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hong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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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各位熟悉政策人士讨论土地补偿款的问题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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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各位熟悉政策人士讨论土地补偿款的问题
请问土地补偿款在政府财政上列入什么支出呢?
它是通过什么渠道一级一级划拨到基层政府手里的呢?
为什么这笔款比较容易被挪用挤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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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补偿 补偿款 讨论 土地

人生有几个十年?最重要的是痛快!
沙发
red-apple 发表于 2007-5-25 13:5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不管政府还是企业,往外支出的都是应付账款一类吧。我觉得这个不重要啊。

重要的是:任何截留总是要立个名目的。入账的要点是有原始凭据:有凭据就是合法;假凭据在没被发现之前就是真的;你要发现假凭据原来竟是假的,要进行工作量大到难以想象的查验。相对于资金的实际用途来说,查验其来龙去脉的成本,就是交易费用了。

好比20万赔偿款从县里划到镇里,依据就是县里的赔偿文件、镇里的收据。镇里收到10万也可以写20万的收据啊,剩下的10万不是可以两级政府再想办法么,只要农户没闹起来就ok啦。

当然这是很简化的一个例子,但我想道理都是一样的。就是你总有办法做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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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zhongterry 发表于 2007-5-25 16:3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虽然不是很明白,但还是很感谢你
人生有几个十年?最重要的是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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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5-26 21:3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物权法出台后,这个支出的科目会有些变化。

已经不属于政府的可控制范围了,那么土地补偿就要有购买,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获得转让的一方出资。

个人认为。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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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mememe 发表于 2007-5-27 17:5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相必你们是没有参与到具体的征地补偿款de支付问题,仅凭财政理论来想当然,以为事情是这样。如果你到基层你就知道,那些理论知识县级以上才能正式的使用,而农村就是用不了。之所以用不了,不是因为相关部门工作腐败,而是农村的法律,确切地说是农村的土地、财务、组织运作、自治决策制度不允许那样的高端的财政制度的手段,如你说得列入财政收支在层层支付到基层政府。现在de情况是,土地补偿款在当地县政府农业主管们的监督下放到指定帐户,然后经过村民签字同意征地,然后直接拨付到村级帐户,给被征地农民,其间的支付过程根本就不存在政府截留问题,当前所说的截留是县政府与征地方、或县政府本身就是征地方在没存入银行时就留出一部分。但是这种情况好像没听说过,因为现在规定先确定征地款数量然后存入指定银行,然后再经过农民签字确认同意征地已否,这样的程序,如果真有截留,要么挣不了地,要么农民上访,官员丢官——这种情况我工作几年就遇见过一次,上访反映的是为给足征地款或说低价征地,上了北京日报的内参,新来的副书记王安顺批示查办,弄得对门主管科室两天之内到3个乡镇搞调研、开座谈,周末迎接记者开座谈会,搞得单位的一、二把手很紧张,最终纠正了事。

其实征地补偿的障碍还是在于当前农村土地制度约束土地的价值评估,例如农村土地不能直接转为建设用地,实质上就已经使农村集体土地因为缺乏流动性而得不到土地的市场价值,只能按照土地的农业产出给与补偿。总之,农村土地补偿还是计划经济似的,权利没有得到相应的价值补偿特别是物权法出来后,具体业务部门就有些急,觉得工作按原来的办法难奏效了,而且农民也知道自己土地的真正价值,维权意识提高,在得过且过,走钢丝似的防止农民上访不再奏效。现在在开展新的调研,企图破解难题,值得期待

我的一些工作体会,希望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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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zhongterry 发表于 2007-5-28 13:5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mememe在2007-5-27 17:58:00的发言:

相必你们是没有参与到具体的征地补偿款de支付问题,仅凭财政理论来想当然,以为事情是这样。如果你到基层你就知道,那些理论知识县级以上才能正式的使用,而农村就是用不了。之所以用不了,不是因为相关部门工作腐败,而是农村的法律,确切地说是农村的土地、财务、组织运作、自治决策制度不允许那样的高端的财政制度的手段,如你说得列入财政收支在层层支付到基层政府。现在de情况是,土地补偿款在当地县政府农业主管们的监督下放到指定帐户,然后经过村民签字同意征地,然后直接拨付到村级帐户,给被征地农民,其间的支付过程根本就不存在政府截留问题,当前所说的截留是县政府与征地方、或县政府本身就是征地方在没存入银行时就留出一部分。但是这种情况好像没听说过,因为现在规定先确定征地款数量然后存入指定银行,然后再经过农民签字确认同意征地已否,这样的程序,如果真有截留,要么挣不了地,要么农民上访,官员丢官——这种情况我工作几年就遇见过一次,上访反映的是为给足征地款或说低价征地,上了北京日报的内参,新来的副书记王安顺批示查办,弄得对门主管科室两天之内到3个乡镇搞调研、开座谈,周末迎接记者开座谈会,搞得单位的一、二把手很紧张,最终纠正了事。

其实征地补偿的障碍还是在于当前农村土地制度约束土地的价值评估,例如农村土地不能直接转为建设用地,实质上就已经使农村集体土地因为缺乏流动性而得不到土地的市场价值,只能按照土地的农业产出给与补偿。总之,农村土地补偿还是计划经济似的,权利没有得到相应的价值补偿特别是物权法出来后,具体业务部门就有些急,觉得工作按原来的办法难奏效了,而且农民也知道自己土地的真正价值,维权意识提高,在得过且过,走钢丝似的防止农民上访不再奏效。现在在开展新的调研,企图破解难题,值得期待

我的一些工作体会,希望有用

谢谢你道出实情,而不停留在理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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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5-28 19:1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兄弟说的极是,而且是针对国情的。

我国的土地法又专门的规定,限制使用农地。也就是农用地的交易实际上是受到限制,没有一个市场可以公开地给出任何的交易渠道。

另外,新版的物权法对农村用地的物权,承包,也有这样的规定: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范围。不能搞非农建设(128条)。土地的所有权,要么国有,要么集体。

没有交易机制,评估是困难的,你说的问题很现实。

另一方面,楼主没有单纯的问农村土地,纯这样的回答有点答非所问,也没有说明前面的回答为何只是理论,没有实际。

不过,还是感谢你的信息,有实际意义。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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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mememe 发表于 2007-5-28 19:3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理论是苍白的,实践之树常青。上上面楼住好像对我讲出这些问题心存戒心,好像我就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管似的,有那么一点“终于说出真相,原来你们——————”的“踏在别人的诚实获取自己的满足”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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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5-28 20:0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你这个就错了,我说你的东西是正确的。但是你只把农村土地来讨论,但是楼主说的是所有的土地。

讨论是就事论事,没有针对个人的。你这种戴帽子的习惯很不好,没有谁觉得你十恶不赦。

你说的真相,我认为是本身操作的问题。理由是:现行的法律使得合乎情理的交易不存在,没有市场就没有参考的价格。这是制度的问题,但出于对于农地的考虑,政府可以有一定的垄断性,而且要加强监管。这就是我的看法。

我的意思是,土地指的非常广泛。城市建筑用地也是土地,那么城市建设用地就不谈了?它就不是基层问题了?

值得一提的是,笔者一上来,就说理论完全和现实不符合。这句话不正确,你到现在只是证明了农村土地操作起来的特殊性,还是没有证明理论上有什么不符合。

现在的确是反映基层问题,提倡廉政的时候,基层的问题是要如实反映,形成行政公开的局面。这里也没有打压你说话的权利,你这种言论是应该考虑一下形象的。

理论是苍白的,实践是常青的。你要知道你的实践就是在理论基础上的,明确告诉你,那些问题的出处来自于国家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等的出处。难道我说的不正确吗?

你应该修改一下你的言论,讨论问题,客观一点比较好。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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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zhongterry 发表于 2007-5-29 03:4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看来两位对农村土地问题都有研究,

我发现农民本身的想法,例如他们的贪念,对这个问题也有非常大的影响,呵呵,不知道两位对这个问题有没有一点体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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