剥削”是一种现象,我在举例描述这种现象的存在而已。

【合作一方对原来的收入分配不满】

当事人无所谓“满”或“不满”,因为他们已经签合同、同意合作了,而是第三方——美国舆论——对苹果公司赚得太多不满。所以这不是富士康的“一方之见”。

另一方面,只要按照“原来的收入分配”进行分配,就不会存在剥削吗?


某农民和我合作种一棵苹果树,收获一百斤苹果,我全部拿走,只给他一筐烂苹果。有没有存在剥削?

所以,存在“合作”关系不等于“不存在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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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2-11-2 08:02:15
hj58 发表于 2012-11-2 05:11
【“很少的加工费,于是就出现了剥削”,你认为这叫论证吗?最多只代表合作一方对原来的收入分配不满,一 ...
没有论证,所谓的现象完全可能是假象。

对于自愿基础上的合作,没有合作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异议,第三方的“舆论”只能是娱乐新闻。

你和农民之间的事,你拿走什么,不拿走什么,拿多拿少都不是问题,问题是你们之间的协议原来是怎样规定的,是否按协议行事,这才是判断合不合理带来的剥削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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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58 发表于 2012-11-3 00:39:48
he_zr 发表于 2012-11-2 08:02
没有论证,所谓的现象完全可能是假象。

对于自愿基础上的合作,没有合作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异议,第三 ...
你认为合法的合作条件就不算剥削了?

当年奴隶买卖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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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2-11-3 07:53:36
hj58 发表于 2012-11-3 00:39
你认为合法的合作条件就不算剥削了?

当年奴隶买卖也是合法的。
把“合法”与否扯进来,你必须得首先确定那是什么“法”,谁的“法”。

你认为奴隶和奴隶主之间是“劳资”关系吗?

70
hj58 发表于 2012-11-3 12:45:07
he_zr 发表于 2012-11-3 07:53
把“合法”与否扯进来,你必须得首先确定那是什么“法”,谁的“法”。

你认为奴隶和奴隶主之间是“劳 ...
经济学界判断是否存在剥削,不能按照“合法”与否进行判断,否则就失去了学术界的独立性。

相反,社会恰恰需要学术界给出独立的判断:现行的分配机制是否合理,并据此立法或修订法律。

中国制定“最低工资”法律,就是因为过去的分配方法(完全按照劳动力的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劳动者工资)虽然合法(合当时的法),但不合理,不公平,而劳动者个人无法个雇主阶层谈判,于是由ZF出面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以消除或减少剥削。

所以,“合法”的分配方案,并不等于“不存在剥削”,否则ZF根本不必修订法律了。

既然没有剥削,没有不公平,何需修改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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